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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金龍上列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金龍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罪嫌重大,且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拘捕到案,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證人之間供述不一,被告間就各罪刑之行為分工尚待釐清,恐有勾串之虞,又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102 年5 月26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均已坦承所涉犯行,且所涉犯行分工情形已釐清,是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程度,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