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強龍選任辯護人 張雙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偵字第9955、10583 、11701 、13748 、15479 、16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強龍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強龍因涉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共犯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自民國
102 年8 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3 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張強龍另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已於103 年5 月15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助音字第1039號執行指揮書
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