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尚世聖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侵占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264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並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尚世聖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尚世聖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 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業務侵占等案件而遭羈押當中,但因經濟狀況不佳,希望能夠降低保證金,讓被告出監看病,被告日後必定準時到庭等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降低保證金額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即屢次不到庭,復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2 年10月14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1 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上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 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