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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原桃簡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桃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春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

02 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榮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榮春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因於審判中由本院按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嗣經依法發布通緝後,始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晚間為警緝獲,又本院訊問後乃認被告違反電信法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涉嫌竊盜案件(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另案審理中),經該案於103年10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有本院103 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影本1 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時既由本院另案羈押中,已無逃亡之虞,是本件前開羈押原因既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