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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育進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進對於所犯罪行,深感悔悟,且均已自白認罪,而相關共同被告或證人均已就本案事實陳述明確,被告無與其他共同正犯或證人串供之虞,請鈞院審酌被告尚有一幼齡子女嗷嗷待哺,亟需被告返家安頓其生活起居,又該子目前與被告母親同住,所住房屋是向他人承租,被告如未提供生活費用,恐將致家中經濟陷入困境,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雖經本院裁定羈押,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更鎮字第226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雖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對聲請人上開聲請,無從為准駁之裁定,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裁判日期: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