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斐嵐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1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乙○○(所涉通姦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9 月間某日止,與乙○○在桃園縣大園鄉某汽車旅館多次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罪嫌,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足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王筆毅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