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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欣吟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2604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蔡欣吟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蔡欣吟曾擔任專營銷售美容產品之台灣美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美妍公司)之經銷商,而於民國98年3 月至4 月間,邀李易真合夥經營「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並表示願意擔任「肯佰園美容企業社」董事長,且負責管理「肯佰園美容企業社」帳目及向台灣美研公司購買「肯佰園美容企業社」所需之美容產品,李易真再找其友人平華甄參與投資,3 人討論後約定由蔡欣吟出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李易真出資70萬元、平華甄出資30萬元,惟:

㈠蔡欣吟明知自己實際僅出資50萬元,且未交付100 萬元予台

灣美研公司作為購買產品之保證金,僅因身任台灣美研公司經銷商,本得以產品訂價之1.6 折至2.5 折折扣價購得美容產品,竟為貪得較高分紅比例,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隱瞞上情且向李易真、平華甄詐稱:總資本額為300 萬元,由伊出資15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部分已交予台灣美妍公司作為購買產品之保證金,故能向台灣美研公司以訂價2.5 折之折扣購買美容產品等語,並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肯佰園美容企業社綜合現金簿」上虛偽登載其出資100 萬元作為產品保證金之事項,致使李易真、平華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上述出資金額所占資本額比例分配紅利,故於98年10月、98年11月、98年12月、99年2 月分配紅利時,同意讓蔡欣吟依其所稱出資15

0 萬元即占資本額百分之50之比例分得現金紅利,蔡欣吟因而詐得與其出資額比例不符之分配紅利權利。

㈡蔡欣吟另於98年6 月起至99年2 月止之「肯佰園美容企業社

」經營期間,因受李易真、平華甄委任而負責向台灣美研公司採買經營「肯佰園美容企業社」所需之美容產品,惟蔡欣吟明知台灣美研公司時有免費贈送部分美容產品之情形,且台灣美研公司職員陶麗巧並未製作「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之台灣美研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竟將自己採買美容產品時原本無須付帳購買之產品,列入「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之進貨成本,且為免他人發現,竟掩飾自己原本之進貨狀況,而基於意圖損害「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之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以台灣美研公司職員陶麗巧之名義,以將台灣美研公司提供之蔡欣吟購買商品明細之銷貨時序簿中如附表所示「台灣美研公司所製作銷貨時序簿所記載銷售左列產品實際金額」欄位之台灣美研公司免費贈送或未銷售之產品列入、或修改產品金額、或未將向台灣美研公司購入之產品列入之方式,虛偽登載如附表「被告偽造之『台灣美研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上所登載之不實貨物銷售金額」欄位所示,並將此虛偽之表格編入於其所製作之「台灣美研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而生損害於陶麗巧;而蔡欣吟為「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之負責人,卻將上開不實之「臺灣美研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記入「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之98年度進貨帳及99年度進貨帳上,再將此等不實銷售金額列入「肯佰園美容企業社」損益表之銷貨成本,因而減損「肯佰園美容企業社」帳面上之獲利,又李易真、平華甄於99年3月間要求查核「肯佰園美容企業社」帳目時,蔡欣吟遂將上開偽造不實之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98年度進貨帳及99年度進貨帳交予李易真、平華甄而行使之,李易真、平華甄核對帳目後始查悉上情。

㈢案經李易真、平華甄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欣吟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易真、平華甄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陶麗巧於檢察事務官之詢問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3 至6 、45至46、70至72頁,偵卷一第4 至10頁、偵卷二第92至93頁),並有「肯佰園美容企業社」創始股東合作契約書、「肯佰園美容企業社」綜合現金簿、員工薪資表、「肯佰園美容企業社」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影本、「肯佰園美容企業社」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肯佰園美容企業社」98年度進貨帳、99年度進貨帳、台灣美研公司銷貨時序簿、肯佰園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肯佰園美容中心營收支出明細表、肯佰園總帳、台灣美研公司提供之銷貨時序簿及給付貨款紀錄等卷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至8 、22至25、28至31頁反面、49至64、81頁、偵卷一第23至25、66至152 、182 、187 至188 、193 至194 頁、偵卷二第22至70、80、98頁);故本案除被告之自白外,復有前述之各項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互核足以補強被告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欣吟於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詐欺上開2 被害人,侵害2 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2 罪,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又告訴人李易真、平華甄係同意投資後才與被告討論分別之出資額,故告訴人李易真、平華甄本有意投資,其出資部分自難認係受被告詐欺所致,是本件被告施以詐術所詐得之部分應係按出資比例分得紅利之部分,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

背信罪、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第5 款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按損益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所規定之財務報表);係一行為觸犯4 罪名,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並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87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認,且公訴意旨內已敘及被告將不實事項編入損益表內,卻未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同有疏漏,附此敘明。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邀集友人合資創業,卻藉以欺瞞出資之手段分得

紅利,且在其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登載不實,又偽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導致公司帳面獲利減損,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李易真、平華甄達成和解,且均已給付完畢,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刑事陳報狀等卷證可按(見本院卷第38至

39、55至56、69至70頁),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㈤查被告並無前科,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完成給付,告訴人

2 人於達成和解時均表示於收受全部金額後,願撤回刑事告訴不再追究,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正反面),且告訴人平華甄於收受和解金額後亦表示不再追究(見本院卷第55頁),雖告訴人李易真於事後表示因被告對其另行提告,而不同意原諒被告,惟告訴人李易真於達成調解當時既同意收受和解金額即不再追究,事後既已收受全部和解金額,當無理由再為反悔,且告訴人李易真不願原諒被告之緣由亦與本案無涉,本院當無從做為本院審酌依據,故被告事後對告訴人李易真提告是否有失厚道及不念舊情,並非本院當為審酌之事,本院綜核本件被告犯行及犯後態度等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2 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編│ 銷售日期 │被告偽造之「台灣美研公司│台灣美研公司所製作銷││號│ │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上所│貨時序簿所記載銷售左││ │ │登載之不實貨物銷售金額 │列產品實際金額 │├─┼──────┼────────────┼──────────┤│1 │98年6 月2 日│蜂蜜檀香沐浴膠共5 瓶784 │無左列產品 ││ │ │元 │ ││ │ ├────────────┼──────────┤│ │ │偽載為亮彩柔膚保濕水200 │原記載亮彩柔膚保濕水││ │ │ml共 3 瓶480 元 │500ml 3瓶816 元 │├─┼──────┼────────────┼──────────┤│2 │98年6 月5 日│薰衣草沁柔髮膜共3 瓶422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元、賦活駐顏組共1 組1117│ ││ │ │元、1 號精靈共6 瓶1824元│ ││ │ │、2 號精靈共6 瓶1824元、│ ││ │ │3 號精靈共6 瓶1824元、4 │ ││ │ │號精靈共6 瓶1824元。 │ │├─┼──────┼────────────┼──────────┤│3 │98年6 月8 日│自律舒緩敷容膠共3 瓶1056│無左列產品 ││ │ │元 │ │├─┼──────┼────────────┼──────────┤│4 │98年6月17日 │偽載精純淨膚海藻冷膜粉盒│原記載精純淨膚海藻冷││ │ │1kg 共480 元 │膜粉共1kg 512元 │├─┼──────┼────────────┼──────────┤│5 │98年6 月22日│均衡柔皙隔離霜60KG共9000│無左列貨物 ││ │ │元、賦活駐顏組共5 組5584│ ││ │ │元 │ ││ │ ├────────────┼──────────┤│ │ │偽載精純柔皙海藻冷膜粉盒│原記載精純淨膚海藻冷││ │ │3kg 1440元、精純淨膚海藻│膜粉1kg 共512 元、精││ │ │冷膜粉盒2kg 960元 │純淨膚海藻冷膜粉盒1 ││ │ │ │kg共480 元、精純柔皙││ │ │ │海藻冷膜粉1kg 共512 ││ │ │ │元、精純柔皙海藻冷膜││ │ │ │粉盒2kg共960 元 │├─┼──────┼────────────┼──────────┤│6 │98年7月6日 │未記載 │尤加利共1 瓶128 元、││ │ │ │賦活駐顏組SP共5 組0 ││ │ │ │元 │├─┼──────┼────────────┼──────────┤│7 │98年7月14日 │偽載氧膚嫩白保濕面膜500 │原記載氧膚嫩白保濕面││ │ │片9000元 │膜1000片15000 元 │├─┼──────┼────────────┼──────────┤│8 │98年7 月21日│清新調脂霜共5 瓶2250元、│左列皆為免費贈送 ││ │ │玫瑰身體乳共2 瓶1200元、│ ││ │ │淨白乳霜時空膠囊共2 瓶 │ ││ │ │1050 元 。 │ ││ │ ├────────────┼──────────┤│ │ │偽載活力清盈保濕乳共1 瓶│原記載活力清盈保濕乳││ │ │738 元 │(120ml)1瓶2744元 │├─┼──────┼────────────┼──────────┤│9 │98年8 月28日│駐顏精華液共1 瓶738 元、│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柔敏舒壓精華液共1 瓶738 │ ││ │ │元、二代植物淨膚精華共3 │ ││ │ │瓶675 元、二代植物淨膚精│ ││ │ │華共1 瓶600 元、草本柔膚│ ││ │ │化妝水共1 瓶250 元、亮采│ ││ │ │柔膚保濕水共1 瓶250 元、│ ││ │ │NEW 櫻花深層卸妝蜜共1 瓶│ ││ │ │325 元、蜂蜜檀香潤髮乳共│ ││ │ │2 瓶340 元、精純柔皙海藻│ ││ │ │冷膜粉盒共2kg1500 元。 │ │├─┼──────┼────────────┼──────────┤│10│98年9 月15日│精純柔皙海藻冷膜粉盒共1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kg 750元、精純柔皙海藻冷│ ││ │ │膜粉盒共3kg 2250元。 │ │├─┼──────┼────────────┼──────────┤│11│98年10月7 日│蜂蜜檀香沐浴膠1000ml共3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瓶735 元、蜂蜜檀香洗髮精│ ││ │ │1000ml共2 瓶490 元、氨基│ ││ │ │酸潔膚霜200ml 共1 瓶275 │ ││ │ │元、淨膚深層潔顏蜜200ml │ ││ │ │1瓶250元。 │ │├─┼──────┼────────────┼──────────┤│12│98年10月9 日│循環舒活按摩霜共3 瓶1200│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元、草本精華舒活按摩霜共│ ││ │ │1瓶300元、水合保濕活力面│ ││ │ │膜共1 瓶513 元。 │ │├─┼──────┼────────────┼──────────┤│13│98年10月22日│二代植物淨膚精華10ml共1 │左列產品貨物皆為免費││ │ │瓶225 元。 │贈送 ││ │ ├────────────┼──────────┤│ │ │未記載 │雪松1瓶200元 │├─┼──────┼────────────┼──────────┤│14│98年11月12日│氨基酸潔膚霜220ml 共1 瓶│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275 元、亮采柔潔膚膠200 │ ││ │ │ml共2 瓶500 元、精純柔皙│ ││ │ │海藻冷膜粉共2kg 1500元、│ ││ │ │二代淨膚調理液50ml共1 瓶│ ││ │ │450 元。 │ │├─┼──────┼────────────┼──────────┤│15│98年11月27日│水合緊緻柔紋霜200ml 1 瓶│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750 元、多胜肽玻尿酸原液│ ││ │ │50ml 1瓶750 元、玫瑰保濕│ ││ │ │化妝水200ml 2 瓶1000元。│ │├─┼──────┼────────────┼──────────┤│16│98年12月1日 │未記載 │膠原蛋白純露500ml 共││ │ │ │2瓶875元、運費100 元│├─┼──────┼────────────┼──────────┤│17│98年12月11日│多胜肽玻尿酸原液50ml共5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瓶3750元、金盞花植物調敏│ ││ │ │原液50ml共5 瓶3750元、EG│ ││ │ │F 極緻喚白時空膠囊共6 盒│ ││ │ │3450元、蜂蜜檀香洗髮精50│ ││ │ │00ml共4 瓶680 元、Omega │ ││ │ │活氧精華安瓶共1 盒550 元│ ││ │ │、保濕潤澤修復安瓶4ml*10│ ││ │ │共2 盒1100元、淨膚緊縮修│ ││ │ │復安瓶4ml*10共3 盒1650元│ ││ │ │元、眼部強化修復安瓶4ml*│ ││ │ │10共2 盒1100元、左C 深層│ ││ │ │修復膠原安瓶10入共2 盒 │ ││ │ │1100 元 。 │ │├─┼──────┼────────────┼──────────┤│18│98年12月11日│亮采柔膚潔膚膠200ml 共5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瓶1250元、水磁場活氧凝膠│ ││ │ │200ml 共4 瓶2500元、草本│ ││ │ │柔膚化妝水200ml 共5 瓶 │ ││ │ │1250 元 、美顏基礎護理隨│ ││ │ │身組(大)共2 組600 元。│ │├─┼──────┼────────────┼──────────┤│19│98年12月14日│牛奶酵素去角質250ml 共1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瓶363 元、玫瑰精萃沐浴乳│ ││ │ │1000ml共2 瓶490 元、蜂蜜│ ││ │ │檀香洗髮精1000ml共2 瓶49│ ││ │ │0 元、瞬間海藻角質凝膠20│ ││ │ │0ml 共1 瓶363 元、亮采柔│ ││ │ │膚保濕水200ml 共2 瓶1000│ ││ │ │元、1 號淋巴引流按摩精油│ ││ │ │500ml 共1 瓶750 元、3 號│ ││ │ │舒緩抗壓按摩精油500ml 共│ ││ │ │2 瓶1500元、蜂蜜檀香洗髮│ ││ │ │精500ml 共1 瓶170 元。 │ │├─┼──────┼────────────┼──────────┤│20│98年12月25日│美顏基礎護理隨身組(5 入│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3 組22 5元。 │ │├─┼──────┼────────────┼──────────┤│21│99年1 月5 日│氨基酸潔膚霜200ml 共10瓶│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2750元、水合緊緻柔紋霜20│ ││ │ │0ml 共3 瓶2250元。 │ ││ │ ├────────────┼──────────┤│ │ │偽載草本按摩霜3瓶900元 │原記載草本精華舒活按││ │ │ │摩霜250ml2瓶600 元 │├─┼──────┼────────────┼──────────┤│22│99年1 月11日│淨膚深層潔顏蜜200ml 共8 │左列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 │瓶2000元、淨膚平衡化妝水│ ││ │ │200ml 共8 瓶2000元、藍甘│ ││ │ │菊冰晶凝露250ml 共2 瓶10│ ││ │ │00 元 、二代植物淨膚精華│ ││ │ │50ml共3 瓶1800元、膠原蛋│ ││ │ │白純露500ml 共2 瓶875 元│ ││ │ │、水磁場活氧凝膠50ml共1 │ ││ │ │瓶500 元、水磁場活氧凝膠│ ││ │ │200ml 共2 瓶1250元、UV淨│ ││ │ │白防曬霜50ml共1 瓶400 元│ ││ │ │、金盞花植物調敏原液50ml│ ││ │ │共7 瓶5250元、微煥膚左C │ ││ │ │原液50ml共6 瓶4500元、金│ ││ │ │萃玻尿酸保濕原液50ml共2 │ ││ │ │瓶1500元。 │ ││ │ ├────────────┼──────────┤│ │ │未為記載 │草本精華舒活按摩霜25││ │ │ │0ml 共1 瓶、金盞花植││ │ │ │物調敏原液50ml共2 瓶││ │ │ │(上開產品為免費贈送││ │ │ │) │├─┼──────┼────────────┼──────────┤│23│99年1 月20日│水合緊緻柔紋霜200ml 共3 │左列之EGF 極緻喚白時││ │ │瓶2250元、膠原蛋白純露50│空膠囊產品部分,台灣││ │ │0ml 共4 瓶1750元、櫻花卸│美妍公司僅出售10盒並││ │ │妝蜜500ml 共2 瓶1000元、│免費贈送10盒,其餘60││ │ │櫻花卸妝蜜200ml 共5 瓶16│盒均係被告所虛列;活││ │ │25元、多胜肽緊顏修護精華│氧精華安瓶產品部分,││ │ │霜5 瓶3750元、保濕安瓶3 │台灣美研公司僅出售10││ │ │盒1650元、眼部安瓶5 盒27│盒,其餘2 盒為免費贈││ │ │50元、活氧精華安瓶12盒共│送;另左列其餘產品皆││ │ │6600元、EGF 極緻喚白時空│為免費贈送。 ││ │ │膠囊80盒46000 元。 │ │├─┼──────┼────────────┼──────────┤│24│99年2 月1 日│水磁場活氧凝膠200ml 共15│左列之水磁場活氧凝膠││ │ │瓶9375元、玫瑰保濕化妝水│產品,台灣美研公司僅││ │ │500ml 共3 瓶1275元、多胜│出售7 瓶,並免費贈送││ │ │肽緊顏修復霜35瓶共23625 │8 瓶;多胜肽緊顏修復││ │ │元、二代植物淨膚精華10ml│霜產品,台灣美研公司││ │ │共1 瓶225 元、氨基酸潔膚│僅出售15瓶,並免費贈││ │ │霜200ml 共6 瓶1650元、瞬│送20瓶;另左列其餘產││ │ │間海藻角質凝膠200ml 共2 │品皆為免費贈送。 ││ │ │瓶725 元、亮采柔膚潔膚膠│ ││ │ │500ml 共1 瓶425 元、甦活│ ││ │ │美白面膜12盒3000元、草本│ ││ │ │按摩霜250ml 共14瓶4200元│ ││ │ │。 │ │├─┼──────┼────────────┼──────────┤│25│99年2 月9 日│瞬間海藻角質凝膠200ml 共│左列之瞬間海藻角質凝││ │ │20瓶7250元、草本保濕化妝│膠200ml 部分共20瓶為││ │ │水200ml 共5 瓶1250元、活│被告所虛列;瞬間海藻││ │ │力輕盈保濕乳4 瓶2950 元 │角質凝膠200ml 共16瓶││ │ │、瞬間海藻角質凝膠200ml │部分為免費贈送;EGF ││ │ │共16瓶5800元、二代植物淨│極緻喚白時空膠囊產品││ │ │膚精華10ml共18瓶4050元、│部分,台灣美妍公司僅││ │ │UV淨白防曬霜50ml共3 瓶12│出售20盒並免費贈送10││ │ │00元、淨白乳霜膠囊5 瓶共│盒,其餘50盒均係被告││ │ │2875元、艾地苯極緻時空膠│所虛列;又左列之草本││ │ │囊5 瓶2875元、EGF 極緻喚│保濕化妝水200ml 部分││ │ │白時空膠囊80盒46000 元。│,台灣美研公司係出售││ │ │ │草本柔膚化妝水200ml ││ │ │ │,且僅出售1 瓶並免費││ │ │ │贈送4 瓶;另左列其餘││ │ │ │產品皆為免費贈送。 │├─┼──────┼────────────┼──────────┤│26│99年2 月11日│甦活美白保濕面膜10盒2500│左列之EGF 極緻喚白時││ │日 │元、多胜肽緊顏修護霜9 瓶│空膠囊產品部分,台灣││ │ │6075元、多胜肽緊顏修復霜│美妍公司僅出售10盒並││ │ │4375元、EGF 極緻喚白時空│免費贈送10盒,其餘60││ │ │膠囊80盒46000 元。 │盒均係被告所虛列,另││ │ │ │左列其餘產品皆為免費││ │ │ │贈送。 ││ │ ├────────────┼──────────┤│ │ │偽載為美顏基礎護理隨身組│原記載美顏基礎護理隨││ │ │(5入)40組共8000元。 │身組(5 入)40組共60││ │ │ │00元。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