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羅亞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諭知提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然被告家中經濟欠佳,無法覓得法院指定數額之保證金,爰請求降低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惟本院先前審酌相關情狀後,已諭知被告於提出保證金5 萬元後得停止羈押,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本院仍認被告應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尚無調整必要,始能擔保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