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振東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第
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振東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系爭徵收補償款為被告保管時,其所有權究歸屬於何人?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而訴外人林亮已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等民事訴訟為由,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裁定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在案。茲上開民事訴訟程序雖尚未終結,惟被告已於107 年3 月1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是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