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祥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祥麟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於民國99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14號判處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613號判處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71 號判處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述各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9 月2 日入監執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6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4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