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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60 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天佑選任辯護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天佑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與告訴人「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公司)簽訂契約,加盟經營中華聯合公司之「Yes5TV」影音服務,約定由王天佑為中華聯合公司招攬收視用戶,中華聯合公司則提供報酬予王天佑,詎王天佑明知中華聯合公司所提供之前揭影音服務並非多層次傳銷業務,竟於向中華聯合公司要求退還加盟金未果後,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100 年11月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以其所有之雅虎奇摩網路信箱帳號(下稱奇摩網站)「zeropork2006@yahoo.com .tw」,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陸續於100年11月間,以「中華聯合集團大騙局」等帳號發布「中華聯合集團三大犯罪點??根據查到的資料顯示,中華聯網犯罪事項有三點!!…如果您也是受此詐欺被欺騙!!請加入我們!!一起揭開這詐騙集團」、「事後透過上線說明表示中華業網友(應為「有」)用黑錢賄賂公平交易委員會…」、「YES5TV中華聯網詐欺讓您感覺受騙申訴檢舉…防止中華聯網將資金外流屆時拿不回您的詐騙金額大家一起努力檢舉吧」、「…我在這裡成立自救會!!教教大家如何一起揭發此詐騙集團!!」等留言訊息,足生損害於中華聯合公司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惟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王天佑在102 年10月23日達成和解,嗣被告並已履行登報道歉及交付網路帳號等和解條件,嗣於102 年11月11日撤回刑事告訴,此有辯護人102 年11月4 日刑事陳報狀附和解書暨登報道歉啟事影本與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10

2 年易字第960 號卷第47至49頁、第6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