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減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石玉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石玉明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石玉明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