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振東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涉犯侵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游振東所為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系爭徵收補償款為游振東保管時,其所有權究歸屬於何人? 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訴外人林亮已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等訴訟,目前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70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揆諸上揭規定,應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