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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慶堂

張勝騏(原名張瑞偉)扈文龍徐美銀倪金存彭娂姷謝恆文劉瑞英張家榛陳金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就本院民國102 年1 月21日

101 年度矚易字第9 號協商程序判決,聲請補充判決(102 年度執聲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張慶堂、張勝騏、扈文龍、徐美銀、倪金存、彭娂姷、謝恆文、劉瑞英、張家榛及陳金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均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1日,以101 年度矚易字第9 號協商程序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於102 年2 月18日確定。惟本院就案內扣押物品,並未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諭知沒收,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因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對之補充判決。倘依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之案件,法院僅受單一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審判有遺漏,因訴訟關係已經消滅,對遺漏部分即無從再予審判(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10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均經本院以上開協商程序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惟本院就案內扣押物品,並未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諭知沒收等情,固有卷內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但被告10人上開違反藥事法之案件,本院以上開協商程序判決後,訴訟關係即已消滅,不得再行判決,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案內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