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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矚訴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謀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被 告 陳蔡明鳳選任辯護人 陳一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謀、陳蔡明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謀於民國99年3 月1 日至103 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以下從舊制)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100 年4 月間,址設桃園縣○○鄉○○村○○○路○○號之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汽電公司)廠區涉嫌更改空氣污染數據致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媒體記者獲悉此事後,遂於100 年4 月21日前往華亞汽電公司廠區所在之華亞科技園區,針對空污數據事件訪問被告陳志謀之意見,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擔憂龜山鄉民因空污數據事件前去公司抗爭並引發媒體關注,影響公司企業形象,遂於100 年4 月下旬某日,偕同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財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之鄉長辦公室拜會被告陳志謀,馮榮明向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捐贈金錢回饋鄉里,希望如果日後村民因空污數據事件來抗議時,鄉長能幫忙表達華亞汽電公司已經有誠意回饋鄉民」等語,被告陳志謀當場表示希望華亞汽電公司能每年捐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3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及負擔桃園縣○○鄉○○○路○道路維修費用30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0 萬元),馮榮明將被告陳志謀上開要求請示華亞汽電公司主管後,復於100 年5 月初偕同陳進財前往拜會被告陳志謀,並向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僅願意每年捐款1,0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然不同意負擔文化三路之道路維修費用,被告陳志謀聽聞後,即基於藉勢藉端勒索之犯意,假藉其身為鄉長之權勢及華亞汽電公司擔憂鄉民抗爭之端由,向馮榮明恫稱:「如果你們不給回饋,鄉民有意見的話,我也沒辦法幫你們講話,之後會有什麼局面,我也不知道」,並要求華亞汽電公司給付龜山鄉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作為上開負擔道路維修費用之替代方案,華亞汽電公司礙於日後仍須被告陳志謀居中協調之情勢,僅能應允被告陳志謀上開提議。嗣於100 年9 月14日,馮榮明將

200 萬元攜至被告陳志謀位於桃園縣○○鄉○○路○○○ 巷○○號住處,交予被告陳志謀之配偶即被告陳蔡明鳳,而被告陳蔡明鳳明知此200 萬元係被告陳志謀以上述藉勢藉端方式勒索之財物,仍基於洗錢之犯意,收受被告陳志謀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因認被告陳志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被告陳蔡明鳳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

2 人既經本院認定無罪(理由詳後述),即不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2 人之供述、證人馮榮明、陳進財、陳秋喜、褚建昌、褚建安之證述、媒體報導資料、華亞汽電公司100 年9 月2 日簽呈乙紙、暫借款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為據。訊據被告陳志謀堅詞否認有貪污之舉,辯稱:伊不曾前往華亞汽電公司抗爭,就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支付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200 萬元,實乃華亞汽電公司代表陳進財在鄉公所召開的協調會中主動提出,指定要提供給村長、代表運用,因為華亞汽電公司指定要給村長、代表200 萬元,伊也不便反對,後來是因為代表會主席褚建安提議籌組少棒隊加油團,所以伊才介入回饋金的使用與保管,而且馮榮明與陳進財亦證稱渠等主動尋求協助,伊絕無恐嚇、勒索之舉等語,被告陳志謀之辯護人辯稱:依證人陳進財之證述可知,被告陳志謀從未邀訪記者前往華亞汽電公司,在現場亦無任何過激不當之言論,更未率領民眾前去抗爭,被告陳志謀實無施恫嚇或脅迫之情形。其次,被告陳志謀從未主動要求200萬元回饋金,乃因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污數據案件,自知理虧,為避免鄰里反彈,主動尋求被告陳志謀協助,希望能與地方鄉親對話,透過提供回饋金方式,安撫地方不滿情緒,陳進財一再表示願意提供回饋金,並詢問被告陳志謀能否召集廠區附近的村長開會,嗣被告陳志謀將陳進財之請求轉知華亞汽電公司所在地選區之鄉民代表與鄰近村長,而依證人陳進財、黃明助、潘素秋、吳美麗、褚建安、褚建昌之證述可知,陳進財主動在會議中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提供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此提議經與會人士共同討論決定接受,並非被告陳志謀私下向陳進財要求。由此可知,回饋金係經龜山鄉內之鄉民代表、村長與華亞汽電公司經過協調程序定案,此等協調會屬公開而可受公評,豈有將協調過程解為勒索之理。況華亞汽電公司係國內主要財團台塑集團所屬事業,在爆發偽造空污數據醜聞後,公司為顧及形象而主動尋求被告陳志謀協助,希望能提供回饋金與鄉民和解,本屬美事,協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條件拉鋸,亦是磋商之必經過程,不能僅因一方提出條件,即認構成勒索、恫嚇,尤其以華亞汽電公司之優厚背景,豈會擔憂龜山鄉民之陳抗活動。再者,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回饋金,並非被告陳志謀要求送至住處,尤其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提供回饋金乃眾所周知之事,被告陳志謀根本無隱匿可能與必要。末以,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之回饋金,支用均係依鄉民代表或村長之提議辦理,用於鄉民代表與村長身上,被告陳志謀更有交代被告陳蔡明鳳就各項支出做紀錄,而被告陳志謀在102 年5 月間鄉公所舉辦的母親節表揚大會上,更有向到場的鄉民代表與村長公開報告支用情形,絕非如檢察官所稱該款項為被告陳志謀私下勒索用以籠絡地方政治人物等語;訊據被告陳蔡明鳳固坦承有收取200 萬元,然堅詞否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舉,辯稱:華亞汽電公司的人只對伊表示錢是給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回饋金,要請陳志謀代收並轉交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伊當下不知道怎麼辦,打電話問陳志謀,陳志謀也表示這筆錢是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回饋金,意思就是先收下沒關係,伊才收下,伊完全不知道這200 萬元是怎麼討論出來的。後續的各筆支出也是依照陳志謀的指示,而且每筆支出都有收據,陳志謀說以後都要給村長與代表看等語,被告陳蔡明鳳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陳蔡明鳳只知道有○○○區○○○○○道園區內有華亞汽電公司,也不知道華亞汽電公司有發生修改空污數據事件,100年9 月時,1 名自稱為華亞汽電公司人員的男子前往被告陳蔡明鳳家中,表示要提供2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被告陳蔡明鳳完全不知悉此事,當下立即與被告陳志謀聯繫,經由被告陳志謀告知表示可以收下後,被告陳蔡明鳳才收下,被告陳志謀返家後,向被告陳蔡明鳳表示該200 萬元是要給鄉民代表與村長前往韓國少棒加油團的經費,被告陳蔡明鳳後續即依照被告陳志謀指示,分次將錢交予蔡文祺,爾後的墾丁參訪、製作西裝及購買好神拖等支出,被告陳蔡明鳳亦是照被告陳志謀指示為支出,對於200 萬元的來源毫無所悉。其次,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200 萬元係陳進財主動提議,然後經鄉民代表與村長開會公開討論後決定接受,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陳志謀從未主動要求,更非被告陳志謀私下對陳進財等人進行勒索,200 萬元確係用於鄉民代表與村長身上,被告陳志謀亦有向鄉民代表與村長報告支用情形,準此,此200 萬元絕非被告陳志謀藉勢藉端勒索所得,則被告陳蔡明鳳當無構成洗錢罪之可能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志謀於100 年間係桃園縣龜山鄉鄉長,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業據被告陳志謀於102 年6 月7 日調查站中供稱:伊於86年3 月1 日就職桃園縣議員,擔任3 屆議員,再於98年11、12月間開始擔任龜山鄉鄉長迄今等語(見偵卷,第5 頁反面),堪以認定。

㈡、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4 月間因涉嫌偽造空氣污染監控數據致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偵辦,嗣經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財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鄉長室與被告陳志謀進行3 次協商,達成華亞汽電公司每年支付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作為敦親睦鄰之用,另由華亞汽電公司支付200 萬元予桃園縣龜山鄉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之協議,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即於100 年9 月14日將200 萬元攜至被告陳志謀位於桃園縣○○鄉○○路○○○ 巷○○號住處,交予被告陳蔡明鳳,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10月27日支付1,000 萬元予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等情,業據①被告陳志謀於調查站中供稱:華亞汽電公司每年1,000 萬元的回饋金於100 年、101 年都有支付並入鄉公所公庫,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各100 萬元,伊不確定是陳進財還是馮榮明來伊家,將200 萬元給伊太太陳蔡明鳳,當時伊不在家,陳蔡明鳳與伊聯繫後,就代收下等語(見偵卷,第6 頁正反面);②被告陳蔡明鳳於調查站中供稱:伊記得100 年龜山國小少棒隊返國後1 、2 個月後某日,有名自稱是華亞的人到伊住處,然後交了200 萬元給伊,該人說這是龜山鄉村長、代表的補助款,要伊轉交給陳志謀,伊打電話給陳志謀,陳志謀說這是給村長及代表的補助款,要伊先收下來等語(見偵卷,第9 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伊不記得日期,但確實是1 名男子拿200 萬元現金到住處給伊,該男子說自己是華亞的人,他好像說這筆錢是村長、代表的回饋金,當時伊不敢收,打電話給陳志謀,陳志謀說這是村長、代表的回饋金,伊就把款項收下來等語(見偵卷,第129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有1 個自稱華亞的人於100 年9 月份到伊住處,他只是拿200 萬元過來,說要給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伊打電話給陳志謀確認,陳志謀說這筆錢是要給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可以先收下,所以伊就先行收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正面);③證人馮榮明於調查站中證稱:華亞汽電公司敦親睦鄰都是以個案補助鄰近村落,例如出資80萬元給舊路村興建老人集會所、補助文化村活動中心冷氣與桌椅設備、補助文化村巡守隊購買裝備,補助金額都在100 萬元以內。100 年4 月份時,陳志謀率領鄰近村村長到華亞汽電公司抗議空污問題,有記者在場採訪,加上報紙報導過華亞汽電公司有空污問題,公司請伊妥善處理,不要造成民眾陳抗,因為伊和陳志謀不熟,伊就找陳進財帶伊去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拜會陳志謀,陳志謀向伊和陳進財表示華亞汽電空污問題,地方反彈很大,居民醞釀抗爭,要伊等好好思考回饋金問題,不然居民抗爭,公司要承受後果,所以公司要每年提供1,000 萬回饋金給鄉公所,還要提供每年300 萬元道路維修費,伊向陳志謀表示要回公司研究一下再答覆。伊返回公司後,擔心如果地方政治人物帶領居民陳抗圍廠,會造成公司很大損失,和公司高層討論後,同意提供1,000 萬元回饋金給鄉公所,但不願意提供每年300 萬元的道路維修費,於是伊和陳進財第2 次前往拜會陳志謀,向陳志謀表示公司願意每年提供1,000 萬元給鄉公所,但不願意提供每年300 萬元修復道路,陳志謀就說不然華亞汽電公司每年贊助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

0 萬元,伊當下拒絕,經過協商,陳志謀表示200 萬元只要給1 次就好。1,000 萬元是華亞汽電公司開立受款人為龜山鄉公所、面額1,000 萬元之支票支付,龜山鄉公所有開立收據,另200 萬元因為陳志謀要求現金,伊於100 年9 月14日請公司人員提領現金後,當天請陳進財聯絡陳志謀,要將該

200 萬元給他,陳志謀表示錢送去他家就好,陳進財於當天下午開車載伊去陳志謀位於龜山住處,伊帶著裝有200 萬元的牛皮紙袋進入陳志謀家,並將200 萬元拿給陳志謀的太太,向她表示「這200 萬元麻煩你交給鄉長」等語(見偵卷,第11頁正面至第12頁正面),於102 年12月25日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間擔任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陳志謀於同年4月間有帶記者及議員到華亞汽電公司抗議,伊擔心陳志謀帶人來華亞汽電公司抗議的事情會讓公司上報,伊就請管理中心主任陳進財陪同去找陳志謀協調,伊與陳進財於抗議的隔天去龜山鄉公所找陳志謀協調,當天是在鄉長辦公室最裡面的會議室談,在場的只有伊與陳進財、陳志謀,當時伊向陳志謀說「我們這一次事情鬧這麼大,我們會捐贈拿出一些錢來回饋鄉里,希望如果有村民來抗議的時候,鄉長可以跟他們講我們華亞汽電已經有誠意回饋鄉民」,陳志謀說鄉民這麼多,每年要一條1,300 萬元回饋金給鄉公所,還說華亞汽電的煤炭車很多,把文化三路弄壞,應該要每年提撥300 萬元給鄉公所作為文化三路的維修費用,伊表示公司車子都走在文化一路,沒有走文化三路,還有金額太大,希望可以降低,陳志謀說不行,就是要這麼多金額,伊說金額這麼大,無法決定,要回去向公司主管報告。伊回去之後便向總經理吳國雄報告,總經理要伊再和陳志謀談談看。100 年5 月初,伊和陳進財又去鄉長辦公室找陳志謀,這次一樣是伊等3人在場,伊向陳志謀表示可以每年給鄉公所回饋金600 萬元,但文化三路和公司無關,公司不給每年300 萬元的文化三路維修費用,陳志謀說無法接受每年回饋金600 萬元,最低要1,000 萬元,陳志謀還說如果不給文化三路每年300 萬元維修費用,因為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有辦一些活動,要公司提供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伊說還要回去問公司主管,伊回去向吳國雄報告陳志謀所說的內容,吳國雄同意每年給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以及給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但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錢只有當年1 次。後來陳志謀叫陳進財轉告伊先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200 萬元,本來伊要拿錢到鄉公所給陳志謀,但陳進財說陳志謀叫伊把200 萬元拿到陳志謀家就好,伊於100 年9 月14日將200 萬元現金拿到陳志謀家,交給自稱是陳志謀太太的人,另外在100 年10月26日以開支票方式支付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等語(見偵卷,第65至67頁),於103 年3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伊和陳進財再回想此事,陳進財說是他自己提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

0 萬元來代替每年道路維修費300 萬元,伊只記得伊沒有主動向陳志謀提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伊也記得陳志謀有說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的條件,因為當時大家都是講一大段話,伊不記得陳進財是否主動提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整個協調過程都是你一句我一句,伊現在只記得結論是陳志謀說「不然就不要修路的300 萬元,改成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02 至103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間擔任華亞汽電公司經理,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間發生空氣污染事件,公司不希望常常上報,基於敦親睦鄰的需要,給鄉公所每年固定的金額,伊與陳進財去找鄉長陳志謀,表示公司有誠意做固定金額的敦親睦鄰,陳志謀就開出每年1,000 萬元加每年300 萬元的文化三路道路維修費,伊等希望陳志謀能把金額降一點,陳志謀沒有答應,所以第一次沒有結論。伊回去後向公司上面報告,上面指示盡量與陳志謀討論,看能否降低一點,伊又與陳進財去找陳志謀,伊等向陳志謀表示公司的車子沒有在文化三路跑,所以道路維修費用由公司負擔不合理,陳志謀就說加200 萬元給村長聯誼會與鄉代會運用,伊等有爭取這

200 萬元是1 次給付,但陳志謀沒有同意,另伊等有爭取1,

000 萬元的降低,陳志謀說每年1,000 萬元部分不能再降,伊就向陳志謀表示要回去給公司決定。伊回去報告之後,公司的吳國雄總經理說每年1,000 萬元和1 次性的200 萬元沒有問題,公司決定後,伊和陳進財第3 次去找陳志謀,表示公司最多就是每年給付1,000 萬元及1 次性給付200 萬元,陳志謀就同意了,每年1,000 萬元給鄉公所,200 萬元給村長聯誼會與鄉代會,伊3 次與陳志謀討論回饋金的事宜是在

100 年4 、5 月間,1,000 萬元是開支票給鄉公所,200 萬元則是拿到陳志謀住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56 頁反面至15

7 頁正面、第158 頁正面、第159 頁反面);④證人陳進財於調查站中證稱:100 年4 月間,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污數據案件遭桃園地檢署偵辦,導致龜山鄉民意代表與附近居民不滿,地方人士不斷放話要來抗爭圍廠,阻擾華亞汽電公司營運,而且在事件發生後沒幾天,陳志謀就帶著議員、秘書、記者及大華村村長潘素秋到華亞汽電公司大門,伊前往處理時,陳志謀就不斷抱怨華亞汽電公司運轉影響龜山鄉鄉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長時間沒有回饋鄉里,恐怕會引起地方強烈抗爭。100 年5 月初,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拜託伊陪同前往與陳志謀溝通,第1 次與陳志謀在鄉長室見面協調時,陳志謀還是不斷抱怨華亞汽電公司的事,表示之後會有抗爭活動,伊等就問陳志謀如何處理此事,陳志謀當場表示要給附近居民回饋金1,000 萬元與負擔文化三路道路維修費用300 萬元,伊等表示道路是公眾使用,不是華亞汽電公司造成,拒絕支付道路維修費用,陳志謀後來提出各拿100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總金額是1,200 萬元,伊等表示要回公司請示。後來向公司請示的結果,公司表示1,

000 萬元回饋金太高,只願意支付600 萬元,伊和馮榮明第

2 次去找陳志謀協調,表示公司僅願意支付600 萬元,經過陳志謀召集代表與村長開會協調,還是堅持要1,000 萬元,會中僅就1,000 萬元進行討論,200 萬元則隻字未提,參加人員有陳志謀、秘書蔡文祺、代表會主席褚建安、代表洪正雄、劉黃淑梅、陳龍芳、文化村長黃明助、舊路村長陳有財、大華村長潘素秋、伊和馮榮明。第3 次伊等又去鄉長室找陳志謀協調,確認回饋金的金額為1,000 萬元,龜山鄉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拿100 萬元。馮榮明於100 年9 月中旬下午3 時許打電話給伊,表示錢已經準備好了,要伊帶他去陳志謀家送錢,伊打電話聯絡陳志謀,表示要拿錢去龜山鄉公所,陳志謀表示不用拿到鄉公所,拿去他家就可以,伊就開車到華亞汽電公司載馮榮明,到陳志謀位於○○鄉○○路旁住處,由馮榮明拿到陳志謀家裡,當天陳志謀不在,所以馮榮明將現金200 萬元交給陳志謀的太太陳蔡明鳳等語(見偵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正面),於103 年2 月18日偵查中結證稱:馮榮明於100 年4 月20日華亞汽電公司遭搜索後幾天表示有百姓要來抗爭,伊建議找鄉長協調,伊與馮榮明於100 年4 、5 月間為了此事去陳志謀辦公室談了大約3 次,第1 次是伊和馮榮明向陳志謀提到有民眾要來抗爭,希望陳志謀能出面協調,陳志謀就說「你們好久以前就說要回饋,也都沒有回饋」,伊說既然事情都發生了,看要怎麼處理,陳志謀說「你們要怎麼回饋,看你們要怎麼說」,伊記得伊和馮榮明好像有提到每年給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陳志謀則說要每年給鄉公所1,300 萬元回饋金,還要加上每年的文化三路道路維修費用300 萬元,當時伊和馮榮明沒有答應陳志謀的條件,伊說道路是公眾在使用,由華亞汽電公司出維修費用不合理,伊想起以往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曾表示地方活動沒有基金,希望華亞汽電公司贊助,伊就建議馮榮明說以前幾年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曾經向華亞汽電公司要求回饋,當時華亞汽電公司沒有同意,這次不付每年道路維修費,就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而且只付

1 次,當時陳志謀說「這我不敢答應,我要再檢討看看」,馮榮明說金額的部分還要回公司報告。伊和馮榮明於100 年

5 月4 日去找陳志謀,這是第2 次,馮榮明跟陳志謀說願意給回饋村里的睦鄰費用每年1,000 萬元,但公司不願意付道路維修費用,只願意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陳志謀說1,000 萬元金額他不敢答應,要回去和村長與鄉代表討論,針對給付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部分,雙方當時已經達成共識,陳志謀也同意。關於給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部分,伊等沒有和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談過,只有跟陳志謀談過,嗣於100 年9 月14日,伊打電話給陳志謀表示要拿200 萬元到鄉公所辦公室給他,陳志謀說拿去他家就好,伊就開車載馮榮明到陳志謀家,馮榮明事後表示他將錢給陳志謀的太太等語(見偵卷,第75至78頁),於103 年3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伊先向陳志謀提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的條件,因為伊想到之前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有向華亞汽電公司爭取過活動經費,但公司沒答應,所以想藉此機會回饋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伊就和馮榮明討論不然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馮榮明也同意,伊等就把這個條件告訴陳志謀,陳志謀沒有說什麼,感覺像是默認等語(見偵卷,第105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

4 月間因偽造空污數據遭檢方搜索,搜索後的第2 天,馮榮明說園區外面的人要來抗爭,說是不是要去找鄉長,因為不知道抗爭的對象,伊就陪同馮榮明去龜山鄉公所的鄉長辦公室長找陳志謀,伊等向陳志謀表示能否協助處理抗爭的事,陳志謀說他不知道是誰要抗爭,沒辦法處理,他反問伊等要怎麼處理,因為伊等也沒有腹案,所以第1 次沒有講到什麼。第2 次去找陳志謀是100 年5 月4 日,這次也是伊和馮榮明前往,陳志謀說「你們要如何處理,我怎麼知道,你們自己去研究」,當下伊與馮榮明討論,回想到以前的鄉長有提到回饋金問題,但華亞汽電公司都沒有答應回饋,所以伊與馮榮明提到回饋金1 年1,000 萬元,陳志謀有談到要公司再支付300 萬元的文化三路維修費,伊等回答陳志謀這條路是各種車輛行走,由華亞汽電公司支付修路費不合理,然後談到轉換的方式,就是之前有談到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沒有基金,伊就建議由公司各回饋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100 萬元,陳志謀就說「我不敢答應」,伊向馮榮明說回去向主管報告再決定。然後在100 年6 月初時,馮榮明向公司長官請示後,決定睦鄰費每年回饋金1,000 萬元,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但只有1 次,然後伊就去鄉長辦公室找陳志謀,向陳志謀說明華亞汽電公司最後的決定。馮榮明請款200萬元後,就說要拿給陳志謀,馮榮明叫伊陪他去,伊就打給陳志謀表示要拿錢過去鄉公所,陳志謀說拿到家裡就好,伊就陪馮榮明去陳志謀住處,馮榮明自己進入陳志謀住處,大約10幾分鐘,馮榮明從陳志謀住處出來,他說把200 萬元交給陳志謀的太太,另外1,000 萬元回饋金部分,伊於100 年10月26日下午拿支票去龜山鄉公所,交予財政課的承辦人員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正面至133 頁正面),且有華亞汽電公司簽呈乙紙、新聞報導、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0 年9月16日桃龜鄉0000000000000號函、華亞汽電公司100 年

9 月22日華亞汽電00000000C313號函、支票影本(號碼:CD0000000 、面額:1,000 萬元、發票人:華亞汽電公司)、龜山鄉公所繳款書、龜山鄉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暫借款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出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32至45頁、第112 至122 頁),堪以認定。

㈢、依上開證人馮榮明、陳進財之證述可知,華亞汽電公司發生偽造空污數據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等3 度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拜會被告陳志謀,第1 次會談中,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須支付龜山鄉公所每年回饋金1,000 萬元,以及負擔文化三路道路修繕費用300 萬元,證人馮榮明與陳進財將被告陳志謀之提議報告華亞汽電公司主管後,渠等第2 次前往拜會被告陳志謀,表明華亞汽電公司之立場為不願意負擔道路修繕費用,但可支付回饋金600萬元,被告陳志謀表示不接受回饋金600 萬元之提議,金額至少應為1,000 萬元,另道路修繕費用可改為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共200 萬元,證人馮榮明與陳進財再將被告陳志謀之提議回報華亞汽電公司主管,最終華亞汽電公司同意支付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另支付1次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證人馮榮明與陳進財再將此決定於第3 次與被告陳志謀之會談中告知被告陳志謀,準此而論,華亞汽電公司最終同意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係依照被告陳志謀在第2 次會談中之提議。固然,證人陳進財於偵查及審理中一度改口證稱200 萬元非被告陳志謀主動提出,而係其向證人馮榮明建議可提供

200 萬元予村長聯誼會與鄉民代表會,更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調查員說伊第1 次在調查站做筆錄時說陳志謀自己開口要200 萬元,伊說不可能,調查員有拿筆錄給伊看,伊說這是調查員的筆誤,當時伊沒有注意看筆錄,絕對不是陳志謀開口要,伊有要求調查員重新做筆錄,調查員說不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就此,證人馮榮明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因為當時在談的時候不是只有2 、3 句,談的內容很多,伊忘記到底是陳志謀或陳進財提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59 頁正面),然衡諸常理,公司係以賺錢獲利為目的,縱使有支付所謂回饋金、敦親睦鄰費用或其他名目之金錢予附近居民之意願,亦會希望將成本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更不可能逕自提議增加給付項目、名目,佐以證人馮榮明及陳進財之證述內容可知,原先被告陳志謀在第1 次會談提出華亞汽電公司支付1,000 萬元回饋金,華亞汽電公司即認為數額過高,希望將金額降為600 萬元且明確表示拒絕負擔文化三路道路修繕費300 萬元,嗣後幾經商談才將回饋金數額定調為1,000 萬元,顯然華亞汽電公司之立場乃不願意支付過高之回饋金以及支出其他名義之款項,則證人陳進財既係陪同馮榮明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與被告陳志謀商談,其自然係立於華亞汽電公司之立場,以減少公司支出為目的,豈會知悉華亞汽電公司拒絕支付道路修繕費用之立場後,主動建議願意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合計200 萬元,此不啻與華亞汽電公司欲減少支出之立場相左,顯與常理有違,是證人陳進財證稱其主動提出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乙節,應非可採。甚且,依證人陳進財證述內容觀之,其或證人馮榮明均非握有最終決定權之人,各次會談中所陳述之提議尚須經過華亞汽電公司總經理吳國雄核可,其豈會輕易拋出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款項之提議,一旦華亞汽電公司最終根本否准證人陳進財之提議或認其提出之金額過高而予以降低數額,不論對華亞汽電公司或被告陳志謀,證人陳進財均無法交待,矧以證人陳進財僅為華亞管理公司之經理,其豈會願意擔負此種風險,再依證人陳進財於調查站中證述,亦是證稱被告陳志謀主動建議支付200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蓋主動提出捐贈對象、條件與被動考慮是否接受他人提出之要求,二者迥然有別,證人陳進財既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與被告陳志謀協商,對此斷無混淆之可能,豈有記憶錯誤之情事,是證人陳進財改口稱被告陳志謀未主動建議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乙節,要屬迴護被告陳志謀之詞,不足採信。

㈣、被告陳志謀固於調查站中供稱:華亞汽電公司發生偽造空污數據案件後,管理中心主任陳進財與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有來找伊,他們說華亞汽電公司願意對鄰近村及地方捐出回饋金,當時伊表示這件事情無法1 人作主,需要鄉民代表與村長大家決定。伊就請鄉長室人員通知華亞汽電公司所在地的3 、4 選區鄉民代表、代表會主席褚建安及附近的樂善、文化、大華、舊路等村的村長到鄉公所開會,大家共同決定願意接受華亞汽電公司的回饋。嗣後村長、鄉代再座談討論,最後村長、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討論的結論為公司每年回饋1,000 萬元,另外200 萬元給地方村長、代表的經費,這200 萬元是陳進財與馮榮明主動提出願意支付,與會的村長、代表都有聽到。100 年6 、7 月間,包括褚建安在內的代表、村長向伊反應,龜山國小少棒隊前往韓國比賽需要經費,伊和褚建安討論這200 萬可以組團前往韓國加油,伊就請參加加油團的人代墊費用,等到華亞汽電公司的200 萬元下來,再歸墊給大家,事後陳蔡明鳳有將款項給蔡文祺,由蔡文祺轉交給參加的村長、代表,剩下的經費用在招待代表、村長去南部旅遊,花了約30萬元,19萬元是代表會製作衣服,剩下的30萬元,則是經由褚建安建議,買禮品分送給村長、代表,讓他們提供給節慶場合摸彩用,此筆30萬元係陳秋喜經手等語(見偵卷,第6 頁正反面),於偵查中供稱:

華亞園區管理中心的陳主任於100 年4 月中旬後某日跑到鄉公所找伊,他說他們上司有交代想要回饋地方,伊說「你們公司發生涉嫌偽造數據污染地方的事情,你突然這樣來跟我說,我一個人也不敢跟你多說什麼,或決定什麼,我們可以找隔壁2 個選區的鄉民代表、相鄰的村長,我們一起開個會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接受你們的回饋」,後來伊就請鄉公所民政課人員通知相鄰2 個選區的○○位鄉○○○○○路村村長陳有財、大華村村長潘素秋、文化村村長黃明助、樂善村村長褚建昌、大崗村村長卓進財、公西村村長陳銀河、長庚村村長王家一等人來鄉公所開會,這次的會議華亞汽電公司沒有派人出席,只是龜山鄉的人自己討論要不要接受公司的回饋,但沒有討論到回饋的條件,因為回饋是華亞汽電公司主動提起的,當時會議結論就是這次與會人員再會同華亞汽電公司的人一起開會。所以後來由民政課安排日期通知上開會議的與會人員、華亞汽電公司人員一起開會,華亞方面是經理馮榮明與管理中心主任陳進財參加,會議中陳進財提到華亞汽電公司的上司要回饋地方1,000 萬元,這1,000 萬元要進鄉公所公庫或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由與會的龜山鄉人員決定,伊當時以主席身份表示希望1,000 萬元能入公庫,華亞汽電公司能另外撥款給鄉公所來維護文化二路、文化三路,陳進財說公司有繳稅,不希望再撥款做道路維修,陳進財主動提起他可以向公司反應撥2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作為地方公益活動的經費,當時與會人員同意1,000萬元入公庫,200 萬元由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管理。後來在100 年7 、8 月間,龜山國小少棒隊要去韓國比賽,伊有請褚建安去跟華亞汽電公司的人說要用這筆200 萬元作為加油團經費,當時應該是加油團出發前幾天,華亞汽電公司來不及撥款,伊就請加油團的人自己先刷卡付款給旅行社,加油團回國後,經過計算團費大約花了120 萬元,伊馬上請陳蔡明鳳將120 萬元拿給秘書蔡文祺,請蔡文棋依加油團名單發給每人2 萬7,000 元,剩下的80萬元,伊有問褚建安是否交由他保管,褚建安說因為少棒隊拿到亞軍,年底還要組團去美國,這筆錢就當組團費用,但是後來評估美國加油團費用每人要10幾萬元,遠遠不夠用,所以村長、代表建議去南部參訪,伊記得花費30萬元左右,由陳蔡明鳳付款給旅行社,所有參加南部參訪的村長、代表、鄉公所服務人員都不用出錢。後來有一天代表會秘書林珮如說代表會做了19套代表的衣服,總共花了19萬元,代表商議的結果就由華亞剩下的錢支付,伊就請陳蔡明鳳將19萬元交給林珮如。剩下的30萬元左右,伊和褚建安討論如何處理,當時還有4 、5 位代表在場,褚建安說買摸彩品提供給村長與代表在活動時捐給鄉親摸彩,陳秋喜說他認識好神拖的工廠,如果跟工廠訂購,1 支只要500 元,伊就請陳秋喜去訂購好神拖,然後請陳蔡明鳳把剩下的30萬元給陳秋喜。伊絕對沒有私下與陳進財、馮榮明討論過回饋條件,在102 年的母親節活動時,伊都有向在場村長、代表說明這200 萬元的運用情形,而且這20

0 萬元是在公開場合討論過,都有核銷的收據等語(見偵卷,第126 至130 頁),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稱:200萬元是陳進財主動說要給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的,1,000 萬元是要給村里的建設或是活動的回饋金,華亞汽電公司及華亞工業園區管理中心一直以來的習慣是由村長、代表直接找他們贊助活動,所以陳進財才會想說一年給我們200 萬元作為公益活動用,當初開會時的默契是華亞汽電公司當著我們開會的村長、代表面前說要提供200 萬元,而且當初開會時講明這筆錢不入公庫,這是華亞汽電公司與代表及村長討論出來的結果,就是不入公庫,因為村長及代表都反應入公庫就不好運用了。該200 萬元回饋金之運用,本來就是華亞汽電公司主動要提供給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作為公益活動使用,與伊毫無關係,因為代表會的褚建安主席突然跑來找伊,說以前的鄉長在龜山少棒要代表台灣去比賽的時候,都有組加油團去為他們加油,所以鄉代會主席就是要伊想辦法籌組加油團去為他們加油,鄉公所不能編少棒加油團的經費,所以該200 萬元原本是計畫要組一個70幾個人的加油團,請旅行社辦理的時候,沒想到機位不足,最後只有40幾個人的機位,所以200 萬元沒有用完,才用了120 幾萬元,還剩下80萬元左右,其他就是後來用到墾丁觀摩、代表會製作團服、買摸彩品,這都是村長、代表,包括褚建安主動給伊建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5 頁正面、第267 頁反面至268 頁正面)。觀乎被告陳志謀歷次供述內容,其無非主張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與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財於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污數據事件後,曾會同龜山鄉舊路村、大華村、文化村、樂善村、大崗村、公西村、長庚村等村長、10位龜山鄉鄉民代表開會討論回饋金事宜,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支付

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係馮榮明與陳進財主動在上開會議中提出,與會之村長與鄉民代表均有聽聞馮榮明與陳進財上開提議,最終會議結論為200 萬元由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自行管理,而華亞汽電公司每年捐贈予龜山鄉公所之1,000 萬元則入公庫,嗣該200 萬元分別用於龜山國小少棒隊加油團團費、龜山鄉村長與鄉民代表南部地區參訪、龜山鄉鄉民代表會製作衣服、購買摸彩品好神拖。

㈤、查,被告陳志謀指示被告陳蔡明鳳收取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交付200 萬元後,該200 萬元分別用於龜山國小少棒隊加油團團費、龜山鄉村長與鄉民代表南部地區參訪、龜山鄉鄉民代表會製作衣服、購買摸彩品好神拖等情,業據①證人即被告陳蔡明鳳於調查站中供稱:陳志謀說這200 萬元要墊給龜山國小少棒隊加油團支付的費用,伊就陸續拿了約120萬元給蔡文祺。印象中大額的支出還有1 次是村長、代表去屏東墾丁參訪,總共花了約30萬元,1 次是做西裝19套,總共19萬元,剩下的31萬元,陳志謀於102 年4 、5 月間叫伊開立面額31萬元的支票,然後陳志謀有拿1 張好神拖的31萬元估價單給伊,陳志謀說好神拖是買給村長、代表,作為辦活動的摸彩品等語(見偵卷,第9 頁反面至10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伊的印象中,陳志謀跟伊說過從這筆200 萬元拿出國加油團的費用給蔡文祺,伊好像將100 多萬元分2 、

3 次給蔡文祺,後來村長、代表到南部參訪的費用是從剩下的錢支付,大約30幾萬元,還有製作代表會團體的西裝花了19萬元,最後是花31萬元買了摸彩品好神拖等語(見偵卷,第129 至130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照著加油團上名單將錢逐次給蔡文祺,蔡文祺再轉交給他們,之後的錢就用在製作衣服、購買好神拖和墾丁旅遊上面,所有的200萬元經費都支付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正面);②證人即時任鄉長秘書蔡文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知道龜山鄉於100 年6 、7 月間有籌組加油團前往韓國,替龜山國小少棒隊加油,該次參加的人村長與代表,每個人的旅費都一樣,當時要組團去加油的時候,陳志謀有說會處理費用,但要請前往的人先墊付,陳蔡明鳳有拿錢與名單給伊,伊再將錢發給名單上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3 頁正面至194 頁正面);③證人即龜山鄉代表陳秋喜於調查站中證稱:102年母親節前後,在龜山鄉稻香村餐廳舉行母親節表揚大會時,陳志謀在與代表、村長閒聊時談到,華亞公司的回饋金還剩30幾萬元,詢問在場代表及村長如何運用該筆款項,後來陳志謀自己提議購買供代表及村長摸彩的禮品,隔幾天在代表會時,巧遇陳志謀與代表會主席褚建安、數名代表閒聊,陳志謀詢問大家購買電風扇當摸彩品,伊便向陳志謀建議購買好神拖,而且伊弟弟有管道可以取得價格便宜的好神拖,當天也沒有結論。過了幾天,陳志謀打電話給伊,請伊到鄉公所討論事情,陳志謀就拿出1 張31萬元的支票,要伊拿這31萬元去買600 組好神拖,陳志謀指示伊分送給代表會主席40組、副主席20組、代表各15組、村長各10組,伊弟弟便向昇竣企業有限公司訂購好神拖600 組,伊弟弟在3 天內分送完畢,但大湖村村長蔡招治沒有收。另外伊記得100 年龜山國小赴韓國比賽前,陳志謀提到鄉公所要組加油團幫龜山國小加油,說有一筆經費可以贊助各代表及村長去韓國替龜山國小棒球隊加油,伊不知道陳志謀有向華亞汽電公司要200萬元,一直到102 年5 月間母親節表揚大會,陳志謀自己提起200 萬元這件事,伊才知道,到韓國替龜山國小少棒隊加油的經費來源,伊也不知道,陳志謀當時也沒有提起經費來源為何等語(見偵卷,第27頁正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

陳志謀在稻香村餐廳問在場的村長及代表,剩下的30幾萬元回饋金要不要用來舉辦村長、代表的旅遊,在場的村長與代表不敢答應,陳志謀就說這筆錢用來買摸彩品給村長及代表,做年節社區活動摸彩時的摸彩品,村長與代表就說好,隔一陣子,陳志謀在鄉代會主席辦公室說摸彩品就買電風扇,伊聽到後表示電風扇大家都有了,改送好神拖好了,1 組才

500 元,隔幾天陳志謀就拿1 張面額30萬元的支票叫伊訂好神拖,訂購600 組,因為陳志謀有交代好神拖摸彩品上要貼上華亞汽電公司贈送的字樣,伊的認知經費來源是華亞汽電公司給龜山鄉公所的回饋金。另外在100 年間,陳志謀說鄉公所要組加油團去韓國加油,陳志謀說有經費可以贊助村長及代表去韓國加油,但沒有說經費的來源,伊也不知道華亞汽電公司在100 年間曾經表示要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的事等語(見偵卷,第84至85頁);④證人即龜山鄉代表會主席褚建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知道龜山國小少棒隊的加油團費用是從華亞汽電公司補助的200 萬元中支出,陳志謀有與伊討論過200 萬元剩餘的錢用在村長、代表前往南部參訪,以及購買摸彩品,後來陳志謀是委託陳秋喜去購買拖把,另外還有花費19萬元製作西服給代表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頁反面至182 頁正面);⑤證人即文化村村長黃明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陳志謀有在1 次自費的餐會中說明200 萬元的使用狀況,當時的村長都有參加,陳志謀就在餐會中順便向村長報告活動花了多少錢,好像也有代表到場,這200 萬元有辦加油團、去墾丁,也有買摸彩禮品給鄉民(見本院卷,第246 頁反面至247 頁正面);⑥證人即大華村村長潘素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稻香村餐廳舉辦活動時,陳志謀有在與會的村長與代表前說明200 萬元的用途,例如活動、聚會、龜山少棒隊韓國加油團的經費、購買摸彩獎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49 頁正反面);⑦證人即龜山鄉代表吳美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稻香村餐廳舉辦母親節活動時,陳志謀叫代表與村長到1 個包廂內,向伊等說明200 萬元用在少棒隊加油團、南部觀摩、代表會製作衣服、摸彩品,就少棒隊加油團的部分,伊自己也有參加,錢是參加的人先墊付,返國之後,蔡文祺有將墊付的金額歸還等語(見本院卷,第253 頁正反面),且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韓國棒球加油團行程表、團體收費表、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團客戶總表、墾丁福華渡假飯店收據、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昇竣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51頁、第65至88頁),此情固堪認定,然此僅能證明被告陳志謀確將200 萬元用於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成員之上開各項花費而未中飽私囊,無從據此認定被告陳志謀未在與馮榮明、陳進財之會談中,主動拋出由華亞汽電公司支付200萬元予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之想法。

㈥、觀諸①證人褚建安於102 年6 月4 日、6 月26日調查站中證稱:1,000 萬元本來只有分給大華村、文化村、樂善村、舊路村,其他龜山鄉村長向伊陳情回饋金分配不公,伊就要求龜山鄉公所重新公正分配,最靠近華亞汽電公司的大華村、文化村、樂善村、舊路村分配180 萬元到200 萬元間,大湖村、大崗村、公西村分配30萬元到50萬元間,其他各村每村約5 萬元,另外社區發展協會、社團及補助議員活動經費也是從1,000 萬元支出,也就是華亞汽電公司每年只贊助這1,

000 萬元,不再贊助其他零星補助款。伊不知道陳志謀如何去向華亞汽電公司要200 萬元,一開始的會議伊沒有參加,但陳志謀曾向伊表示華亞汽電公司另外給他200 萬元,叫伊去領,然而伊聯繫華亞汽電公司後,華亞汽電公司表示領取這200 萬元要簽收領據,但代表會秘書林珮如說這樣於法不合,伊就沒有領,況且鄉民代表會是民意機構,不得接受捐款,伊向陳志謀表示200 萬元應該入公庫,但陳志謀說錢入公庫使用上很麻煩,需要受到審計人員監督,伊事後才知道華亞汽電公司提供200 萬元給村長及代表等語(見偵卷,第19頁正面、第20頁正面、第21頁正面),並經本院勘驗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82 頁反面至28

3 頁正面),另其於102 年6 月26日之調查站訊問筆錄經本院勘驗後顯示:「調查員問:『陳志謀他6 月7 日在我們這邊講,第3 次的村長、鄉民代表,還有華亞汽電公司大家在那邊座談的時候,就是說村長、鄉民代表,還有華亞汽電公司的人大家在一起座談的時候,啊,華亞公司1 個陳進財主任,跟那個馮經理啦,他說,除了每年回饋給鄰近區域每年1,000 萬的回饋金,另外還主動要提供200 萬元給地方的村長跟代表,他在這樣的會議裡面,有這樣,有講這樣子,阿你知不知道有這件事情?』褚建安答:『我沒有參加這個會議。』調查員問:『所以你不知道,就對了?就是說,就是你有聽的懂我的意思嗎?就是代表、村長還有華亞這些人大家作伙來開會,華亞他說除了1,000 萬要給鄰近的區域這些使用以外,另外要拿200 萬給我們代表的部分,還有村長的部分來使用,這在開會時這樣講,你?』褚建安答:『我,有時可能他開會時,有邀請他們。』調查員問:『不是啦,你知道,你有聽到?』褚建安答:『我是有去參加過,但是參加過的時候。』調查員問:『你參加的會議都沒有這樣子的事情?』褚建安答:『但是參加的時候他講的200 萬不是每年的喔,1,000 萬是每年的。』調查員問:『你有沒有聽過他們主動提出要給這200 萬?你參加的會議當中?』褚建安答:『有,有一次,有有。』調查員問:『有啦,你有參加啊?』褚建安答:『我是沒有每次去,但是,我有去的時候,他也不是每次都會邀請華亞的人過來,有時候會議不是跟華亞的人開。』調查員問:『不是不是,我是說包括華亞在的?』褚建安答:『華亞,那有,有,不知道一次,還是兩次,我有在場。』調查員問:『那有提到200 萬?』褚建安答:『有,但是200 萬不是每年,1,000 萬才是每年,因為當時那時候我跟他提,我說如果是為了你的那個空污造假,你才要給龜山回饋,這樣這個錢我不要,你如果是用那個常態性每年補助我龜山鄉,這樣我才要,你不是為了,今天拿這個這個這個空污造假被抓包,你才臨時性給我,那這個我不要,200 萬他也沒說每年給,是因為針對這次要去針對很多的一個比賽方面沒有經費,他特別再補助的,他好像沒有說每年再給200 萬,他說有啊,你…』調查員問:『你剛不是說你沒有參加這個會嗎?』褚建安答:『有一次還是兩次,我剛剛後來有說一次還是兩次有參加。』調查員問:『誰提出來的?今天可能就是說這一個200 萬的這個額度產出的過程,他不知道,可能之後決定200 萬之後,可能在會議中有提到這樣,你的意思,就是說當初如何,因為這200 萬不是一開始就攤開來說的吧,是有在協調的過程,所謂協調就是一開始是說道路損害要多少錢什麼什麼,這些的一個過程,那個時候,你知道嗎?』褚建安答:『那個時候,我不知道。』調查員問:『一開始提200 萬的時候,你有沒有參加?』褚建安答:『一開始提出這200 萬。』調查員問:『就是在爭取這個額度的時候,你知道嗎?』褚建安答:『我不知道。』調查員問:『因為爭取額度這個動作,不是在公然的鄉長、代表、村長大家作伙來開會,爭取這個額度,談這個額度是華亞和鄉長在講,就對了吧,至於講完了,可能額度確定了,可能是不是在開會時再講一次給大家聽,這我們就不知道了啦。』褚建安答:『是事後啦,是事後大家才拿出來討論的啦,之前的過程…』調查員問:『我們這樣講啦,一開始的會議你沒有參加,只是事後你才知道有這200萬,好不好,就這樣子吧。』褚建安答:『對。』」,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2 頁反面至113 頁反面、第283 頁正面),於偵查中結證稱:陳志謀於100 年4月或5 月間,在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向伊說華亞汽電公司有經費要贊助給鄉公所補助龜山國小棒球隊去韓國比賽的加油團,金額是200 萬元,陳志謀說這筆錢是華亞汽電公司要贊助鄉公所的,不是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後來在加油團去韓國之前,陳志謀通知伊去領這200 萬元,伊表示代表會是民意機構,不能收這筆錢,陳志謀說如果錢入公庫就無法靈活運用,審計方面無法同意這筆錢來核銷加油團費用,而且伊有問過代表會秘書可不可以領這筆錢,秘書說代表會沒有公庫,無法領這筆錢,伊有聯繫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說無法領這筆錢,後來陳志謀於100 年5 、6 月間跟伊說這筆200 萬元是拿到他家。從韓國回來後大約1 個禮拜,陳志謀曾經提過要補助給參加的代表及村長每人1 萬元,伊有在鄉代會辦公室看到鄉長秘書蔡文祺發加油團補助費用給3、4 個鄉代,伊聽到他們對話說這是鄉長要補助他們去加油團的費用。另外南部旅遊是邀請村長與代表參加的旅遊,伊在旅遊前問過陳志謀經費的來源,陳志謀說用華亞汽電公司

200 萬元回饋金,購買禮品給村長及代表部分,是陳志謀說回饋金還剩30萬元左右,是不是找個時間大家用剩下的錢旅遊,伊說這樣觀感不好,不然就用剩下的錢買禮品給村長、代表做年節活動宣導使用等語(見偵卷,第93至96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初一開始這200 萬元的事情,伊的確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頁正面);②證人即龜山鄉村長聯誼會會長褚建昌於調查站中證稱:村長聯誼會不曾接受鄉公所或地方企業之補助或贊助,伊知道華亞汽電公司在偽造空污數據事件爆發後,有提供回饋金給龜山鄉公所,使用在受影響的附近居民上,但伊不清楚回饋金的協調過程,陳志謀不曾向伊提過會向華亞汽電公司爭取

100 萬元經費給村長聯誼會運用,而且伊擔任樂善村村長與村長聯誼會會長期間,亦不曾就華亞汽電公司回饋金的事情去鄉公所開會,伊完全不知道有100 萬元的事等語(見偵卷,第22至24頁、第25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去過華亞管理公司1 次,那一次伊等有向管理中心主任說如果不改善空污,要帶村民來抗議,那次並沒有跟華亞汽電公司或華亞管理公司提到要提供回饋金給鄉公所、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陳志謀或華亞汽電公司都沒有向鄉民代表或各村村長提過華亞汽電公司要給鄉代會、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的事等語(見偵卷,第90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知道華亞汽電公司有提供敦親睦鄰及建設費用、回饋金的事情,但對於細節不瞭解,華亞汽電公司的人員沒有就回饋金撥款的問題找過伊(見本院卷,第152 頁正面、第153 頁反面);③證人馮榮明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陳志謀、村長、鄉民代表有在鄉公所開會過,他們有找伊去,陳進財好像也有去,這次開會的時間是伊和陳進財3 次與陳志謀討論之後的事情,這次是討論回饋金分配的問題,公司的立場是1,000 萬元交給鄉公所去分配給華亞園區周邊受影響的村就好,會議中有無人提到200 萬元的部分,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7 頁反面至158 頁正面);④證人陳進財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5 月31日與4 位村長、6 位代表一同在鄉公所2 樓簡報室開會,當天談的是針對回饋金的數字問題,公司回答是每年600 萬元,1 位洪姓代表說1 個村至少要

200 萬元,4 個村要800 萬元,最後陳志謀提議應該要1,00

0 萬元,當天開會沒有結論。100 年5 月31日與陳志謀協商時,另有秘書蔡文祺、代表會主席褚建安、代表洪正雄、劉黃淑梅、陳龍芳、文化村村長黃明助、舊路村村長陳有財、大華村村長潘素秋等人,陳志謀在這次會議中有提到華亞汽電公司要回饋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但沒有提到金額,因為已經答應陳志謀要各給100 萬元,怕與會的人說金額太少,又要討價還價,所以只針對1,000 萬元部分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正反面、第137 頁反面),顯然證人褚建安僅知悉華亞汽電公司同意給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結論,其對於被告陳志謀向華亞汽電公司爭取200萬元之過程,毫無所悉,而證人褚建昌對於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乙事,亦不知情,若華亞汽電公司支付200 萬元係證人陳進財、馮榮明主動提議,並經與會村長、代表一致同意,證人褚建安、褚建昌有何諉稱不知之必要,況證人陳進財亦證稱在與村長、代表之會議中未提及捐贈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金額,苟此捐款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建議係首次提出,代表華亞汽電公司出席之證人陳進財、馮榮明豈有不言明金額之理,是被告陳志謀辯稱證人陳進財、馮榮明主動於村長、代表共同與會之會議中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捐贈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乙情,尚非可採。

㈦、固然,證人黃明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協調會開了很多次,會議地點都在鄉公所,伊不確定給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的200 萬元是否包含在1,000 萬元回饋金內,或是1,000萬元以外的,但有講到各100 萬元的事,會議中有提到要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但是要怎麼用、放在哪裡,沒有去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245 頁反面至246 頁正面),證人潘素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知道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間要提供1,000 萬元回饋金給龜山鄉公所的事,好像是華亞汽電公司的陳進財自己到鄉公所談回饋的事,還有1 位馮經理,與會的還有大湖村、公西村、大崗村、文化村、樂善村村長以及幾位代表,陳進財主動在會中提到要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用來辦理聯誼活動,(見本院卷,第248 頁正反面),證人吳美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第2 次村長與代表的會議中,陳進財說華亞汽電公司願意給龜山鄉公所600 至800 萬元回饋金,會中很多人覺得金額過低,討論後,陳進財就說回去向上級報告,增加到1,000 萬元,另外陳志謀有向華亞汽電公司爭取鋪柏油,但陳進財說公司有繳稅,不方便鋪柏油,但可以爭取200 萬元作為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公益活動回饋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53 頁正面),依此,僅能證明陳進財於村長、代表同在之會議中提及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捐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然衡諸常理,陳進財並非華亞汽電公司之最終決策者,業如前述,其既已明瞭華亞汽電公司不願負擔道路修繕費用之立場,自無可能再濫開支票、增加公司之支出,則其豈會在村長與鄉民代表皆出席之會議中,逕自主動提議華亞汽電公司可額外捐贈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再參以被告陳志謀早在第3 次與陳進財、馮榮明之晤談中敲定華亞汽電公司支付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

1 次性給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堪認陳進財於鄉民代表、村長均與會之場合中,僅係向與會人士報告此一決議內容,無法據此反認陳進財在鄉民代表、村長均與會之場合「首次」表達華亞汽電公司「願意」主動提供200 萬元。

㈧、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所指藉端或藉勢勒索罪,係指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要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又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志謀在第2 次與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財晤談中,主動要求華亞汽電公司給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嗣陳進財與馮榮明請示華亞汽電公司總經理吳國雄後,華亞汽電公司同意給付龜山鄉公所每年回饋金1,000 萬元,另給付1 次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是應審究者厥為華亞汽電公司最終同意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是否出於畏懼而不得不支付。就此,觀諸陳進財、馮榮明等人與被告陳志謀之協商過程可知,被告陳志謀首先拋出華亞汽電公司每年提供回饋金予龜山鄉公所,並負擔文化三路修繕費之建議,經陳進財與馮榮明向華亞汽電公司總經理吳國雄請示後,在渠等與被告陳志謀的第2 次會談中,陳進財與馮榮明一度將被告陳志謀所提議之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降至600 萬元,且明確表明華亞汽電公司不願意負擔道路修繕費300 萬元之立場,被告陳志謀方才提議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陳進財與馮榮明亦未立刻答應被告陳志謀提議,係渠等向華亞汽電公司總經理吳國雄再次請示後,方達成華亞汽電公司給付每年回饋金1,0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另給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協議,是華亞汽電公司人員陳進財、馮榮明在與被告陳志謀協商中,對於被告陳志謀之提議並非立刻照單全收,僅能被動接受,而係經過與華亞汽電公司高層人員溝通、確認後,方才同意支給款項,尤其關於給付200 萬元之次數,華亞汽電公司亦僅答應給付1 次,顯見華亞汽電公司係經過不斷與被告陳志謀協商、溝通、討價還價後,方獲致最終之結論,能否謂華亞汽電公司同意給付

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係出於畏懼,已非無疑。其次,華亞汽電公司同意支付龜山鄉公所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與同意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兩者均係被告陳志謀與華亞汽電公司代表陳進財、馮榮明經過

3 次磋商獲致之結論,兩者並非經由各自談判而確認,且起因均係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污監控數據,若支付予鄉公所之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非被告陳志謀藉勢、藉端勒索之財物(事實上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提起公訴),何以200 萬元係其施行威脅、恫嚇所得財物。再者,一般談判進行過程,一方先行提出條件予對方知悉,對方若欣然接受,自然迅速獲得結論,惟對方若言明拒絕,提出條件之人自會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以供選擇,此實乃正常談判過程常見之討價還價,不能因此即認談判雙方地位不對等,或一方對他方施以威脅、恫嚇。華亞汽電公司代表陳進財、馮榮明在渠等第2 次與被告陳志謀之會談中,表示公司拒絕負擔文化三路之道路修繕費,被告陳志謀方才提議華亞汽電公司提供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顯然此200 萬元係文化三路道路修繕費用之替代方案,由被告陳志謀提出後交由華亞汽電公司人員參酌是否接受,核與一般談判過程常出現之你來我往、相互爭取、退讓之情形無異,難認華亞汽電公司人員有心生畏懼或被告陳志謀有施行威脅、恫嚇手段。固然,證人馮榮明於調查站中證稱:我們不願意給200 萬元,但陳志謀堅持要每年1,000 萬元和一次性的200 萬元,公司擔心地方政治人物帶居民抗爭,造成公司信譽、營運損害,而且陳志謀很堅持,公司不得已才配合給錢等語(見偵卷,第12頁反面),於102 年12月25日偵查中結證稱:因為那時候華亞汽電公司天天在上報,還有六輕的事故,公司希望不要再上報,能夠把事情平息下來,所以同意給付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與各付1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村長聯誼會。在和陳志謀的殺價過程中,陳志謀有提到鄉民這麼多,如果不給回饋,鄉民有意見的話,他也沒辦法幫公司講話,之後會有什麼局面,他也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68頁),於103 年3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對公司而言,付200 萬元的損失比每年修路費300 萬元損失小,在協調過程中,陳志謀的意思就是除了給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外,還要加上這200 萬元,這都是要請陳志謀幫忙協調處理,避免民眾來華亞汽電公司抗爭等語(見偵卷,第104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本來在談價錢的時候,公司希望每年給付的金額是600 萬元,陳志謀說公司周邊有好幾個村,如果每年600 萬元的話,每個村分配的金額不夠多,村民會不滿,若金額降低,村民不滿,就沒有辦法幫公司說話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7 頁反面),證人陳進財於調查站中證稱:因為陳志謀說要再拿200 萬元給龜山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伊等認為如果不答應的話,陳志謀、民意代表及村長可能會動員民眾來抗爭,而且陳志謀及地方人士明確表達要有回饋金,否則有抗爭活動,為了避免抗爭以及讓公司正常營運,迫於無奈才答應陳志謀的要求,支付這200 萬元,1,000 萬元回饋金是給當地居民,公司站在敦親睦鄰的立場,同意每年支付這筆錢等語(見偵卷,第17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偽造空污數據案件爆發後沒幾天,陳志謀帶著縣議員許森能、秘書陳文正、大華村村長潘素秋及2 名記者到華亞汽電公司門口,伊知道訊息後即前往處理此事,陳志謀當時即不斷抱怨華亞汽電公司運轉影響鄉民健康,而且長時間沒有回饋鄉里,恐怕之後會引發地方的強烈抗爭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反面),似乎指向被告陳志謀以將率領民眾抗爭為由,造成華亞汽電公司人員心理壓力,公司在擔憂遭受損失及為挽救形象之壓力下,勉為同意被告陳志謀所提捐贈款項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之建議。然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除商業上之正常交易往來外,斷無無故捐贈他人金錢之理,任何捐贈金錢予他人之舉,必有原因,或出於節稅考量,或從事公益,或為與公司所在地居民維持良好關係,或因特定事件發生,損及公司形象、商譽,為挽救公司形象、商譽或安撫民眾不滿情緒,原因不一而足,公司願意捐贈款項本有其動機、原因。本件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4 月間發生偽造空污監控數據事件,以公司立場而言,自會擔憂隨之而來的民眾包圍抗爭,一旦民眾圍廠抗議,勢將影響公司營運,造成鉅額損失,則公司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提供款項予地方自治團體或贊助地方公職人員舉辦之活動,藉此方式讓鄉長或村長、鄉民代表瞭解公司願意釋出善意以解決紛爭,以謀求鄉長、村長、鄉民代表能夠作為公司與居民間解決紛爭之橋樑,使爭議圓滿落幕,是華亞汽電公司最終接受被告陳志謀之提議,同意捐贈每年1,0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另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自有其經濟與策略上之盤算,認為藉此方式能夠降低公司損失,挽救形象,並使民意代表、鄉長、村長樂於為公司美言,準此以觀,實難認華亞汽電公司人員係心生畏懼,始屈從被告陳志謀之提議,被告陳志謀縱有主動提議華亞汽電公司捐贈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亦與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相繩。

㈨、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又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其構成要件方面必須先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存在,再對之為掩飾或隱匿之行為,始能構成。本件華亞汽電公司同意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並非出於畏懼,業如前述,則此自非被告陳志謀藉勢、藉端勒索之財物,核非重大犯罪所得,被告陳蔡明鳳縱然依照被告陳志謀指示收取,亦非「洗錢」行為。

五、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均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2 人確各有上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

2 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2 人有此犯罪,自應就被告2 人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雅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