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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振東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暨依102 年度蒞字第392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犯罪事實)略以:被告游振東係桃園縣蘆竹鄉神明會「寺廟萬善祠」(成立於民國前53年,下稱萬善祠)原始會員游其燦(已歿,萬善祠原始會員名冊詳如附表)之後嗣,自86年間起協助萬善祠依法向地政機關補行辦理桃園縣○○鄉○○○○段廟口小段等多筆土地之總登記程序,並受萬善祠原始會員之後嗣推選為萬善祠之管理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嗣桃園縣政府於90年間,因配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興辦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工程,徵收桃園縣○○鄉000000000000段○○○段00000 地號等共12筆土地,由游振東於90年5 月2 日代表萬善祠,領取上開12筆土地共新臺幣(以下同)7,654 萬6,176 元之徵收補償費後,依附表編號2 至編號9 之會員或其後嗣同意,按附表編號2 至編號10之出資比例,將徵收補償費分配予附表編號2 至編號10各會員之後嗣。唯附表編號10之會員林鶴壽早已行蹤不明,其是否仍生存?是否仍有後嗣足以繼承其會份?其後嗣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為何?均不詳,故附表編號2 至編號9 之會員及其後嗣乃同意將林鶴壽應分得之2,701 萬6,310 元(7,654 萬6,176*6/(27-10 )=270 1萬6310),惟須扣除補辦總登記程序中曾協助處理之莊正義、李奐瑩2 人酬勞,故實際上僅可分得1,

350 萬8,155 元,先行委由被告游振東保管,並存入被告游振東所申設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詎被告游振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在林鶴壽派下員資格尚未確定前,即自90年9 月間起至91年10月1 日間止,陸續將上開所保管之1,350 萬8,

155 元挪作個人醫療費用支出而花用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7 年3 月1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附表:神明會「寺廟萬善祠」原始出資會員及出資比例┌───┬──────┬────┬───────┐│ 編號 │原始出資會員│會份權益│ 備註 ││ │ │比 │ │├───┼──────┼────┼───────┤│ 1 │日人加藤仁 │10/27 │民國35年光復後││ │作等4人 │ │由中華民國承受││ │ │ │其會份權 │├───┼──────┼────┼───────┤│ 2 │游其燦 │4.5/27 │ │├───┼──────┼────┼───────┤│ 3 │簡連和 │1/27 │ │├───┼──────┼────┼───────┤│ 4 │廖萬益 │1/27 │ │├───┼──────┼────┼───────┤│ 5 │李桶 │2/27 │ │├───┼──────┼────┼───────┤│ 6 │游焰 │1/27 │ │├───┼──────┼────┼───────┤│ 7 │黃呆 │1/27 │ │├───┼──────┼────┼───────┤│ 8 │游其安 │0.25/27 │ │├───┼──────┼────┼───────┤│ 9 │游孝番 │0.25/27 │ │├───┼──────┼────┼───────┤│ 10 │林鶴壽 │6/27 │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