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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4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0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禎志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2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桃簡字第26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簡禎志被訴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簡禎志明知附著土壤之植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輸入,竟基於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前某日,利用淘寶拍賣網站自大陸地區購入玫瑰植株10株,再委託不知情之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仕方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以「簡局由」之名義,貨物品名為裝飾品ADORNMENT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AORNMENT)(報單編號:CE/00/648/E6880 ,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 )以快遞貨物通關之方式,於100 年10月28日,自大陸地區經由長榮航空BR-711號班機輸入前開附著土壤之玫瑰植株10株,嗣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人員在桃園縣○○鄉○○○路○○○○號(桃園國際機場貨運站華儲快遞專區)查驗貨物時發現有異,當場查獲貨物實為前開禁止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罪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2 年2 月1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