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3
31、10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RMIENTO DARWIN GOROSPE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攻擊被害人之客觀行為,惟否認檢察官所起訴殺人、強盜、強制性交之犯行,然就殺人部分有法醫解剖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為證;另強制性交部分有被害人A 女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證;至就強盜部分有證人A 女、瑞奇、羅娜之證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強盜殺人罪、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強盜強制性交罪犯嫌重大。
又上開罪名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衡諸常情,面對如此重罪當有較高之逃亡可能,況被告係菲律賓籍人士,在台雖有居所,惟面對如此重罪當有潛逃返國之高度可能;又被告犯案後藏匿於新北市樹林區之旅社,後因遭拘提始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並分別自
103 年11月8 日及104 年1 月8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二、經查,被告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104 年2 月26日以103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決被告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並判處死刑,是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而被告係一菲律賓籍人士,在台已無固定住居所,又受此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是認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04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