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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韡寗(原名黃韡嬋)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3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韡寗(原名黃韡嬋)母親罹患癌症,長期病痛纏身、身體虛弱,亟待被告返家照料,且被告已坦承多數犯行,就所有之犯罪情節供述明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本件客觀上非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代替羈押,以達成羈押處分保全被告到庭之目的,再者,被告有接受專業精神科醫師治療之迫切需求,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雖經本院裁定羈押,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執行中乙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助文字第181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雖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對聲請人上開聲請,無從為准駁之裁定,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