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鍾新添特別代理人 邱秋梅被 告 胡永豪
張銘恩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雅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4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