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玫華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朱俊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166 號、101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玫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佰壹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玫華係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金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郭昭志則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股東暨監察人。蔡玫華明知其僅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乃係其配偶吳旻鴻,嗣吳旻鴻於民國96年5 月至100 年5 月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則係由郭昭志、林正釧及許勝欽共同經營,且上開二公司基於財務操作之便,乃借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並因避稅之考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自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3,490 萬元,匯至蔡玫華之上開帳戶內,而其明知該等款項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且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匯回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帳戶內,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於101 年8 月1 日,未經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同意,擅自將上開款項中之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於101 年8 月6 日,再自該帳戶內提領現金70萬元,復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亦拒不返還,而將上開款項侵吞於己。
二、蔡玫華明知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辦經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係專屬吳旻鴻本人持用,吳旻鴻亦未同意或授權其使用,而吳旻鴻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上開信用卡由律師帶回交付其保管,詎其見卡片正面授權使用者之姓名為「WU MING HUNG」,且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已經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致其無法使用,俟於98年9 月2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因屆期補發信用卡,其取得新卡後,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該信用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立「Susan Tsai」之簽名,並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金額之商品,且各持上揭吳旻鴻所有之商務信用卡結帳,利用店員未實際核對「WU MIN-G HUNG 」與「Susan Tsai」英文姓名之差異,使商家誤認係持卡人吳旻鴻本人欲刷卡購物,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俾使特約商店經由信用卡收單機構向發卡銀行請款,使前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蔡玫華總計詐得之財物金額高達3,213,209 元(起訴書誤將卡片掛失費200 元計入,因而將總額誤計為3,213,409 元,應予更正),致生損害於吳旻鴻、永源化工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以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惟因永源化工公司認吳旻鴻係因公在大陸地區服刑,為避免吳旻鴻配偶即蔡玫華經濟陷於窘境,且因該商務信用卡係以公司名義申辦,為避免影響公司信用,乃先將上開帳款支付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待吳旻鴻返國後再與吳旻鴻清算。
三、案經永源化工公司暨永源金屬公司股東郭昭志及吳旻鴻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蔡玫華選任辯護人於102 年10月28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及本院102 年12月5 日準備程序訊問時業已陳明: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184 至
186 頁、卷二第133 頁),此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玫華就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前於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自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嗣於101 年8 月1 日,被告先將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1 年8 月6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等情,以及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帳款均係由其使用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請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刷卡消費等情固均坦承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是公司虛偽申報出口商品價值所賺得無法曝光之資金,於年底報稅時乃匯至其名下帳戶,而其是公司最大股東,持有股份高達95%,亦是實際負責人,吳旻鴻僅是掛名總裁,故上開匯入其帳戶之資金,本可由其自由使用,且因吳旻鴻於101 年6 月間擅自將其股份移轉到渠名下,復揮霍公司資金購買遊艇、名車,為保全公司資金,始將上開款項轉出,並無侵占之犯意;又其與吳旻鴻是夫妻,前關係良好時曾約定可共用該張信用卡,該張信用卡是用公司名義申辦,而其是公司負責人,故亦有權使用,且如附表三所示之消費是受吳旻鴻所託,購買禮品致贈相關人等,以營救當時在大陸地區服刑之吳旻鴻,況公司明知各筆刷卡之款項均係由其本人消費後,仍經簽核程序付款,顯見未生損害於吳旻鴻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無詐欺可言云云。被告辯護人另辯稱:縱使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係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借存在被告名下帳戶,然自始至終均未向被告表示終止之意思,上開二公司僅具有請求被告返還款項之權利,而權利並非侵占之客體,被告自無可能構成侵占罪云云,經查:
㈠、就事實欄一侵占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所有之 3,490萬元部分:
1、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自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嗣於101 年8 月1 日,被告先將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1 年
8 月6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迄未返還永源化工公司或永源金屬公司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屬實(見本院卷卷一第191 至192 頁、第 193頁),此外,並有永源化工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72至78頁)、聯邦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6張(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一第194 至202 頁)、永源化工公司支出證明單8 張(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86頁背面、第87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永源金屬公司支出證明單3 張(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94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96頁背面)、被告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79至81頁、第85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101 年度保全字第45號卷第40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而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原因,乃係基於財務操作之便及避稅考量,被告亦明知該等款項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並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匯回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帳戶內一節,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⑴、證人吳旻鴻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永源化工公司是其與白
焜賢共同成立,白焜賢退出之後,由其與郭昭志共同經營,後因公司擴大營業,再成立永源金屬公司,而其於85年間因替一位美國友人積欠士林農會之債務2,900 萬元做擔保,為避免牽連公司,故借用配偶即被告姓名,登記為兩間公司之負責人,並借用被告在聯邦銀行開設之帳戶供公司使用。公司業務是由其決策,財務則是由郭昭志負責,公司大、小章亦是由郭昭志保管,被告並未參與公司決策,亦未在公司支薪,公司員工都稱呼被告董娘,就是董事長老婆。其於94年
7 月1 日至大陸地區經營事業後,公司業務由郭昭志、林正釧、許勝欽共同處理,財務仍由郭昭志負責,不須向被告回報。因公司年底報稅時,會計師要求結帳完公司帳戶內的現金要與報稅之金額一致,如有多出之現金就要先轉出,但這還是公司的錢。所以其與郭昭志共同決定在年底報稅時,若公司帳戶有多出之現金,就先轉到被告帳戶,等報完稅後,再把錢轉回公司帳戶,100 年年底公司溢出之現金就是轉帳到被告帳戶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14頁背面至第19頁、第21頁背面至22頁背面、第24頁背面)。
⑵、證人郭昭志到庭具結證稱:永源化工公司於89年成立時,其
是擔任廠長,之後為董事長特別助理、總經理,現在則是副董事長,公司實際決策者為吳旻鴻董事長與其,被告只是公司名義負責人,未擔任任何職務,其與公司員工都稱呼被告董娘。公司大、小章由其保管,財務部分也是由其和吳旻鴻董事長決策,被告均未參與,另公司有借用被告聯邦銀行的私人帳戶使用,但印鑑章仍由被告保管。吳旻鴻董事長之前有要求請被告先幫他收公司之財務報表,故會計王淑媛應該會給被告資料,由被告幫吳旻鴻董事長代收,但不須經被告審核。公司年底報稅時,銀行會函證,資料須搭配外帳,而在想辦法節稅之情況下,因被告是公司名義負責人,所以公司多出來的錢在年底就先轉到被告帳戶,到年初時才轉回公司,往年都是這樣做,就是在年底12月轉出現金、隔年年初則分批轉回,大約從98年起就如此處理。年初時,會計會通知被告把錢轉回公司,她自己也知道。本案於100 年底自公司帳戶匯款3 千多萬元至被告帳戶後,也有請會計跟被告聯繫,請她把錢轉回公司,但她沒有配合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5至31頁背面、第33頁及背面)。
⑶、證人王淑媛即永源化工公司會計到庭具結證述:其於92年10
月起即在永源化工公司擔任會計一職,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都是屬於永源集團,帳務、業務都是一起處理,兩家公司負責人雖登記為被告,但實際負責人是吳旻鴻,被告只是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長夫人,員工平常係稱呼被告董娘。公司都是由吳旻鴻董事長和總經理郭昭志負責決策,公司財務是由郭昭志決策,有關薪資、設備或是大筆工程款才會透過吳旻鴻董事長決定,吳旻鴻董事長大部分是跑外務,但他有要求要提供公司帳目給他過目,因為他常常出國比較沒空,就會叫其把帳放在他家給被告看,所以之後吳旻鴻被羈押,其也會把公司財務報表燒錄成光碟備份給被告看。被告很少進公司,也沒有權力可以決策公司任何事項。公司基本上使用的帳戶都是以公司名義開立,但有借用被告名義開立之聯邦銀行帳戶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在郭昭志處,印章則是由被告保管。公司會借用被告這個帳戶,是因為要配合內外帳或是辦理增資。為了節稅,到年底時如果公司帳戶現金餘額過高,會跟外帳報表搭不起來,所以才把這些資金轉到被告帳戶,等年初再慢慢轉回,其會跟郭昭志討論什麼時間點把錢轉走、再把錢轉回來,依照慣例以前都是這樣處理。這些錢一樣是公司資產,不能由被告私人動用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59 頁背面至第167 頁背面)。
⑷、證人林春發即聯邦銀行大園分行放款部經理亦到庭具結證稱
:其有承辦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之存、放款往來業務,大部分都是與郭昭志接洽。其認識吳旻鴻夫婦時,就知道公司負責人是吳旻鴻,被告只是登記負責人。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確有證稱知悉這兩、三年以來,永源公司在年底12月左右,會將公司款項轉到被告個人帳戶,等到下個年度,再轉回永源公司帳戶。銀行是被動發現此狀況。因為銀行每天都有就超過100 萬元以上大筆金額進、出之交易,印出電腦報表給主管傳閱,其是放款部主管,所以會看到報表,報表中公司戶在上面,個人戶在下面,其看到永源公司有大額金額轉出,在同份報表上也有看到被告帳戶有大額金額轉入,出帳分幾個戶頭,入帳就只有一個戶頭。其以為他們想更換往來銀行,就打電話去永源公司詢問,王淑媛說不用擔心,那些錢年初會再匯回公司帳戶,就其所知,這種情形有好幾年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52 頁背面至第253 頁背面、第255 頁)。
⑸、互核證人吳旻鴻、郭昭志、王淑媛、林春發上開所述,均甚
為一致,而證人郭昭志、王淑媛、林春發與被告間均無仇怨,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故意設詞構陷被告之可能,其等證述應值採信。此外,卷附永源化工公司支出證明單 8張(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86頁背面、第87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及永源金屬公司支出證明單3 張(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卷三第94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96頁背面),其上亦記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筆款項之用途為「資金流向【永源聯邦】→董娘聯邦」、「資金流向【永金科聯邦】→董娘聯邦」等字樣,再觀諸被告名下之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8年12月28日,確分別有來自永源金屬公司、永源化工公司匯入800 萬元、2,000 萬元、200 萬元、1,700 萬元、2,000 萬元、 800萬元,總計7,500 萬元資金之紀錄,嗣旋於99年1 月15日將2,000 萬元、1,600 萬元轉出,復於99年1 月20日將 3,400萬元轉出,總計轉出7,000 萬元之紀錄,有上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三第312 頁、第318 至
319 頁),另被告名下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2月10至99年12月27日之間,亦分別有 200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50 萬元、300 萬元、350 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250 萬元,總計 3,850萬元之資金匯入,嗣又於100 年1 月5 日將1,000 萬元轉出,復於100 年4 月1 日將2,850 萬元轉出,總計轉出 3,850萬元之紀錄,此有上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一第205 頁、第208 頁背面至第209 頁),核與證人郭昭志、王淑媛、林春發所述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因避稅之考量,乃於年底時將公司帳戶內資金轉入至被告名下帳戶,待隔年年初時再將該等款項轉回公司帳戶,且已行之多年等情相符,足見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原因,確係基於財務操作之便及避稅考量,被告明知該等款項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並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匯回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之帳戶內,然卻於101 年8 月1 日,先將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1 年 8月6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迄未返還永源化工公司或永源金屬公司,其主觀上自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3、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
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原因,乃係基於財務操作之便及避稅考量,被告亦明知該等款項係永源化工公司及永源金屬公司所有,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述,可認前開帳戶內之3,490 萬元,係屬被告代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保管之物。當被告自其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將上開款項中之3,470 萬元提領出,客觀上即對該款項建立持有關係,而被告於斯時明知該款項並非屬其所有,竟易持有為所有,將之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於101 年8 月6 日,再自該帳戶內提領現金70萬元,復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亦拒不返還,而侵占入己,自屬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被告明知其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3,490 萬元非屬其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該帳戶內實際上屬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所有之金錢,予以侵占入己,其所為自已該當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被告辯護人辯稱:縱使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係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借存在被告名下帳戶,然自始均未向被告表示終止之意思,上開二公司僅具有請求被告返還款項之權利,而權利並非侵占之客體云云,自屬無據。
⑵、又被告僅係永源化工公司暨永源金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
旻鴻董事長之配偶,並未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之事實,業據證人吳旻鴻、郭昭志、王淑媛證述明確,業如前述,復經證人許勝欽即永源化工公司廠務到庭具結證述:其自90年起任職永源化工公司,負責廠務,整個公司都是由吳旻鴻董事長決策,被告只是董事長夫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員工均稱呼其董娘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68 頁),證人林正釧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自91年9 月1 日起任職永源化工公司,知道公司業務就是由吳旻鴻和郭昭志決策。印象中被告到公司來都是吳旻鴻董事長帶來,或是被告帶小孩過來,吳旻鴻董事長出事後,被告到公司之次數不超過5 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256 至257 頁)。此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亦自承:公司員工都稱呼其董娘,公司未替其印製名片等語不諱(見本院卷卷一第195 頁),衡諸常情及一般事理,「董娘」一詞,無非係指董事長之母親或太太,果被告確係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之董事長,公司員工自應稱呼被告為董事長,而非董娘,更無可能不替被告印製名片之理,被告辯稱其是永源化工公司最大股東,持有股份高達95%,亦是實際負責人,故上開匯入其帳戶之資金,本可由其自由使用云云,要屬無稽,顯難採信。
⑶、再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認:其名下聯邦銀行大
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印鑑章是由其保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192 頁背面),而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自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既該帳戶印鑑章是由其持有,則無論是吳旻鴻抑或任意第三人,均無可能在未經被告同意、授權之情況下,得自該帳戶提領款項,甚或擅自變更印鑑,然被告卻於101 年8 月1 日,將上開款項中之 3,470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亦坦承該帳戶是其於101 年8 月開戶,僅供個人使用,存摺未交給公司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193 頁),詎被告卻於101 年8 月6 日,旋自該帳戶內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益徵被告是將上開款項挪為私用,顯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其猶辯稱係為保全公司資金,始將上開款項轉出,並無侵占之犯意云云,無非係臨訟杜撰卸責之詞,洵難採信。
4、至證人邱奕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自95年10月起在永源化工公司任職,剛到公司幾天後,被告到公司來,她說她是董事長,那時其才知道此事。公司如果有一些重大支出,會計會先跟郭昭志、被告討論,被告同意之後才會去運作,當時其坐在王淑媛旁邊,王淑媛說重大決策要先讓董娘同意之後,他們才會去作帳,會牽涉到出帳問題,要董娘蓋章。95年11月其經被吳旻鴻派駐到大陸工作,後因公司違反大陸地區法令、逃漏稅,因而在當地被收押、判刑,等100 年11月返台回公司後,會計流程仍相同,是先給郭昭志看、再給被告看。被告仍掛董事長的名義云云(見本院卷卷三第169 頁背面第至170 頁、第172 頁背面、第249 頁背面、第251 頁),然其所述與證人吳旻鴻、郭昭志、王淑媛、許勝欽、林正釧所證情節均迥異,亦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自承:公司員工係稱呼其董娘,而非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95 頁)不符,證人王淑媛復證稱:並無邱奕祺所述由被告簽核之流程,況且其只是一個會計,根本無法參與公司重大決策。頂多是帳冊備份讓被告帶回去而已,這是吳旻鴻董事長要求的。其有跟邱奕祺說過被告沒有決策權。並沒有對邱奕祺說過公司重大決策要先讓董娘同意的話。吳旻鴻在大陸羈押、服刑那段期間,公司是由郭昭志決策,被告只是董事長夫人。除非公司貸款需要負責人簽名,這時才會告知被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244 至246 頁、第251 頁及背面),再觀諸吳旻鴻所提出由證人邱奕祺於101 年7 月9 日寄發予被告之電子郵件,邱奕祺明確向被告建議略以:1、朱俊穎律師人很麻吉,可以信任;2、案件概況:⑴家暴:除小朋友證詞外,建議可以就現有傷痕照相或驗傷,報價 6萬。⑵離婚:會併主張1052條1 、2 項事由,機會不小,報價8 萬。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詳談後用後酬。以上報價不包含也不必有我的參與部分,一方面希望這案件對你有助益,另一方面我仍只希望專注在大陸那一塊。我明天要沒飛上海,就會跟你們一起見面等語,有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卷三第263 頁),顯見證人邱奕祺與被告間之關係非比尋常,其上開所述無非係附和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信,自難採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5、被告雖又提出王淑媛於100 年9 月3 日、101 年5 月30日與其在網路即時通訊之對話內容3 張,欲證明其為永源化工公司實際負責人,惟觀諸王淑媛與被告對談之內容:「董娘:還有一件事情要跟您報告,員工調薪6.875 %,郭總有交代,蔡博士的部分每月5 萬--6 萬。郭總說之前蔡博士由10萬降到5 萬,所以也需要調蔡博士的部分」、「董娘:在嗎?最近趕報表,我疏忽了我的工作,sorry 。中秋獎金,許副總有說就依照公司規定去計算,最近您較忙,我也忘了先給您看,真的是我的失誤。總而言之,就是我的疏忽, sorry。」、「董娘:中秋獎金,我有依規定先算一個月,郭總還沒看,董娘您先過目」、「董娘:今天沒有特別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97 至199 頁),對此,證人王淑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針對薪水、獎金的部分,被告會問其。有時在支付前就會問,例如今年年終獎金發幾個月、因為這會關係到吳旻鴻董事長的錢,所以她會問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166 頁),而依上開網路即時通訊之對話內容,亦僅見王淑媛事後向被告告知員工調薪之幅度、中秋獎金計算之方式,而非事前請示被告是否同意,自難以此逕認被告為永源化工公司或永源金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尚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㈡、就事實欄二盜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核發予永源化工公司董事長吳旻鴻使用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部分:
1、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帳款均係由被告使用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請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104 頁),此外,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VISA商務金卡消費總額報表暨消費明細表共16份(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55至74頁背面)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2、而上開商務信用卡係專屬吳旻鴻本人持用,吳旻鴻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上開信用卡是由律師帶回交付被告保管,卡片正面授權使用者之姓名為「WU MING HUNG」,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則已經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吳旻鴻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旻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20頁及背面、第23頁及背面),復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該信用卡是以公司名義辦給吳旻鴻使用的,目的是為方便吳旻鴻為公司處理業務事項時支付所需之花費等語不諱(見100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104 頁、卷三第133 頁),及於本院訊問時亦迭次供認:這張卡是我要申請給吳旻鴻使用的,用公司的名義申請給吳旻鴻使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85頁背面、第
194 頁),經本院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詢上開商務信用卡之換發紀錄,經該行函覆本院略以:本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98年9 月25日卡片屆期續發新卡,並於 100年1 月11日掛失補發新卡等語,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
103 年5 月9 日103 信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卷四第58頁),另經向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調得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消費帳款之簽帳單,其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均是簽載「Susan Tsai」之英文姓名,而未見有「吳旻鴻」名義之署名,此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 4月2 日長航法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簽帳單2 張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卷四第121 至122 頁),而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日期均在98年9 月25日之後,堪認被告陳稱其係換發新卡後,在持卡人欄位書立「Susan Tsai」之簽名等語,尚屬可採。是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金額之商品,且各持上揭吳旻鴻所有之商務信用卡結帳,是利用店員未實際核對「WU MING HUNG」與「Susan Tsai」英文姓名之差異,使商家誤認其係持卡人吳旻鴻本人欲刷卡購物,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俾使特約商店經由信用卡收單機構向發卡銀行請款,使前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因而取得高達3,213,209 元金額之財物,被告所為,自屬對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施用詐術,其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3、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⑴、惟證人吳旻鴻堅稱其未授權亦未同意被告使用上開商務信用
卡消費,業如前述,且永源化工公司於90年10月19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辦商務信用卡時,業於申請書明確載明申請人為永源化工公司,持卡人為吳旻鴻,且未申請辦理附卡使用,而被告因係永源化工公司登記負責人,遂在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簽名,並由吳旻鴻在「持卡人簽章」欄上簽名、蓋印,嗣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90年10月23日核發商務卡予永源化工公司,該商務信用卡乃係專屬吳旻鴻本人一人持用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01年8 月3 日101 大園字第108 號函及檢附之商務卡申請書 1份(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51至54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核發由吳旻鴻簽名持用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正反面影本1 份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三第124 頁),被告對此自難諉諸不知,所辯其與吳旻鴻是夫妻關係,前曾約定可共用該張信用卡,該張信用卡是用公司名義申辦,而其是公司負責人,故亦有權使用云云,無非是飾卸狡辯之詞,不足採信。
⑵、再觀諸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地點,其中不乏
被告多次在「甲大鴻港式飲茶店」、「鷹堡飲食店」、「三四味屋居酒日本料理店」、「百加班活蝦店」、「Ki Ki 」、「新源芳魚翅店」、「何善之涮羊肉」等餐廳用餐消費,在「態度髮型」剪、燙髮,在中油加油站、長榮加油站加油,及在「指漾時尚美甲」為個人美甲之交易紀錄,被告猶辯稱如附表三所示之消費是受吳旻鴻所託,購買禮品致贈相關人等,以營救當時在大陸地區服刑之吳旻鴻云云,自難採信。
⑶、又永源化工公司認吳旻鴻係因公在大陸服刑,為避免吳旻鴻
配偶即被告經濟限於窘境,且因上開商務信用卡係以永源化工公司名義申辦,為避免影響公司信用,乃先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款項付款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待吳旻鴻返國後再與吳旻鴻清算帳款一節,亦據證人郭昭志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卷三第31頁背面至第34頁)。是以,永源化工公司因而先將被告所盜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款項,先行支付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已生損害於告訴人吳旻鴻,要無疑義。被告辯稱永源化工公司明知如附表三各筆刷卡之款項均係由其本人消費後,仍經簽核程序付款,顯見未生損害於吳旻鴻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云云,亦不可採。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亦已修正,並於102 年
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㈢、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或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是核被告於事實欄一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時、地購物時,均無支付價金之意思或能力,卻向特約商店店員提示吳旻鴻之信用卡,冒用吳旻鴻名義之信用卡,自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則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惟盜刷他人之信用卡犯行,各次盜刷行為均足生損害於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顯非侵害同一法益。且於不同時間、不同專櫃所為之各次盜刷行為,似與前揭「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及「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之要件不符。倘無法論以接續犯,且連續犯之規定已經刪除,在無其他可論以一罪之法律或理論依據之情形下,僅能以數罪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討論結果參照)。而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帳款,有時是同一天在同一商店不同櫃位之消費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第104 頁),顯見上揭帳款並無被告於同一天在同一櫃位購買數筆商品,而分次刷卡之情,是被告所犯前開侵占罪及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11 次詐欺取財罪,應論以接續犯,評價為一罪,容屬誤會。爰審酌被告利用身為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便,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之財物,所侵占之款項高達3,490 萬元,且身體健全,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盜用吳旻鴻信用卡刷卡購物,所詐取之財物金額總計高達3,213,209 元,妨礙金融交易秩序,足以生損害於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吳旻鴻、永源化工公司、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以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甚鉅,犯後復一再卸詞狡辯,態度惡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金額之商品,除各持上揭吳旻鴻所有之商務信用卡結帳外,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在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吳旻鴻」之署名,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吳旻鴻之指訴及被告之供述,為其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其使用永源化工公司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刷卡消費時,並未在簽帳單上簽「吳旻鴻」之署名,而是簽立其英文名「Susan Tsai」等語。
㈣、經查:本案偵查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在簽帳單上偽簽「吳旻鴻」署名之犯行,而經本院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調取如附表三所示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惟經該銀行函覆本院略以:因交易時間距今已超過1 年,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發卡機構可向特約商店收單機構調閱簽單之期間為請款日起之12個月,本案時效已過,無法調閱等語,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3 日102 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一第166 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向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調得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消費帳款之簽帳單,觀之卷附2 張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均是簽載「 SusanTsai」之英文姓名,而未見有「吳旻鴻」名義之署名,此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4 月2 日長航法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簽帳單2 張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卷四第121 至
122 頁),據此,尚難以吳旻鴻指稱其在家裡看過簽單,簽單上有簽中文、也有簽英文,中文部分是簽「吳旻鴻」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3頁背面),採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自無從逕認被告有在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吳旻鴻」之署名,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之上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各該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但書、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永源化工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 1 │100 年12月13日 │ 200 萬元 │├──┼──────────┼───────────┤│ 2 │100 年12月13日 │ 300 萬元 │├──┼──────────┼───────────┤│ 3 │100 年12月15日 │ 125 萬元 │├──┼──────────┼───────────┤│ 4 │100 年12月15日 │ 175 萬元 │├──┼──────────┼───────────┤│ 5 │100 年12月16日 │ 200 萬元 │├──┼──────────┼───────────┤│ 6 │100 年12月16日 │ 290 萬元 │├──┼──────────┼───────────┤│ 7 │100 年12月19日 │ 150 萬元 │├──┼──────────┼───────────┤│ 8 │100 年12月19日 │ 200 萬元 │├──┼──────────┼───────────┤│ 9 │100 年12月20日 │ 100 萬元 │├──┼──────────┼───────────┤│10 │100 年12月20日 │ 120 萬元 │├──┼──────────┼───────────┤│11 │100 年12月20日 │ 150 萬元 │├──┼──────────┼───────────┤│12 │100 年12月21日 │ 150 萬元 │├──┼──────────┼───────────┤│13 │100 年12月21日 │ 150 萬元 │├──┼──────────┼───────────┤│14 │100 年12月21日 │ 180 萬元 │├──┼──────────┼───────────┤│15 │100 年12月22日 │ 170 萬元 │├──┼──────────┼───────────┤│16 │100 年12月22日 │ 230 萬元 │├──┼──────────┼───────────┤│總計│ │2,890 萬元 │└──┴──────────┴───────────┘附表二:
┌─────────────────────────┐│永源金屬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 1 │100 年12月13日 │ 150 萬元 │├──┼──────────┼───────────┤│ 2 │100 年12月13日 │ 200 萬元 │├──┼──────────┼───────────┤│ 3 │100 年12月15日 │ 120 萬元 │├──┼──────────┼───────────┤│ 4 │100 年12月15日 │ 130 萬元 │├──┼──────────┼───────────┤│總計│ │ 600 萬元 │└──┴──────────┴───────────┘附表三:
┌───┬───────┬─────────────┬──────┬────────────────┐│編號 │ 時間 │ 地點: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主文 ││ │ │ │(新臺幣) │ │├───┼───────┼─────────────┼──────┼────────────────┤│一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32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9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9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2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58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 │98年11月14日 │fetish(台北) │ 7,4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一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33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二 │98年11月14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8,8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三 │98年11月1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11,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四 │98年11月19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6,42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五 │98年12月3 日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 │ 7,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六 │98年12月8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99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七 │98年12月8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4,8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八 │99年1 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2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十九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2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5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一│99年1 月26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3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二│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7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三│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7,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四│99年2 月6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五│99年2 月6 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3,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六│99年2 月9 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11,41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七│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2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八│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十九│99年2 月15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8,4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 │99年2 月18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9,75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一│99年2 月20日 │健康快樂股份有限公司 │ 9,9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二│99年2 月20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75,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三│99年2 月26日 │台北101 購物中心(台北) │ 2,91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四│99年2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 11,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公司(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五│99年2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六│99年2 月27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54,7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七│99年3 月25日 │LACOSTE OUTLET KARUIZAWA │ 5,09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KITASAKU-GUN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KITASAKU-GUN) │ │算壹日。 │├───┼───────┼─────────────┼──────┼────────────────┤│三十八│99年3 月25日 │GUCCI KARUIZAWA OUTLET │ 8,39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NAGANO)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三十九│99年3 月28日 │BURBERRY GINZA │ 8,94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TOKYO)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 │99年3 月28日 │PRADA GINZA │ 30,96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TOKYO)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一│99年3 月28日 │MATSUZAKAYA GINZATEN │ 19,49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TOKYO)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二│99年3 月29日 │RIMOWA(台北) │ 41,1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三│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2,4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四│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五│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4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六│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40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七│99年4 月2 日 │kila kila H(台北) │ 5,61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八│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2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四十九│99年4 月2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8,71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99年4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830元│此為國外刷卡產生之手續費,不構成││ │ │ │ │犯罪。 │├───┼───────┼─────────────┼──────┼────────────────┤│五十 │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38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一│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6,05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二│99年4 月1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43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三│99年4 月14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2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四│99年4 月19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2,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五│99年4 月22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六│99年4 月23日 │DFS COTAI LIMITADA │ 14,359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MACAU)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七│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9,12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八│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5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五十九│99年4 月24日 │REST OLD NEPTUNE(GRUPO) │ 6,753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MACAU)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 │99年4 月24日 │LOUIS VUITTON MACAU CO │ 45,65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MACAU)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一│99年4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17,56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二│99年4 月26日 │台北101(台北) │ 23,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三│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 27,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公司(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四│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 32,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公司(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五│99年4 月2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7,1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六│99年4 月28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 32,7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公司(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七│99年4 月28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99年5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339元│此為國外刷卡產生之手續費,不構成││ │ │ │ │犯罪。 │├───┼───────┼─────────────┼──────┼────────────────┤│六十八│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6,48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六十九│99年5 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0,1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 │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24,4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一│99年5 月27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7,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二│99年5 月31日 │ARK 大安分公司 (台北) │ 5,1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三│99年5 月31日 │kila kila H(台北) │ 9,9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四│99年5 月3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0,82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五│99年6 月4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3,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六│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72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七│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3,8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八│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七十九│99年6 月11日 │台灣中油左營店(高雄) │ 1,7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 │99年6 月11日 │大立精品(高雄) │ 3,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一│99年6 月11日 │大立百貨(高雄) │ 34,1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二│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三│99年6 月13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5,23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四│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台北) │ 11,5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五│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8,82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六│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3,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七│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八│99年6 月2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0,39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八十九│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0,73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 │99年6 月26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7,0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一│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2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二│99年6 月28日 │長榮加油站(桃園) │ 1,3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三│99年6 月2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5,83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四│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18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五│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1,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六│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 (台北) │ 23,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七│99年6 月29日 │美光眼鏡行(台北) │ 9,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八│99年6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45,9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九十九│99年7 月1 日 │EDO JAPANESE REST(MACAU)│ 11,49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99年7 月6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6,50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99年7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79元│此為國外刷卡產生之手續費,不構成││ │ │ │ │犯罪。 │├───┼───────┼─────────────┼──────┼────────────────┤│一○一│99年7 月26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7,32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 (桃園) │ 2,71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3,94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20,199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0,60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4,23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99年8 月15日 │長榮加油站(桃園) │ 1,73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99年8 月15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0,39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99年8 月16日 │三四味屋居酒日本料理 │ 2,61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99年8 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2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一│99年8 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2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二│99年8 月1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4,4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三│99年8 月16日 │微風廣場 (台北) │ 23,5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四│99年8 月18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45,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五│99年8 月2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 │ 1,309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六│99年8 月22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高雄)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七│99年8 月23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2,5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八│99年8 月24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6,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一九│99年8 月27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99年8 月29日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 1,78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一│99年8 月31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8,1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二│99年9 月4 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三│99年9 月5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37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四│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五│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81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六│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七│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8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八│99年9 月17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6,4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二九│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2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99年9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一│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7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二│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4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三│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85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四│99年9 月21日 │甲大鴻港粵海鮮飲茶(桃園)│ 3,3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五│99年9 月26日 │三四味屋居酒日本料理 │ 3,45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六│99年9 月2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七│99年9 月2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13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八│99年9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1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三九│99年9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1,94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99年9 月29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一│99年9 月30日 │超級名品牌精品二手店 │ 5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二│99年10月2 日 │佐丹奴飛天女裝門市(台北)│ 33,98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三│99年10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1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四│99年10月2 日 │百家班活蝦店-林森店 │ 4,12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五│99年10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六│99年10月6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43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七│99年10月6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8,19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八│99年10月6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4,19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四九│99年10月6 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28,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99年10月7 日 │Ki Ki(台北) │ 1,15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一│99年10月12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509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二│99年10月12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5,1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三│99年10月13日 │新源芳魚翅店(桃園) │ 15,11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四│99年10月14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8,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五│99年10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9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六│99年10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3,71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七│99年10月18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3,09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八│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9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五九│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9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7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一│99年10月19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5,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二│99年10月22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2,65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三│99年10月22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6,9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四│99年10月2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8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五│99年10月25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1,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六│99年10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七│99年10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八│99年10月26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4,80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六九│99年10月27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3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99年10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91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一│99年10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二│99年10月28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32,9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三│99年11月1 日 │麗群診所(台北) │ 1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四│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9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五│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2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六│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1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七│99年11月23日 │kila kila H(台北) │ 10,5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八│99年11月24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9,84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七九│99年11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0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99年11月29日 │kila kila H(台北) │ 2,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一│99年11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二│99年11月30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5,26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三│99年12月2 日 │達利洋行(台北) │ 4,71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四│99年12月2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3,6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五│99年12月4 日 │甲大鴻港粵海鮮飲茶(桃園)│ 9,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六│99年12月9 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5,0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七│99年12月9 日 │SOGO HONG KONG CO LTD │ 7,06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HONG KONG)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八│99年12月9 日 │CHANEL LIMITED │ 19,783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HONG KONG)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八九│99年12月10日 │LOUIS VUITTON HK LTD │ 53,25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HONG KONG)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99年12月11日 │GIORDANO(HONG KONG) │ 47,77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一│99年12月1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2,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二│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1,81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三│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3,95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四│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6,9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五│99年12月20日 │台灣中油中壢服務區站 │ 1,784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桃園)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六│99年12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七│99年12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677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八│99年12月22日 │態度髮型(台北) │ 5,4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一九九│99年12月23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99年12月23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2,28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一│99年12月28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765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高雄)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二│99年12月28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4,6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高雄)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三│99年12月29日 │台灣中油成功一路站(高雄)│ 1,486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100 年1 月7 日│國外交易手續費 │ 1,921元│此為國外刷卡產生之手續費,不構成││ │ │ │ │犯罪。 │├───┼───────┼─────────────┼──────┼────────────────┤│二○四│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2,528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五│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3,8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六│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20,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七│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89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八│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68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九│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24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一○│100 年1 月10日│kila kila H(台北) │ 7,000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二一一│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452元│蔡玫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台北)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總計 │ │ │3,213,20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