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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 告 鄭光伶被 告 張春妹

劉興傳許芳耀黃金木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鄭光伶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張春妹、劉興傳、許芳耀及黃金木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鄭光伶主張被告張春妹、劉興傳、許芳耀及黃金木間就原屬其父鄭進益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號等土地,因張春妹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恐上開土地遭追索償還,而分別於100 年3 月22日、100年4 月12日、101 年7 月18日虛偽移轉登記予劉興傳、許芳耀及黃金木等人;又張春妹於95年8 月9 日、95年8 月25日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盜領鄭進益所有桃園縣龜山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萬1,000 元、5,000 元等語。惟查:原告並非上開土地或上開帳戶之所有權人,雖鄭進益失蹤迄今仍未尋獲,並經原告聲請死亡宣告在案,惟死亡宣告目前僅止於公示催告程序,有卷附本院102 年度亡字第59號裁定附卷可參,程序尚未完成,原告即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刑事判決亦認原告並未受有直接損害,而認其應屬告發人而非告訴人,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從而,本件原告既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靜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