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智簡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 年度撤緩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永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 行「如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第2 行「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應更正為「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永煌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商標法則將上開條文移列至第97條,並變更構成要件之範圍,修正為:「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雖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新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1至4項參照)。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
三、按大陸地區目前在法理上雖仍屬中華民國領土,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條例第40條所稱有關法令,指商品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藥事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係指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物品之「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通關程序,並未將商標法排除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所稱「相關法令」適用範圍之外。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在國家統一前,基於兩岸現實政治情勢考量,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相關衍生法律事件之基本法律。參酌自大陸地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非原藥廠生產製造之藥品,進入台灣地區,應構成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罪之同一法理,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亦應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判決參照)。被告自大陸地區將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帶回至臺灣地區,構成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同一意圖販賣而輸入之行為,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而輸入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及商譽造成侵害非小,又本件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共計38件,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其尚未出售或流入市面,暨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志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 名│數 量│├──┼────────────────┼────┤│ 01 │LOUIS VUITTON 皮帶(象牙白色) │ 5 件 │├──┼────────────────┼────┤│ 02 │LOUIS VUITTON 皮帶(黑色) │ 10件 │├──┼────────────────┼────┤│ 03 │LOUIS VUITTON 手提包 │ 14件 │├──┼────────────────┼────┤│ 04 │GUCCI 手提包 │ 7 件 │├──┼────────────────┼────┤│ 05 │MONTBLANC 背包 │ 2 件 │├──┴────────────────┼────┤│合 計│ 38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