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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侵訴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凱選任辯護人 李莉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蔡牧容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