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澤豐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裁定製作日期所載「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