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2296號聲明異議人 林怡君受 刑 人 林政賢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2 年度執字第58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林政賢為家裡唯一之經濟支柱,且有幼子尚待撫養,實有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之必要。懇請准予易科罰金之機會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政賢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滿20歲之成年人,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聲明異議人林怡君並非受刑人林政賢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依上揭法律規定,自非法定聲明異議適格之聲請主體,無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權利。是以,聲明異議人林怡君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 啟 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