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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原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穠謙(原名謝介嵐)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黃鏡倫(原名黃政人)選任辯護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被 告 卓倩女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被 告 龔文源

鄒弘原洪智銘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被 告 周東毅

李燦城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蕭蒼澤律師被 告 李春水

王廷貴楊添福黃連煥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曾馨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

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暨移送併辦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同)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45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1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穠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鏡倫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卓倩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龔文源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鄒弘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洪智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周東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李燦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春水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廷貴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添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彭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黃農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意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李育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馨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黃鏡倫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創價車業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申請貸款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無罪。

黃連煥無罪。

彭志成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創價車業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申請貸款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無罪。

事 實

一、謝穠謙係創價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價公司)、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城公司)、榮來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來公司)、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居家屋公司)、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德公司)、育誠環保有限公司(下稱育誠公司)、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鏡倫係瑞翔公司之業務經理;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瑞翔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龔文源係瑞翔公司之員工;周東毅係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公司)、億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負責登載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會計帳務,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李燦城係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昌發公司)之負責人;李春水係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寶公司)之負責人;王廷貴係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楊添福係暉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暉峻公司)之負責人;陳南宏(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電公司)之負責人。

二、謝穠謙因資金需求,欲提高授信額度信用以向附表四編號 1至8 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便利用員工鄒弘原、蔡結成(已歿,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32號為不受理判決)、呂三郎(另行審結)、謝振春(已歿,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32號為不受理判決)、林志青(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洪智銘、張建賢(已歿,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8 號為不受理判決)、李育錚分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等人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足知悉現今有不法分子為掩飾不法行徑暨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作為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故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即可預見該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欲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供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使用,惟仍受謝穠謙之邀,分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各與謝穠謙、黃鏡倫(自民國99年5月起迄至101 年5 月)、卓倩女(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部分)、葉育伶、李雅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龔文源則於98年至101 年4 月間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明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7-1 、8-1 、9-1 、10-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7-1 、8-1、9-1 、10-1所示之營業人,使附表一之1-1 、2-1 、3-1、4-1 、5-1 、7-1 、9-1 、10-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

7 -1、9-1 、10-1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1-1 、2-1、3-1 、4-1 、5-1 、7-1 、9-1 、10-1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2 、2-2 、3-2 、4-

2 、5-2 、6-2 、7-2 、8-2 、9-2 、10-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

三、王廷貴明知其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仍應汪清標之邀,擔任龍玉公司之登記名義人,王廷貴與鑫昌發公司負責人李燦城、龍寶公司負責人李春水、暉峻公司楊添福,俱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分別明知龍玉公司、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暉峻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2-2 編號5 、5-2 編號2、6-2 編號7 、8 、16、18、8-2 編號4 、9-2 編號8 、11-1、12、14-2編號6 、7 、15-2之編號4 各該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2-2 、5-2 、6-2 、8-2 、9-2 、11-1、12、14-2、15-2所示之營業人。

四、周東毅為以億鑫公司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而提高授信額度信用,竟與曾馨儀、謝穠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明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營業人,使附表一之13-1、

14 -1 、15-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3-2、

14 -2 、15-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

五、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僅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後述)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除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外,同時亦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1 至附表二之8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另邀同鄒弘原、彭志成、蔡結成、林意翔、呂三郎、黃鏡倫、黃農翔、謝振春、張建賢、李文傑(另行審結)、洪智銘、張語宸(另行審結)、李育錚、黃舜仁等人各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分別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八德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新明分行)、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下稱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各次貸款之申貸銀行、連帶保證人、申貸時間、金額等事項均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載;起訴書就附表四編號1 所載關於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誤載如附表十所示,應予更正,該次貸款細節詳如乙、無罪部分、五、㈠⒈所載)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明知或可得而知各該銀行倘查悉上情而正確評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力狀況,即不可能貸放款項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仍各與謝穠謙、黃鏡倫共同意圖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二之1 至附表二之8 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交予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該銀行審核,致附表四編號1 至8所示各該銀行於評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營業、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以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詎謝穠謙取得前開貸款金額後陸續跳票,前開銀行始悉受騙。

六、周東毅與曾馨儀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除與謝穠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外,同時共同與謝穠謙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億鑫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9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周東毅、曾馨儀復共同意圖為億鑫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二之9 所示各該申請貸款資料交予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下稱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審核,致該銀行於評估億鑫公司營業、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信億鑫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撥款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款項至該銀行撥款帳戶內。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鄒弘原、洪智銘、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曾馨儀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謝穠謙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被告黃鏡倫、周東毅、李春水、王廷貴、證人李俊德於調查及偵訊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執上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謝穠謙犯罪事實之依據,爰無審究該等證據對被告謝穠謙之證據能力之必要,併此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被告黃鏡倫、卓倩女、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楊添福、黃農翔、曾馨儀部分:

⒈ 上開事實欄一至六所載之事實,分據被告黃鏡倫、卓倩女、

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楊添福、黃農翔、曾馨儀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重訴卷㈠第147 頁反面至第

148 頁反面、第182 頁反面至第183 頁反面;重訴卷㈡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108 頁、第157 頁反面至第158 頁;重訴卷㈣第26至27頁、第60頁反面;重訴卷㈨第88頁、第21

1 頁反面至第212 頁反面;重訴卷第426 至429 頁、第43

6 至437 頁;原訴卷㈠第107 頁反面、第117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穠謙於調查、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證人李雅鈴、陳珮瑤、葉育伶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㈩第30至31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41頁至第44頁反面、第47至50頁、第55至57頁、第74至79頁反面、第170 至180 頁、第

187 至190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169 頁至第17

5 頁反面、第248 至252 頁、第259 至263 頁;桃園地檢10

2 偵17077 卷第108 至112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23至30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74至80頁;桃園地檢102 他3164卷第128 至132 頁;桃園地檢103 他2217卷㈡第27至29頁;重訴卷㈠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反面、第12

1 至122 頁;原訴卷㈠第170 頁;原訴卷㈢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5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08542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居家屋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2034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暨稽查報告(輝明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 8月9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4228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山德、鑫昌發、嘉城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5 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0091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德利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2 年9 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7651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創價、育誠、榮來、永崴、億鑫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6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10654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瑞翔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7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127號函暨居家屋公司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7 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206號函暨山德、鑫昌發、嘉城、創價、育誠、榮來、永崴、億鑫、瑞翔、輝明公司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749號函暨永臻公司涉案期間進、銷項營業人分析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億鑫、輝明、永崴、永臻、鑫昌發、瑞翔、居家屋、榮來、創價、嘉城、山德(三德利)、育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居家屋、輝明、山德(三德利)、嘉城、鑫昌發、榮來、永崴、億鑫、創價、育誠、瑞翔、永臻公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民事判決、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5606 號支付命令、本院10

1 年度司促字第15608 號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民事判決、本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 6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支付命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101 年度司促字第43478 號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0 號民事判決、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45 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之 1至附表二之9 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貸款契約文件及附表四編號1 至9 所示之清償貸款資料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㈠第168 頁至第168 頁反面、第170 頁至第170 頁反面;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㈢第209 頁至第211 頁反面、第219 至223 頁、第227 至 228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18頁、第203 頁、第26

3 頁、第405 至408 頁、第410 至412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㈤第51至59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84至

151 頁、第157 至160 頁;桃園地檢103 偵14245 卷第1 頁至第10頁反面;附件資料卷㈢第50頁至第106 頁反面、第12

5 頁至第130 頁反面、第143 頁至第189 頁反面;附件資料卷㈣第111 至172 頁、第181 至190 頁、第193 至194 頁、第219 至280 頁;新竹地檢102 他1052卷第195 至203 頁、第221 至264 頁;新北地檢102 偵29489 卷第133 至143 頁、第158 至171 頁;新竹地檢102 偵6826卷第78至81頁;桃園地檢102 他3164卷第10頁反面、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第102 頁至第104 頁反面;桃園地檢102 他4816卷㈡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第85頁反面、第110頁反面至第111 頁反面、第127 頁至第168 頁;桃園地檢10

2 他5759卷㈡第131 頁反面至第134 頁反面、第227 至229頁;桃園地檢102 他5759卷㈢第9 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第77頁至第86頁反面、第132 頁、第135 頁反面至第228 頁反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民事卷宗第26至27頁;重訴卷㈨第119 至第125 頁反面、第133 頁至第196頁),足徵被告黃鏡倫、卓倩女、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楊添福、黃農翔、曾馨儀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鏡倫、卓倩女、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楊添福、黃農翔、曾馨儀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⒉ 至被告周東毅雖有辯稱附表一之15-1編號3 皇冠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皇冠公司)之交易為真實,然參以被告周東毅供陳皇冠公司係與永崴公司進行交易(見重訴卷㈣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並提出皇冠公司與永崴公司間之契約書及估價單各1 份為據(見重訴卷㈣第62至66頁),足見皇冠公司與輝明公司間確無附表一之15-1編號3 所示之交易,被告周東毅以輝明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15-1編號3 所示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9,250元之統一發票1 紙予皇冠公司即屬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是以,被告周東毅此部分之辯解,難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㈡ 被告謝穠謙部分:訊據被告謝穠謙固坦承其有參與附表一所示之創價等公司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等行為,使創價等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進而持附表二所示各該申請貸款資料,向附表四所示之各該銀行貸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

7 所示之款項等情,惟辯稱: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之發票係李俊德加進去的,與我無關,永臻公司為解決瑞翔公司之債務而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申請貸款,永臻公司貸款10,000,000元係直接進入臺灣銀行平鎮分行指定之瑞翔公司清償專戶,否認永臻公司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貸款云云。經查:

⒈ 被告謝穠謙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

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分別有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7-1 、8-1 、9-1 、10-1所示之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並取得與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2 、2-2 、3-2、4-2 、5-2 、6-2 、7-2 、8-2 、9-2 、10-2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又與被告周東毅即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曾馨儀即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共同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各該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另取得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3-2、14-2、15-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已如前述,且據被告謝穠謙坦認在卷(見重訴卷㈠第121 至122 頁;重訴卷㈣第26至第27頁;重訴卷第425 至426 頁),是上情應堪認定為真實。至被告謝穠謙雖辯稱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之發票與其無關云云,然參以被告謝穠謙供陳:李俊德提議以各公司互開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方式,向銀行辦理更高額度的企業貸款,李俊德會先與被告黃鏡倫聯繫發票如何對開等細節,並教導被告黃鏡倫列印清單再給我看,李俊德叫我怎麼開,我就怎麼開等語(見桃園地檢102 偵17707 卷第171 至

172 頁;重訴卷㈣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原訴卷㈠第170 頁),及證人黃鏡倫證稱:被告謝穠謙指示我配合李俊德虛開發票,大日光電、龍寶、龍玉、暉峻等公司係由李俊德實際掌控等語(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135 頁),足見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與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間互相開立之不實發票,亦為被告謝穠謙與被告黃鏡倫共同犯罪決意之範圍,被告謝穠謙當不得執前詞卸責,是被告謝穠謙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事實已臻明確,洵堪認定。

⒉ 承上,被告謝穠謙嗣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

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1 至附表二之7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將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之1 至附表二之7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文書,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邀同被告鄒弘原、彭志成、呂三郎、蔡結成、林意翔、謝振春、黃鏡倫、黃農翔、張建賢、李文傑、洪智銘、張語宸等人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連帶保證人,使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之銀行錯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力狀況,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附表四編號1 至7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等情,業經被告謝穠謙坦承不諱(見重訴卷㈠第121 至122 頁;原訴卷㈢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且據證人黃鏡倫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二之

1 至附表二之7 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存卷憑參,已如前述,執此,被告謝穠謙前開以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

⒊ 被告謝穠謙雖否認永臻公司係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貸款,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 被告謝穠謙為永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永臻公司分別有如附

表一之8-1 、9-1 、10-1所示之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並取得與永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8-2 、9-2 、10-2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謝穠謙嗣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8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將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之8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文書等情,亦據被告謝穠謙供認不諱,復據證人黃鏡倫證述在卷,另有附表二之8 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先予敘明。

⑵ 證人即臺灣銀行襄理李維華於審理時證稱:我於101 年間在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擔任授信業務初審職務,負責承辦永臻公司貸款之初審業務,斯時永臻公司之負責人李育錚及財務經理黃舜仁表示貸款係為當作永臻公司的週轉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在核貸永臻公司週轉金10,000,000元時,未要求李育錚或黃舜仁拿不動產設定擔保來清償瑞翔公司之貸款,瑞翔公司亦為臺灣銀行的授信戶,我亦為瑞翔公司申貸案之核貸者,我很確定當初在核貸永臻公司週轉金10,000,000元時,根本沒有提及瑞翔公司,永臻公司貸得之10,000,000元於10

1 年9 月12日以無摺存入之方式匯入永臻公司臺灣銀行平鎮分行之活期帳戶內等語綦詳(見重訴卷㈤第40至41頁),核與永臻公司授信申請書、放款借據及臺灣銀行一般撥貸/ 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內容相符(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㈦第118 頁、第124 頁至第124 頁反面;原訴卷㈠第141 頁),是被告謝穠謙辯稱永臻公司為解決瑞翔公司之債務而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申請貸款云云,洵難認可採。況縱認被告謝穠謙前開所辯屬實,然被告謝穠謙對於其利用實際未營業之永臻公司虛偽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以提高營業額,創造該公司營收良好之表象,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情坦認不諱(見桃園地檢103 偵1444卷第37頁反面;重訴卷㈠第87頁至第87頁反面、第121 頁反面),而證人李維華於審理時亦證稱:本件在審核永臻公司貸款時,是依據永臻公司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稅報表(401 表)來評估該公司之財務狀況,本件並未發現永臻公司有虛增營業額的情況,若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發現欲辦理申貸之公司有虛增營業額之情況,會影響是否准許核貸或核貸金額等語明確(見重訴卷㈤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則既本案確因被告謝穠謙參與製作及取得前開不實統一發票,據而作成不實財務報表,致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誤信永臻公司之營運良好,核准永臻公司貸款之申請,而匯款10,000,000元至永臻公司之帳戶內,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所為,亦該當刑法詐欺取財罪甚明,其猶執前詞卸責,洵不足採。

⒋ 綜上所述,被告謝穠謙前揭辯詞,核無足採,被告謝穠謙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㈢ 被告龔文源部分:訊據被告龔文源固坦承其知悉被告謝穠謙掌控之瑞翔等公司未實際營業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其有為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蓋空白發票及將瑞翔等公司之發票送至會計事務所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我不識字,未參與開立發票云云。經查:

⒈ 被告龔文源於98年至101 年4 月間,任職於瑞翔公司,擔任

司機,並於任職期間將瑞翔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送至會計事務所,及為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前開空白發票蓋發票章等情(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重訴卷㈠第200 頁反面),核與證人謝穠謙、李雅鈴、卓倩女、陳珮瑤分別於調查及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2 偵17077 卷第75頁;重訴卷㈣第186 頁反面至第187 頁;重訴卷㈤第10至12頁、第17頁),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於98年至101 年4 月間,分別有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7-1 、8-1、9-1 所示之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節,已如前述,是上情應堪認定為真實。

⒉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龔文源知悉被告謝穠謙掌控之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育誠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未全部實際營業,其知悉創價等公司有與永崴公司、輝明公司、億鑫公司、鑫昌發公司互相開立不實發票,並為該等公司將不實發票送至會計事務所,且替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蓋空白發票等情,業據被告龔文源供陳在卷(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36至38頁;重訴卷㈠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反面),基此,被告龔文源受僱於被告謝穠謙,擔任瑞翔公司之司機,明知創價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為不實,仍協助被告謝穠謙於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不實之空白統一發票蓋用發票章,將創價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交與會計事務所,使被告謝穠謙得遂行以前開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發票,並協助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1 、9-1 所示之營業人申報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稅額,進而逃漏應繳之營業稅等犯行,顯有幫助被告謝穠謙實行前開犯罪之故意,而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幫助犯,被告龔文源以前揭情詞置辯,不足憑採。

⒊ 至證人李雅鈴、陳珮瑤雖分別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龔文源有填

製不實發票之行為(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249 至

250 頁),然徵諸證人李雅鈴、陳珮瑤於審理時之證述,其等對於被告龔文源是否有填寫不實統一發票乙情,於同一審理期日,前後證述不一(見重訴卷㈣第186 頁反面至第187頁;重訴卷㈤第14至16頁),已難遽信為真實,再者,參以證人卓倩女於審理時證稱:被告龔文源教育程度不高,不太會寫字等語(見重訴卷㈤第11頁),是以,被告龔文源辯稱其未親自填寫統一發票等語,尚非全然無據,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龔文源除蓋印瑞翔等公司之空白發票之發票章外,另有親自參與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構成要件行為,執此,自難據此認定被告龔文源確有親自填寫統一發票,而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正犯,併此敘明。

㈣ 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部分:訊據被告鄒弘原坦承其擔任創價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嘉城公司向花旗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洪智銘坦承其擔任山德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王廷貴坦認其確曾擔任龍玉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被告李育錚坦認其擔任永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永臻公司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復均坦承其等擔任前開公司向各該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部分涉犯詐欺取財罪,惟其等與被告王廷貴均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對於開立及收受不實統一發票均不知情;被告洪智銘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洪智銘僅係山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經手或知悉山德公司收受或開立統一發票之事,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觀要件等語。經查:

⒈ 被告鄒弘原於97年3 月19日至99年10月5 日間為創價公司之

登記名義人,被告洪智銘自100 年4 月29日至101 年3 月26日間係山德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被告李育錚自101 年4 月18日至102 年5 月19日擔任永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分別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鄒弘原擔任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嘉城公司向花旗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附表四編號1 至2 ),由被告洪智銘擔任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附表四編號5 至6 ),由被告李育錚擔任永臻公司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附表四編號8 ),致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花旗銀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誤信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有還款能力,且誤以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而核准創價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貸款之申請,而分別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2 、5 至6 、

8 所示之款項,分據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認不諱(見重訴卷㈡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原訴卷㈣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核與證人謝穠謙、黃鏡倫前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創價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變更登記表、前開貸款資料及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㈡第79頁至第81頁反面、第88頁至第90頁反面、第109 至114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

7 卷㈢第62頁至第76頁反面、第85頁至第92頁反面、第 190至194 頁反面),足徵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⒉ 被告鄒弘原、被告洪智銘及其辯護人、被告王廷貴、李育錚

雖均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⑴ 被告鄒弘原於97年3 月19日至99年10月5 日間為創價公司之

登記名義人,被告洪智銘於100 年4 月29日至101 年3 月26日間係山德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被告李育錚自101 年4 月18日至102 年5 月19日擔任永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又被告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創價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分別於有如附表一之1-1 、6-1 、9-1 、10-1所示之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等節,已如前述,再者,被告王廷貴於101 年2 月14日起至101 年11月20日為龍玉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而龍玉公司於上開期間有如附表一之12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有龍玉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3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3551號函檢附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附卷可參(見附件資料卷㈣第191 至192 頁;桃園地檢10

2 他4816卷㈡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新北地檢103 偵30

128 卷第16至18頁、第46至47頁、第76至86頁;重訴卷㈩第84至90頁),基此,上情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⑵ 公司為營利事業,須依法繳納營業稅,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統一發票不僅作為公司營業進項收入會計經過之憑證,且能使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業,在收受統一發票後,據為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金額與稅額,此乃稅捐稽徵機關經常宣導,為一般社會上具備通常智識及正常交易經驗之人所週知之事,是倘公司與他人無交易事實,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其他營利事業使用,將幫助其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亦為至明之理。又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均係智慮健全之成年人,衡情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於公司行號與他人進銷貨(即買進賣出)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並申報稅捐一節,當亦有所認識,另參以被告鄒弘原自述其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創價公司,月薪約10,000元至20,000元、被告洪智銘供稱其斯時於山德公司處理雜物,月收入約20,000元、被告王廷貴自述其於上開期間任職於龍玉公司,負責回收廢五金,擔任龍玉公司登記名義人月支領25,000元,回收廢五金部分另可領取業務獎金、被告李育錚陳稱其當時任職於永臻公司,月收入20,000元等語(見重訴卷㈥第7 頁;重訴卷第 431至435 頁、第442 頁),則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明知其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若非他人欲以各該公司名義遂行不法,豈需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出名擔任負責人。是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受邀擔任負責人時,就此等不法之情事自有預見。且其等既然應允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即有義務參與審核以上開公司及負責人名義所開具之交易憑證即統一發票之真實性,以免涉法,然其等竟分別全未參與創價公司、山德公司、龍玉公司、永臻公司之實際營運(見重訴卷㈤第

15 1頁反面至152 頁;重訴卷第430 至435 頁、第441 至

44 5頁),對於上開公司統一發票使用情形亦毫不在意,自可預見實際負責創價公司、山德公司、永臻公司營運之謝穠謙、實際負責龍玉公司營運之汪清標,可能以上開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形,猶分別同意擔任創價公司、山德公司、龍玉公司、永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足認其等主觀上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甚明,被告鄒弘原、被告洪智銘及其辯護人、被告王廷貴、李育錚前開辯解,洵不可採。

⑶ 綜上所述,被告鄒弘原、洪智銘、王廷貴、李育錚前揭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事證已明,堪以認定。

㈤ 被告彭志成、林意翔部分:訊據被告彭志成坦承其擔任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申貸之登記名義人、連帶保證人,被告林意翔則坦承其係擔任嘉城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申貸之連帶保證人等情,然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俱辯稱:我沒有騙銀行的意思云云。經查:

⒈ 被告彭志成自99年10月6 日起擔任創價公司之登記名義人,

並擔任創價公司於100 年6 月24日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申貸30,000,000元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林意翔擔任嘉誠公司於99年8 月20日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申貸10,000,000元之連帶保證人等情,分別據被告彭志成、林意翔供認在卷(見原訴卷㈢第5 至6 頁、第201 頁反面;原訴卷㈣第112 頁反面至第

113 頁;重訴卷第438 至440 頁),且有創價公司變更登記表、華南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見桃園地檢102 偵17

077 卷㈢第194 至203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8頁至第11頁反面、第197 頁至第200 頁反面),是上情首堪認定為真實。

⒉ 又被告彭志成、林意翔各不清楚創價公司、嘉城公司之真正

營運狀況,且無還款之能力等情,除據被告彭志成、林意翔供陳在卷外(見原訴卷㈠第114 頁;原訴卷㈡第187 頁;原訴卷㈣第112 頁反面至第113 頁),另經證人謝穠謙證述明確(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76頁;原訴卷㈢第160頁),而被告彭志成、林意翔分別對於倘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未能清償債務,其等需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乙情亦知之甚詳(見原訴卷㈢第7 頁;原訴卷㈣第113 頁),然其等竟仍允諾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分別擔保對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得之款項30,000,000元、嘉城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得之款項10,000,000元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於華南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名,致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誤信被告彭志成、林意翔確有資力還款,而同意核貸,被告彭志成、林意翔前開所為,業已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為明灼。

⒊ 再者,被告彭志成於99年10月6 日至101 年6 月間擔任創價

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㈢第194 至

203 頁),而創價公司於99年10月6 日起至101 年4 月間,有如附表一之1-1 所示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並從各該公司取得如附表一之1-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業經認定於前,合先敘明。而公司以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虛構交易事實,提供他人申報而逃漏稅捐之犯罪模式,乃一般使用他人身分證件者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迭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而倘公司與他人無交易事實,卻收受或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將使自己公司或幫助其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亦為至明之理。而公司設立既以營利為目的,日常經營更無可能不進、銷貨物以營收,自無可能完全不收受、開立發票。被告彭志成於擔任創價公司負責人之初,已40餘歲,另參以其自陳有開設公司之經驗(見重訴卷第438 頁),足見其理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其出名擔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將使他人遂行前開犯行,詎仍在不了解創價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及不清楚創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謝穠謙如何運用創價公司統一發票之情形下(見重訴卷第438至440 頁),允諾擔任創價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足見其主觀上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甚明,從而,其所辯即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被告彭志成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事證已明,堪以認定。

⒋ 綜前所述,被告彭志成前揭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林意翔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均已明,俱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⒈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謝穠謙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準此,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項之規定。

⒉ 又被告謝穠謙等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起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㈡ 次按統一發票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係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倘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自無論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又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縱有不實,尚無成立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⒈ 被告謝穠謙部分:

⑴ 核被告謝穠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謝穠謙雖不具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分別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創價公司登記名義人鄒弘原、彭志成、嘉城公司登記名義人蔡結成、榮來公司登記名義人呂三郎、瑞翔公司登記名義人謝振春、居家屋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卓倩女、山德公司登記名義人洪智銘、育誠公司登記名義人張建賢、永臻公司登記名義人李育錚、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曾馨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共同正犯論。又考量被告謝穠謙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但仍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真正具支配公司業務之實力,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又公訴意旨認被告謝穠謙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謝穠謙與被告黃鏡倫、卓倩女、鄒弘原、洪智銘、周東

毅、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曾馨儀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謝穠謙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

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7-1 、8-1 、9-1 、10-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與被告周東毅、曾馨儀共同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 、2-2 、3-2 、4-2 、5-2 、6-2 、7-2 、8-2 、9-2 、10-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各該銀行貸款,是被告謝穠謙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 、2-1 、3-1 、4-1、5-1 、7-1 、9-1 、10-1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謝穠謙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被告謝穠謙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⑸ 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

、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1 、9-1 、10-1、14-1、15-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1 、9-1 、10-1、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附表一之1- 1、2-1 、3-1 、4-1、5-1 、7-1 、9-1 、10-1、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已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謝穠謙與被告李育錚共同利用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0-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惟因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謝穠謙實際掌控永臻公司,以永臻公司名義製作不實進銷項發票,並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之事實,且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⑹ 被告謝穠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

訴字第335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均為累犯,爰考量被告謝穠謙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罪類型相近,且不法關聯性高,足徵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 被告黃鏡倫部分:

⑴ 核被告黃鏡倫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黃鏡倫雖不具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分別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創價公司登記名義人鄒弘原、彭志成、嘉城公司登記名義人蔡結成、榮來公司登記名義人呂三郎、瑞翔公司登記名義人謝振春、居家屋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卓倩女、山德公司登記名義人洪智銘、育誠公司登記名義人張建賢、永臻公司登記名義人李育錚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共同正犯論。又考量被告黃鏡倫就本案犯行係參與業務之主要角色職員,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鏡倫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黃鏡倫與被告謝穠謙、卓倩女、鄒弘原、洪智銘、彭志

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黃鏡倫與被告謝穠謙於99年5 月至101 年5 月間,以創

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7-1 、8-1、9-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 、2-2 、3-2、4-2 、5-2 、6-2 、7-2 、8-2 、9-2 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各該銀行貸款,是被告黃鏡倫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附表一之1-1 、2-1 、3-1、4-1 、5-1 、7-1 、9-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黃鏡倫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被告黃鏡倫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

分行貸款部分)至8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⑸ 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

、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1 、9-1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1、9-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7-

1 、9-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已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

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黃鏡倫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黃鏡倫與被告謝穠謙於101 年1 月至101 年5 月間共同利用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9-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進而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貸款,惟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黃鏡倫共同與被告謝穠謙以永臻公司名義製作不實進銷項發票,並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之事實,且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⒊ 被告卓倩女部分:

⑴ 核被告卓倩女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卓倩女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卓倩女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鄒弘原、彭志成、洪智

銘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卓倩女與被告謝穠謙等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

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 、2-2 、3-2 、4-2 、5-2 、6-2 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卓倩女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斷。

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

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卓倩女與被告謝穠謙共同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所示之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 、2-2 、3-2 、4-2 、5-2 、6-2 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惟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卓倩女與被告謝穠謙共同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之事實,且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⒋ 被告龔文源部分:

⑴ 核被告龔文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龔文源雖不具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因幫助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創價公司登記名義人鄒弘原、彭志成、嘉城公司登記名義人蔡結成、榮來公司登記名義人呂三郎、瑞翔公司登記名義人謝振春、居家屋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卓倩女、山德公司登記名義人洪智銘、育誠公司登記名義人張建賢、永臻公司登記名義人李育錚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共犯論。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龔文源上開幫助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⑵ 被告龔文源前開所為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並幫助附表一

之1-1 、2-1 、3-1 、4-1 、5-1 、7-1 、9-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龔文源所犯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⑶ 被告龔文源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

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

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8年11月1 月執行完畢,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贓物罪與本案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⑷ 按身分犯係因一定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特定身

分之人與之共犯時(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始有其適用,新法以身分犯,其無身分者可罰性應較有身分者為輕,不宜同罰,再衡以同條第2 項對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時,對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觀之,始增設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故其得減輕其刑者,係因其不具特定關係所致;又刑法第30條第2 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之規定,係因幫助犯之不法內涵較正犯、教唆犯為輕,乃在處罰效果上設「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二者在刑罰效果上之目的不同,自得同時適用。故因幫助行為成立之身分犯,除適用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外,得再適用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遞減輕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被告龔文源係無身分之人,而幫助以身分為犯罪主體而成立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考量被告龔文源非居於實際主導地位之人,且為幫助犯,可責性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龔文源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再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之。

⒌ 被告鄒弘原部分:

⑴ 核被告鄒弘原所為,就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創價公司向第一

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附表四編號 2嘉城公司向花旗銀行貸款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 被告鄒弘原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彭志成分別就

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鄒弘原與被告謝穠謙等以創價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

發票予附表一之1-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創價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各該銀行貸款,是被告鄒弘原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附表一之1-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鄒弘原就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申貸部分,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被告鄒弘原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⑸ 又創價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所示之營業人

,充作如附表一之1-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已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鄒弘原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⒍ 被告洪智銘部分:

⑴ 核被告洪智銘所為,就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居家屋公司向華

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四編號6 所示山德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⑵ 被告洪智銘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張語宸分別就

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洪智銘與被告謝穠謙等人以山德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

一發票予附表一之6-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6-2 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山德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是被告洪智銘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洪智銘就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山德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申貸部分,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被告洪智銘所犯如附表四編號5 至6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⒎ 被告周東毅部分:

⑴ 核被告周東毅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周東毅雖不具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曾馨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共同正犯論。又考量被告周東毅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但仍為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真正具支配公司業務之實力,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東毅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周東毅與被告謝穠謙、曾馨儀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周東毅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名義製作不

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3-2、14-2、15-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億鑫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貸款,是被告周東毅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周東毅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被告周東毅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尚無相當證據

足以懷疑其涉有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詐欺取財犯行前,即向有偵查犯罪權之人員自首進而接受裁判,此有被告周東毅之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附件資料卷㈠第

2 頁至第5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⑸ 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一之14-1、15-1所

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已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周東毅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⒏ 被告李燦城部分:

⑴ 核被告李燦城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燦城上開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李燦城以鑫昌發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

之11-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⒐ 被告李春水部分:

⑴ 核被告李春水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春水上開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李春水以龍寶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之6-2 編號8 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山德公司,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⑶ 被告李春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0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96年1 月4 日執行完畢,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之犯罪態樣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

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李春水以龍寶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6-2編號8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山德公司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李春水與被告謝穠謙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之事實,本院亦得併予審理,併此說明。

⒑ 被告王廷貴部分:

⑴ 核被告王廷貴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廷貴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王廷貴以龍玉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

一之12所示之營業人,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⑶ 被告王廷貴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94年度訴字第19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0年5 月3 日執行完畢,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與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態樣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⒒ 被告楊添福部分:

⑴ 核被告楊添福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添福上開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⑵ 被告楊添福以暉峻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之6-2 編號16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山德公司、附表一之14-2編號6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億鑫公司、附表一之15-2編號4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輝明公司,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

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楊添福以暉峻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6-2編號1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山德公司、附表一之14-2編號

6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億鑫公司、附表一之15-2編號4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輝明公司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楊添福與被告謝穠謙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之事實,本院亦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⒓ 被告彭志成部分:

⑴ 核被告彭志成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附表四編號1 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⑵ 被告彭志成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鄒弘原分別就

前開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彭志成與被告謝穠謙等人於99年10月6 日至101 年6 月

間,以創價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 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創價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各該銀行貸款,是被告彭志成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附表一之1-1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彭志成前開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

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彭志成於99年10月6 日至101 年6 月間,以創價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1-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附表一之1-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

⒔ 被告黃農翔部分:

⑴ 核被告黃農翔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 被告黃農翔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呂三郎、張建賢分別就

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黃農翔所犯如附表四編號3 、7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⒕ 被告林意翔部分:

⑴ 核被告林意翔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 被告林意翔與被告謝穠謙就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⒖ 被告李育錚部分:

⑴ 核被告李育錚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⑵ 被告李育錚與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李育錚於101 年4 月18日至102 年5 月19日,與被告謝

穠謙以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9-1 、10-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9-2 、10-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永臻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貸款,是被告李育錚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附表一之9-1 、10-1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李育錚前開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李育錚於101 年4 月18日至102年5 月19日,以永臻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9-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9-1 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附表一之

9 -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⑸ 被告李育錚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

度訴字第555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9年3 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詐欺等犯行之犯罪態樣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⒗ 被告曾馨儀部分:

⑴ 核被告曾馨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⑵ 被告曾馨儀與被告周東毅、謝穠謙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 被告曾馨儀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名義製作不

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3-2、14-2、15-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億鑫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貸款,是被告曾馨儀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曾馨儀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 又被告曾馨儀以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發票

予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並以此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詳如前述,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曾馨儀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被告曾馨儀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 爰審酌被告謝穠謙前有多次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前案紀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猶不知悔改,為取得資金,利用被告鄒弘原、彭志成、洪智銘、李育錚等人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夥同被告黃鏡倫、龔文源、卓倩女分別共同、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並與被告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曾馨儀相互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甚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使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營造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另邀同被告鄒弘原、洪智銘、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黃鏡倫、李育錚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名義向各該銀行詐得貸款,被告周東毅、曾馨儀復持不實之億鑫公司財務報表,以億鑫公司之名義向銀行詐取貸款,分別影響國家財政及稅務健全,危害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參與程度、致各該金融機構所受損害,復考量被告謝穠謙自陳農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大樓總幹事,月入40,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黃鏡倫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土地開發仲介,月入約40,000元、育有2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卓倩女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與兒子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龔文源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鋼鐵工廠,月入29,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鄒弘原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打零工維生,日薪1,500 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洪智銘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看護,月入30,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周東毅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機械工程,月入約50,000元,育有2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燦城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人力派遣,月入40,000元至50,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春水自陳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臨時工,日薪約1,500 元,育有4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王廷貴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賴領取老人年金補助維生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楊添福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魚塭養殖,月入約50,000元,育有2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彭志成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機場接送司機,月入約30,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黃農翔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之經濟狀況、被告林意翔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計程車司機,月入約40,000元,育有2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育錚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板模工作,月入約50,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曾馨儀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家管,育有2 子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重訴卷第447 至448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卓倩女、龔文源、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曾馨儀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黃農翔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謝穠謙、黃鏡倫、鄒弘原、洪智銘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㈣ 緩刑:⒈ 被告黃鏡倫:

被告黃鏡倫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黃鏡倫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黃鏡倫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黃鏡倫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120,000 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黃鏡倫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黃鏡倫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黃鏡倫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黃鏡倫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⒉ 被告卓倩女:

被告卓倩女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卓倩女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卓倩女因法治觀念不足,致為本案犯行,為確保被告卓倩女建立自我負責、自我管理之認知暨正確之法治觀念,避免其將來再犯之可能性,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被告卓倩女負擔及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卓倩女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卓倩女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命被告卓倩女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8 小時之法治教育,期能使被告卓倩女於履行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以收矯正被告卓倩女及社會防衛之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卓倩女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⒊ 被告鄒弘原:

被告鄒弘原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鄒弘原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鄒弘原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鄒弘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9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鄒弘原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鄒弘原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鄒弘原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鄒弘原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⒋ 被告洪智銘:

被告洪智銘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洪智銘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洪智銘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洪智銘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8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洪智銘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洪智銘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洪智銘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洪智銘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⒌ 被告周東毅:

被告周東毅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周東毅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周東毅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周東毅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5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周東毅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周東毅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周東毅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周東毅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⒍ 被告彭志成:

被告彭志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彭志成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彭志成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彭志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7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彭志成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彭志成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彭志成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彭志成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⒎ 被告林意翔:

末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意翔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該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刑之宣告者相同。是被告林意翔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林意翔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林意翔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林意翔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6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林意翔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林意翔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林意翔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林意翔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⒏ 被告曾馨儀:

被告曾馨儀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蹈法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諒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曾馨儀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期其於緩刑期內,知所警惕,認除緩刑宣告外,仍有課予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併參酌被告曾馨儀資力暨所犯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命被告曾馨儀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60,000元,及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與被告曾馨儀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曾馨儀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收矯正被告曾馨儀及社會防衛之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被告曾馨儀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

㈠ 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 被告謝穠謙本案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

6 「金額」欄所示款項,屬被告謝穠謙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就前開貸款已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

6 所示「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欄所示之執行名義,且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全數理賠完畢(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清償情形」欄所載」),倘再予宣告沒收,被告謝穠謙將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 被告謝穠謙本案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八德分行、臺灣中小企銀新明分行、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7 至8 「金額」欄所示款項,部分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理賠結果,迄今尚餘附表四編號1 至4 、7 至8 「清償情形」欄所示款項未清償,衡以前開銀行函覆之債權餘額部分包含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尚與被告謝穠謙實際不法利得有間,準此,應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9,441,776元【計算式:6,987,106 元+4,013,424 元+3,122,107 元+1,893,156 元+1,969,834 元+1,456,149 元(計算式:

9,792,950 元-8,336,801 元)】,此部分屬於被告謝穠謙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 被告周東毅本案向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9 「金額」欄所示款項,迄今尚餘124,434 元未清償,此部分屬於被告周東毅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 至被告黃鏡倫、鄒弘原、洪智銘、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雖分別擔任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然其等俱否認因而獲有任何利益,而卷內除被告謝穠謙前後不一之供述外(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174 至

175 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76頁),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黃鏡倫、鄒弘原、洪智銘、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確有分得前開向各該銀行貸得之款項,則被告黃鏡倫、鄒弘原、洪智銘、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各與被告謝穠謙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與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8 家公司彼此間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因認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云云。查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固分別為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並分別與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創價公司、嘉誠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相互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然尚難逕憑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與創價等公司間有前開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遽認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就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創價等公司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得認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另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然因此部分與被告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 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王廷貴於101 年1 月至102 年12月間擔任龍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龍玉公司於101 年1 月至102 年12月間,並無向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向附表五所示之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在龍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龍玉公司上開進項金額合計為20,212,381元,復持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逃漏稅捐1,010,62

3 元;亦明知龍玉公司於前開期間並無銷貨予附表六至七所列公司之事實,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97紙,銷項金額合計19,704,233元,供各該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六至七所列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985,21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機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王廷貴此部分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逃漏稅捐罪嫌及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⒈ 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

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 月3日台財稅字第780195193 號函釋在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參照)。

⒉ 查龍玉公司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乙情,有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7 年7 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206號函所附資料在卷足憑(見重訴卷㈨第140 頁),是既龍玉公司為虛設行號,其縱持附表五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無庸繳納營業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可言,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王廷貴此部分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容有誤會,惟因該部分與被告王廷貴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 又被告王廷貴係於101 年2 月14日起至101 年11月20日擔任

龍玉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已如前述,而龍玉公司係於前開期間以外之時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3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3551號函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龍玉公司涉案期間(101年2 月至11月)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存卷可參(見重訴卷㈩第90頁),是自難令被告王廷貴就龍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六所示營業人部分,負幫助逃漏稅捐之責任。又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均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7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133號函檢送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附卷可稽(見重訴卷㈨第128 至130 頁),是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均係虛設行號,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其縱有自龍玉公司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是此部分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被告王廷貴就附表七部分自無何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不得逕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是以,上開部分與被告王廷貴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併辦及退辦部分:

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共同於99年至101 年4 月間為居家屋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黃鏡倫、鄒弘原、洪智銘、周東毅、李燦城於98年至101 年 4月間,分別為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司、嘉城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昌發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為永臻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王廷貴擔任龍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龍玉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117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共同以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創價公司之名義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詐得貸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李育錚於101 年9 月至102 年5 月間,為永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與本案102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起訴書、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

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或完全相同或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已併予審理。

㈡ 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為格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謝穠謙明知格欣公司自

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8 月間止,並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連續開立附表八所示之銷項發票供附表八所示之永臻公司等3 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稅額,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八所示之營業稅額,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14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擔任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嘉年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謝穠謙明知嘉年華公司於

102 年1 月至同年2 月間,並無與附表九所示之營業人有銷貨之事實,竟利用不知情之嘉年華公司會計趙小蓉填製如附表九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九所示之營業人,附表九編號3 所示之營業人持其中3 張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九編號3 所示之銷項稅額,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查格欣公司及嘉年華公司分別係於101 月11月間至102 年8 月間、102 年 1月至同年2 月間即如申請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該申貸時間後,作成上開統一發票,顯與本案前開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填製及取得不實交易憑證,以此營造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假象之事實無關,而屬被告謝穠謙另行起意所為之犯行,是難認前開併案部分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何事實上一罪或法律上一罪之關係;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754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明知邱進忠、楊添福未在嘉城公司任職,竟於101 年間,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並於其上虛列曾於100 年1 月至12月給付邱進忠及楊添福薪資所得526,000 元、517,800元,再持該等業務上登載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楊梅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使嘉城公司營運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藉此逃漏應納之稅捐,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然嘉城公司於98年3 月至101 年4 月間全部無進、銷貨事實,故嘉城公司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按78年6 月24日台財稅第000000

000 號函規定重新核定,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均不予認列乙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7 月18日北區國稅楊梅營字第1070580802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重訴卷㈨第118 頁),是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容有誤會,而就被告謝穠謙前開行使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之犯行,與被告謝穠謙本案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亦難認有何事實上一罪或法律上一罪之關係,執此,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述之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暨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 被告黃鏡倫與被告謝穠謙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謝穠謙指使具有相同偽造文書犯意之業務經理即被告黃鏡倫、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開立虛偽支票等憑證,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創價公司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合連公司、大日光電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以此方式虛增營業額,同時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不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再持不實之營業相關資料,交付與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徵審人員而行使之,致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誤信創價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且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貸款部分,認被告黃鏡倫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 被告黃連煥係合連車體有限公司(下稱合連公司)之負責人,與被告謝穠謙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彼此間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因認被告黃連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

㈢ 被告彭志成因積欠被告謝穠謙債務,明知己身並未實際擔任創價公司之負責人或董事,且對於創價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無清償之意願及資力,自身亦無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意,竟與被告謝穠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謝穠謙指使被告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及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開立虛偽支票等憑證,並交付上開憑證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由被告謝穠謙持創價公司呈現虛充不實營業額之相關文書資料,於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時間交付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並由被告彭志成出面以示貸款債務清償之擔保,使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誤信創價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貸款予創價公司。因認被告彭志成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暨追加起訴意旨認定之依據:

㈠ 認被告黃鏡倫就上開乙、一、㈠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穠謙之供述、創價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稽查報告及授信資料等件為據。

㈡ 認被告黃連煥就上開乙、一、㈡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穠謙之供述及合連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為據。

㈢ 認被告彭志成就上開乙、一、㈢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穠謙之供述及創價公司之貸款資料為據。

四、被告答辯要旨:

㈠ 被告黃鏡倫辯稱:我於99年4 月仍擔任瑞翔公司之司機,99年5 月開始參與被告謝穠謙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創價公司於99年4 月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與我無關等語。

㈡ 被告黃連煥辯稱:合連公司雖有收受被告謝穠謙開立之不實發票,但合連公司未開立不實發票予被告謝穠謙掌控之公司,合連公司與育誠公司、榮來公司間有實際交易等語。

㈢ 被告彭志成辯稱:我擔任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部分係單純更換保證人,而非申請貸款,我沒有騙銀行的意思等語。

五、經查:

㈠ 被告黃鏡倫部分:⒈ 創價公司於99年4 月1 日(被告鄒弘原於97年3 月19日至99

年10月5 日間為創價公司之登記名義人)以被告鄒弘原、陳鵬珊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借款,由被告鄒弘原、陳鵬珊保證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0,000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鄒弘原、陳鵬珊於99年4 月1 日亦簽有保證書,創價公司因而於99年4 月9 日以被告鄒弘原為代表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借得800,000 元、3,200,000 元,借款期間為99年4 月9 日至同年10月9 日止;創價公司嗣於99年4 月23日向第一銀行申請金額為7,875,000 元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於99年4 月29日借款1,575,00

0 元、6,300,000 元予創價公司,借款期間為99年4 月29日至同年10月25日止;被告呂三郎另於99年9 月14日簽立保證書,同保證就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0,000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彭志成則於100 年1 月31日簽立保證書,保證就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0,000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第一銀行樹林分行進而免除陳鵬珊對嗣後貸款之保證責任(因前貸放案件未為清償,故陳鵬珊就本案貸款仍有部分清償責任);嗣於10

1 年4 月9 日以被告彭志成為創價公司之代表人,並由被告彭志成、呂三郎、鄒弘原、陳鵬珊擔任前開4 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

4 筆借款之到期日均展延至104 年4 月9 日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民事判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授信案件申請書、營業單位信用綜合評估表及第一銀行樹林分行105 年8 月19日一樹林字第00083 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民事卷宗第3 頁反面至第14頁、第20至21頁;重訴卷㈥第25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⒉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鏡倫就前開創價公司於99年4 月9 日、

同年4 月29日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然證人謝穠謙於審理時證稱:被告黃鏡倫任職於瑞翔公司期間係擔任業務經理,最早幫忙做外勞、署立醫院及機場接送等業務,被告黃鏡倫係於99、100 年間開始接觸財務方面的業務,創價公司99年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申請的貸款,被告黃鏡倫起初沒有參與,該筆貸款是我去談的,該筆貸款2 年後轉單,我才請被告黃鏡倫幫忙等語明確(見重訴卷㈤第188 頁反面至第189 頁反面、第194 頁),而稽之被告鄒弘原之供述內容,亦未見被告黃鏡倫確有參與該筆貸款之申請(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71至73頁;桃園地檢

102 偵17077 卷第131 至133 頁、第135 至137 頁;重訴卷㈡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可見被告黃鏡倫前開辯解,應屬有憑,又經勾稽被告謝穠謙前開供詞與被告呂三郎、彭志成之供述內容(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70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第144 頁),可知被告黃鏡倫僅係參與前開貸款後續更換保證人及申請延期清償部分,自難認被告黃鏡倫對於被告謝穠謙營造創價公司營運良好之假象,並邀同無資力之被告鄒弘原擔任連帶保證人,致第一銀行樹林分行錯誤評估創價公司及連帶保證人之財務狀況,而貸款予創價公司之詐欺取財犯行之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當不得對被告黃鏡倫率以詐欺取財罪嫌相繩。

㈡ 被告黃連煥部分:⒈ 被告黃連煥為合連車體有限公司(下稱合連公司)之登記名

義人,為被告黃連煥所供認不諱(見重訴卷㈡第168 頁反面),且有合連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㈢第235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合先敘明。

⒉ 公訴意旨雖認合連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黃連煥與被告謝

穠謙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被告謝穠謙所掌控之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然縱觀附表一之1-2 、2-2、3-2 、4-2 、5-2 、6-2 、7-2 、8-2 、9-2 、10-2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表,未見合連公司有何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情事,另稽之附表一之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0-1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表,亦無何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合連公司之內容,被告黃連煥自無因合連公司填製不實發票交付予上開公司抑或從上開公司取得不實發票,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餘地。又依附表一之13-1、14-1之內容,雖可見永崴公司及億鑫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合連公司,然公訴意旨並未指明合連公司當年度之商業負責人,有何將不實交易之事項填製於何種會計憑證或記入何種帳冊,進而使何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情,當無從認定被告黃連煥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 被告彭志成部分:稽之證人謝穠謙於審理時證稱:創價公司99年4 月27日、10

0 年1 月31日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借款,都是被告鄒弘原擔任創價公司之登記名義人期間借的,隔年我請被告彭志成擔任借款保證人,而99年的貸款順便換單,所以被告彭志成就擔任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該2 筆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借款(即本判決附表十)之保證人等語明確(見原訴卷㈢第159 頁至第159 頁反面),另觀諸前開乙、五、㈠⒈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之資料,可見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得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款項,均非於被告彭志成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期間申請,被告彭志成僅係於更換保證人時,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是以,既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核准貸款在先,被告彭志成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在後,就附表四編號1 所示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之部分,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當無因誤信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彭志成之財力狀況暨創價公司之營運狀況陷於錯誤,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之情事,此部分自不得對被告彭志成率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鏡倫、黃連煥、彭志成分別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上開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黃鏡倫、黃連煥、彭志成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上開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款、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翁宏在、林怡君、吳育增、高一書移送併辦,檢察官曾柏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1-1 :創價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2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43 │30,106,665元 │1,505,335元 │43 │30,106,665元│1,505,335元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692,143元 │134,60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3 │1,064,286元 │53,2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8 │5,857,145元 │292,8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733 │433,339,774元 │21,666,965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併│ │ │ ││ │ │辦意│ │ │ ││ │ │旨書│ │ │ ││ │ │誤載│ │ │ ││ │ │為73│ │ │ ││ │ │6 )│ │ │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62 │30,897,283元 │1,544,86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12,950,800元 │647,5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8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300,000元 │6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371,430元 │18,5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866 │518,579,526元 │25,928,950元│43 │30,106,665元│1,505,335元 ││ │(併│ │ │ │ │ ││ │辦意│ │ │ │ │ ││ │旨書│ │ │ │ │ ││ │誤載│ │ │ │ │ ││ │為86│ │ │ │ │ ││ │9) │ │ │ │ │ │└────────────────┴──┴───────┴──────┴───┴──────┴────────┘附表一之1-2:創價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1)┌──┬───────────────────────────────────────────────────┐│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1 │56,158,796元 │2,807,939元 │├──┼───────────────┼───────┼─────────────┼─────────────┤│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37 │24,680,076元 │1,234,004元 │├──┼───────────────┼───────┼─────────────┼─────────────┤│3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5 │9,714,307元 │485,717元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8,406,400元 │420,320元 │├──┼───────────────┼───────┼─────────────┼─────────────┤│5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3,345,316元 │167,267元 │├──┼───────────────┼───────┼─────────────┼─────────────┤│6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3,329,525元 │166,475元 │├──┼───────────────┼───────┼─────────────┼─────────────┤│7 │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 │2,950,476元 │147,524元 │├──┼───────────────┼───────┼─────────────┼─────────────┤│8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3 │1,626,000元 │81,300元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 │642,000元 │32,100元 │├──┴───────────────┼───────┼─────────────┼─────────────┤│合計 │196 │110,852,896元 │5,542,646元 │└──────────────────┴───────┴─────────────┴─────────────┘附表一之2-1:嘉城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6-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 │張數 │ │ │├──┼────────────┼───┼───────┼──────┼────┼──────┼───────┤│1 │信泰油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 │1,482,200 元 │74,110 元 │5 │1,482,200元 │74,100元 ││ │/退回及折讓 │/4 │/1,411,200元 │/70,556 元 │/4 │/1,411,200元│/70,556元 │├──┼────────────┼───┼───────┼──────┼────┼──────┼───────┤│2 │十裕股份有限公司 │5 │1,470,000 元 │73,500元 │5 │1,470,000元 │73,500元 ││ │/退回及折讓 │/5 │/1,470,000元 │/73,500 元 │/5 │/1,470,000元│/73,500元 │├──┼────────────┼───┼───────┼──────┼────┼──────┼───────┤│3 │沃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700,000 元 │35,000元 │2 │700,000元 │35,000元 │├──┼────────────┼───┼───────┼──────┼────┼──────┼───────┤│4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4 │13,166,200元 │658,310元 │14 │13,166,200元│658,310元 │├──┼────────────┼───┼───────┼──────┼────┴──────┴───────┤│5 │祥寶企業行 │9 │4,131,000 元 │206,550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9 │/4,131,000元 │/206,550元 │ │├──┼────────────┼───┼───────┼──────┼────┬──────┬───────┤│6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2 │928,571元 │46,429元 │2 │928,571元 │46,429元 │├──┼────────────┼───┼───────┼──────┼────┼──────┼───────┤│7 │建興機器廠有限公司 │1 │220,000元 │11,000元 │1 │220,000元 │11,000元 │├──┼────────────┼───┼───────┼──────┼────┼──────┼───────┤│8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5 │1,626,800元 │81,340元 │0 │0 │0 │├──┼────────────┼───┼───────┼──────┼────┼──────┼───────┤│9 │嘉瑩電子有限公司 │1 │1,828,571 元 │91,429元 │1 │1,828,571 元│91,429元 │├──┼────────────┼───┼───────┼──────┼────┼──────┼───────┤│10 │迅欣實業有限公司 │1 │50,050元 │2,503元 │0 │0 │0 │├──┼────────────┼───┼───────┼──────┼────┴──────┴───────┤│1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 │923,810元 │46,19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 │940,000元 │47,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3 │伯仲工程行 │4 │1,600,000元 │80,000元 │4 │1,600,000元 │80,000元 │├──┼────────────┼───┼───────┼──────┼────┴──────┴───────┤│14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9 │4,461,000元 │223,0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4 │3,345,316元 │167,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奕美塗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34,500元 │1,725元 │1 │34,500元 │1,725元 │├──┼────────────┼───┼───────┼──────┼────┴──────┴───────┤│18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7,167,917元 │358,39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9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3 │21,842,399元 │1,092,12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0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 │14,286元 │7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1 │64,975,142元 │3,248,767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竑鋒工程有限公司 │3 │980,000元 │49,000元 │0 │0 │0 │├──┼────────────┼───┼───────┼──────┼────┼──────┼───────┤│23 │聖銓工程有限公司 │12 │6,535,600元 │326,780元 │12 │6,535,600元 │326,780元 │├──┼────────────┼───┼───────┼──────┼────┼──────┼───────┤│24 │盛德安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587,600元 │79,380元 │ 0 │0 │0 │├──┼────────────┼───┼───────┼──────┼────┴──────┴───────┤│25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4 │4,087,690元 │204,3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343 │144,278,652元 │7,213,944元 │47 │27,965,642元│1,398,273元 │├──┬────────────┼───┼───────┼──────┼────┼──────┼───────┤│減 │退回及折讓 │18 │7,012,200元 │350,600元 │9 │2,881,200元 │144,056元 │├──┴────────────┼───┼───────┼──────┼────┼──────┼───────┤│合計 │325 │137,266,452元 │6,863,338元 │38 │25,084,442元│1,254,217元 │└───────────────┴───┴───────┴──────┴────┴──────┴───────┘附表一之2-2: 嘉城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6-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4 │65,876,697元 │3,293,840元 │├──┼────────────────┼──────┼────────────┼────────────┤│2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15,545,714元 │777,286元 │├──┼────────────────┼──────┼────────────┼────────────┤│3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 │11,664,530元 │583,227元 │├──┼────────────────┼──────┼────────────┼────────────┤│4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3 │10,940,900元 │547,045元 │├──┼────────────────┼──────┼────────────┼────────────┤│5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4 │7,282,382元 │364,118元 │├──┼────────────────┼──────┼────────────┼────────────┤│6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12 │4,093,130元 │204,657元 │├──┼────────────────┼──────┼────────────┼────────────┤│7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3,879,496元 │193,978元 │├──┼────────────────┼──────┼────────────┼────────────┤│8 │金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10 │3,383,625元 │169,182元 │├──┼────────────────┼──────┼────────────┼────────────┤│9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7 │3,000,000元 │150,000元 │├──┼────────────────┼──────┼────────────┼────────────┤│10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4 │2,514,287元 │125,713元 │├──┼────────────────┼──────┼────────────┼────────────┤│11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6 │2,478,800元 │123,940元 │├──┼────────────────┼──────┼────────────┼────────────┤│12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 │2,335,000元 │116,750元 │├──┼────────────────┼──────┼────────────┼────────────┤│13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1,800,000元 │90,000元 │├──┼────────────────┼──────┼────────────┼────────────┤│1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6 │1,789,924元 │89,496元 │├──┼────────────────┼──────┼────────────┼────────────┤│15 │嘉瑩電子有限公司 │2 │1,631,428元 │81,572元 │├──┴────────────────┼──────┼────────────┼────────────┤│合計 │289 │138,215,913元 │6,910,804元 │└───────────────────┴──────┴────────────┴────────────┘附表一之3-1:榮來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抵扣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 │1,523,810元 │76,190元 │1 │1,523,810元 │76,190元 │├──┼────────────┼──┼──────┼──────┼──┼──────┼─────────┤│2 │銘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850,000元 │42,500元 │5 │850,000元 │42,500元 │├──┼────────────┼──┼──────┼──────┼──┼──────┼─────────┤│3 │晁景國際有限公司 │1 │684,762元 │34,238元 │0 │0 │0 │├──┼────────────┼──┼──────┼──────┼──┼──────┼─────────┤│4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2 │1,866,667元 │93,333元 │2 │1,866,667元 │93,333元 │├──┼────────────┼──┼──────┼──────┼──┼──────┼─────────┤│5 │亞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2 │90,476元 │4,524元 │2 │90,476元 │4,524元 │├──┼────────────┼──┼──────┼──────┼──┼──────┼─────────┤│6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 │600,000元 │30,000元 │1 │600,000元 │30,000元 │├──┼────────────┼──┼──────┼──────┼──┼──────┼─────────┤│7 │川揚電子有限公司 │1 │647,619元 │32,381元 │1 │647,619元 │32,381元 │├──┼────────────┼──┼──────┼──────┼──┴──────┴─────────┤│8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7 │2,023,000元 │101,1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3 │401,933元 │20,097元 │1 │400,000元 │20,000元 │├──┼────────────┼──┼──────┼──────┼──┼──────┼─────────┤│10 │瑞駿汽車業有限公司 │2 │428,571元 │21,429元 │2 │428,571元 │21,429元 │├──┼────────────┼──┼──────┼──────┼──┴──────┴─────────┤│1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1,408,763元 │70,43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1 │304,762元 │15,238元 │0 │0 │0 │├──┼────────────┼──┼──────┼──────┼──┴──────┴─────────┤│13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9 │6,618,200元 │330,9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 │1,552,381元 │77,6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尊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1 │300,000元 │15,000元 │0 │0 │0 │├──┼────────────┼──┼──────┼──────┼──┴──────┴─────────┤│16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5 │6,932,162元 │346,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8 │24,683,981元│1,234,19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8 │隆昶科技有限公司 │1 │396,000元 │19,800元 │1 │396,000元 │19,800元 │├──┼────────────┼──┼──────┼──────┼──┼──────┼─────────┤│19 │李信榮實業有限公司 │33 │5,787,473元 │289,375元 │31 │4,377,950元 │218,898元 │├──┼────────────┼──┼──────┼──────┼──┼──────┼─────────┤│20 │大富租賃有限公司 │1 │285,714元 │14,286元 │1 │285,714元 │14,286元 │├──┼────────────┼──┼──────┼──────┼──┼──────┼─────────┤│21 │陞鵬有限公司 │1 │480,952元 │24,048元 │0 │0 │0 │├──┼────────────┼──┼──────┼──────┼──┴──────┴─────────┤│22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190,476元 │159,5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8 │5,873,129元 │293,65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506,190元 │25,3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 │6,022,300元 │301,11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78 │73,459,321元│3,672,969元 │48 │11,466,807元│573,341元 │└───────────────┴──┴──────┴──────┴──┴──────┴─────────┘附表一之3-2:榮來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1)┌──┬────────────────────────────────────────────────┐│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529 │305,569,636元 │15,278,464元 │├──┼───────────────┼─────┼───────────┼──────────────┤│2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21 │81,035,118元 │4,051,772元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59 │28,876,835元 │1,443,841元 │├──┼───────────────┼─────┼───────────┼──────────────┤│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9 │3,030,000元 │151,500元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2,821,500元 │141,075元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 │2,440,000元 │122,000元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 │400,000元 │20,000元 │├──┼───────────────┼─────┼───────────┼──────────────┤│8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合計 │741 │424,353,089元 │21,217,652元 │└──────────────────┴─────┴───────────┴──────────────┘附表一之4-1:瑞翔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6 │12,377,142元 │618,858元 │6 │12,377,142元 │618,858元 │├──┼─────────────┼──┼───────┼───────┼──┼───────┼────────┤│2 │貝以新有限公司 │1 │1,167,905元 │58,395元 │0 │0 │0 │├──┼─────────────┼──┼───────┼───────┼──┴───────┴────────┤│3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66,667元 │3,33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新果工作室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1 │180,000元 │9,000元 │├──┼─────────────┼──┼───────┼───────┼──┼───────┼────────┤│5 │星盈貿易有限公司 │7 │266,665元 │13,335元 │3 │114,285元 │5,715元 │├──┼─────────────┼──┼───────┼───────┼──┼───────┼────────┤│6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90 │77,614,577元 │3,880,723元 │89 │77,243,148元 │3,862,152元 │├──┼─────────────┼──┼───────┼───────┼──┼───────┼────────┤│7 │雷宮製作有限公司 │1 │156,600元 │7,830元 │1 │156,600元 │7,830元 │├──┼─────────────┼──┼───────┼───────┼──┼───────┼────────┤│8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 │2 │152,800元 │7,640元 │2 │152,800元 │7,640元 │├──┼─────────────┼──┼───────┼───────┼──┼───────┼────────┤│9 │立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4 │2,300,000元 │115,000元 │4 │2,300,000元 │115,000元 │├──┼─────────────┼──┼───────┼───────┼──┼───────┼────────┤│10 │鋐呈實業有限公司 │1 │937,143元 │46,857元 │0 │0 │0 │├──┼─────────────┼──┼───────┼───────┼──┼───────┼────────┤│11 │極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219,048元 │10,952元 │0 │0 │0 │├──┼─────────────┼──┼───────┼───────┼──┼───────┼────────┤│12 │嵩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780,950元 │39,050元 │0 │0 │0 │├──┼─────────────┼──┼───────┼───────┼──┼───────┼────────┤│13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12 │499,694元 │24,983元 │8 │465,694元 │23,283元 │├──┼─────────────┼──┼───────┼───────┼──┴───────┴────────┤│1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6,000元 │80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6 │618,000元 │30,900元 │1 │614,000元 │30,700元 │├──┼─────────────┼──┼───────┼───────┼──┼───────┼────────┤│16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10 │4,800,285元 │240,015元 │10 │4,800,285元 │240,015元 │├──┼─────────────┼──┼───────┼───────┼──┼───────┼────────┤│17 │誌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 │1,035,571元 │51,779元 │0 │0 │0 │├──┼─────────────┼──┼───────┼───────┼──┼───────┼────────┤│18 │鈺全興業有限公司 │1 │1,026,190元 │51,310元 │0 │0 │0 │├──┼─────────────┼──┼───────┼───────┼──┼───────┼────────┤│19 │上磊開發有限公司 │2 │1,619,048元 │80,952元 │2 │1,619,048元 │80,952元 │├──┼─────────────┼──┼───────┼───────┼──┼───────┼────────┤│20 │亞昇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7 │1,314,037元 │65,702元 │7 │1,314,037元 │65,702元 │├──┼─────────────┼──┼───────┼───────┼──┴───────┴────────┤│21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103 │55,992,510元 │2,799,62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定碁有限公司 │2 │240,000元 │12,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2 │480,000元 │24,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李信榮實業有限公司 │7 │551,800元 │27,590元 │7 │551,800元 │27,590元 │├──┼─────────────┼──┼───────┼───────┼──┼───────┼────────┤│25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539 │305,576,536元 │15,278,809元 │529 │305,569,636 元│15,278,464元 │├──┼─────────────┼──┼───────┼───────┼──┼───────┼────────┤│26 │康祥實業有限公司 │2 │160,776元 │8,039元 │2 │160,776元 │8,039元 │├──┼─────────────┼──┼───────┼───────┼──┴───────┴────────┤│27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76,800元 │3,8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8 │鳳暄工程有限公司 │4 │3,581,110元 │179,055元 │4 │3,581,110元 │179,055元 │├──┼─────────────┼──┼───────┼───────┼──┴───────┴────────┤│29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288,810元 │14,4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0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11,500元 │57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7 │13,600元 │68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881 │474,121,764元 │23,706,075元 │676 │411,200,361 元│20,559,995元 │└────────────────┴──┴───────┴───────┴──┴───────┴────────┘附表一之4-2:瑞翔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736 │434,031,203元 │21,701,536元 │├──┼────────────────┼─────┼──────────────┼─────────────┤│2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3 │7,080,951元 │354,049元 │├──┼────────────────┼─────┼──────────────┼─────────────┤│3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4 │6,930,900元 │346,545元 │├──┼────────────────┼─────┼──────────────┼─────────────┤│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4,461,000 元 │223,050元 │├──┴────────────────┼─────┼──────────────┼─────────────┤│合計 │772 │452,504,054元 │22,625,180元 │└───────────────────┴─────┴──────────────┴─────────────┘附表一之5-1 :居家屋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

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1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2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71,118元 │148,5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 │3,011,680元( │150,584元 │0 │0 │0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 │ │為3,010,168元 │ │ │ │ ││ │ │ │) │ │ │ │ │├──┼────────────┼──┼───────┼──────┼──┼───────┼────────┤│4 │弘鼎盛企業有限公司 │7 │4,993,880元( │249,694元 │7 │4,993,880元 │249,694元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 │ │為4,990,388元 │ │ │ │ ││ │ │ │) │ │ │ │ │├──┼────────────┼──┼───────┼──────┼──┼───────┼────────┤│5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2 │896,200元 │44,810元 │2 │896,200元 │44,810元 │├──┼────────────┼──┼───────┼──────┼──┴───────┴────────┤│6 │紅門國際有限公司 │6 │2,175,666元 │108,78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5 │188,195元 │9,410元 │0 │0 │0 │├──┼────────────┼──┼───────┼──────┼──┴───────┴────────┤│8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42 │13,259,170元(│662,96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為13,250,917元│ │ ││ │ │ │) │ │ │├──┼────────────┼──┼───────┼──────┼──┬───────┬────────┤│9 │政雄企業行 │1 │426,650元 │21,333元 │1 │426,650元 │21,333元 │├──┼────────────┼──┼───────┼──────┼──┴───────┴────────┤│10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21 │8,320,200元 │416,0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1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6 │1,731,000元 │86,550元 │6 │1,731,000元 │86,550元 │├──┼────────────┼──┼───────┼──────┼──┴───────┴────────┤│12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6 │2,696,200元 │134,8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3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3 │10,440,276元 │522,01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 │11,664,530元 │583,22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4 │2,969,285元 │148,46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 │5,613,115元 │280,6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4 │5,057,370元 │252,86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8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9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 │183,350元 │9,16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0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27 │8,573,400元 │428,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1 │昊王企業有限公司 │2 │180,000元 │9,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8 │3,771,500元 │188,5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歐克蘭生技有限公司 │15 │5,522,879元 │276,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6 │2,093,700元 │104,6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6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2 │918,360 元 │45,91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7 │建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1 │22,857元 │1,143元 │0 │0 │0 │├──┼────────────┼──┼───────┼──────┼──┼───────┼────────┤│28 │源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09,129元 │25,457元 │4 │509,129元 │25,457元 │├──┼────────────┼──┼───────┼──────┼──┴───────┴────────┤│29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55 │17,082,440元 │854,1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0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3 │1,290,000元 │64,5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363 │137,257,251元 │6,862,875元 │28 │12,464,859元 │623,244元 │└───────────────┴──┴───────┴──────┴──┴───────┴────────┘附表一之5-2:居家屋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 │64,975,142元 │3,248,767元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54 │18,040,172元 │902,008元 │├──┼─────────────────┼─────┼───────────┼─────────────┤│3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5,375,502元 │768,775元 │├──┼─────────────────┼─────┼───────────┼─────────────┤│4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 │699,250元 │├──┼─────────────────┼─────┼───────────┼─────────────┤│5 │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47 │9,918,524元 │495,926元 │├──┼─────────────────┼─────┼───────────┼─────────────┤│6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0 │8,923,800元 │446,190元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4,082,850元 │204,143元 │├──┼─────────────────┼─────┼───────────┼─────────────┤│8 │深久能源國際有限公司 │8 │4,070,338元 │203,517元 │├──┼─────────────────┼─────┼───────────┼─────────────┤│9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501,580元 │25,079元 │├──┴─────────────────┼─────┼───────────┼─────────────┤│合計 │365 │139,872,908元 │6,993,655元 │└────────────────────┴─────┴───────────┴─────────────┘附表一之6-1:山德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 │65,876,697元│3,293,8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9 │2,462,857元 │123,14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699,2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232 │88,224,554元│4,411,233元 │0 │0 │0 ││ │ │(併辦意旨書│ │ │ │ ││ │ │誤載為88,674│ │ │ │ ││ │ │,554元) │ │ │ │ │└───────────────┴──┴──────┴──────┴──┴─────┴──────────┘

附表一之6-2:山德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4 │15,988,921元 │799,444元 │├──┼───────────────┼──────┼────────────┼───────────┤│2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38 │10,811,002元 │540,552元 │├──┼───────────────┼──────┼────────────┼───────────┤│3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18 │7,289,000元 │364,450元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5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7 │6,790,800元 │339,540元 │├──┼───────────────┼──────┼────────────┼───────────┤│6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 │6,326,000元 │316,300元 │├──┼───────────────┼──────┼────────────┼───────────┤│7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2 │6,005,300元 │300,267元 │├──┼───────────────┼──────┼────────────┼───────────┤│8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20 │5,641,692元 │282,085元 │├──┼───────────────┼──────┼────────────┼───────────┤│9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3 │5,085,030元 │254,252元 │├──┼───────────────┼──────┼────────────┼───────────┤│10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4,608,000元 │230,400元 │├──┼───────────────┼──────┼────────────┼───────────┤│11 │鈺晨有限公司 │5 │4,117,200元 │205,860元 │├──┼───────────────┼──────┼────────────┼───────────┤│1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7 │4,022,300元 │201,115元 │├──┼───────────────┼──────┼────────────┼───────────┤│13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67,400元 │148,370元 │├──┼───────────────┼──────┼────────────┼───────────┤│14 │橋真企業有限公司 │7 │2,277,800元 │113,890元 │├──┼───────────────┼──────┼────────────┼───────────┤│15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7 │2,264,700元 │113,235元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7 │1,889,900元 │94,495元 │├──┼───────────────┼──────┼────────────┼───────────┤│17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6 │1,806,600元 │90,330元 │├──┼───────────────┼──────┼────────────┼───────────┤│18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997,530元 │49,877元 │├──┼───────────────┼──────┼────────────┼───────────┤│19 │俊岑事業有限公司 │1 │379,000元 │18,950元 │├──┼───────────────┼──────┼────────────┼───────────┤│20 │侒杰國際有限公司 │1 │368,400元 │18,420元 │├──┼───────────────┼──────┼────────────┼───────────┤│2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合計 │231 │97,140,571元 │4,857,032 元 │└──────────────────┴──────┴────────────┴───────────┘附表一之7-1:育誠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5-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1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4 │6,726,666 元 │336,33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4,975,530元 │248,77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9 │8,465,590元 │423,2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0 │10,236,761元 │511,83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4 │5,898,214元 │294,91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 │1,202,243元 │60,11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2,990元 │1,150元 │1 │22,990元 │1,150元 │├──┼────────────┼──┼───────┼──────┼──┴────────┴───────┤│8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 │400,000元 │20,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 │2,721,181元 │136,059元 │3 │2,721,181元 │136,059元 │├──┼────────────┼──┼───────┼──────┼──┼────────┼───────┤│10 │昱豐資材股份有限公司 │2 │280,640元 │14,032元 │2 │280,640元 │14,032元 │├──┼────────────┼──┼───────┼──────┼──┴────────┴───────┤│1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 │4,608,000元 │230,4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1 │229,700元 │11,4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33 │45,767,515元 │2,288,379元 │6 │3,024,811元 │151,241元 │└───────────────┴──┴───────┴──────┴──┴────────┴───────┘附表一之7-2:育誠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5-1)┌──┬─────────────────────────────────────────────────┐│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8 │6,573,129元 │328,657元 │├──┼───────────────┼───────┼────────────┼────────────┤│2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24 │4,605,423元 │230,272元 │├──┼───────────────┼───────┼────────────┼────────────┤│3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2,093,700元 │104,685元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7 │998,000元 │49,900元 │├──┼───────────────┼───────┼────────────┼────────────┤│5 │匯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532,000元 │26,600元 │├──┼───────────────┼───────┼────────────┼────────────┤│6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382,905元 │19,145元 │├──┼───────────────┼───────┼────────────┼────────────┤│7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8 │371,430元 │18,570元 │├──┼───────────────┼───────┼────────────┼────────────┤│8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 │85,000元 │4,250元 │├──┴───────────────┼───────┼────────────┼────────────┤│合計 │70 │15,641,587元 │782,079元 │└──────────────────┴───────┴────────────┴────────────┘

附表一之8-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7-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 │張數 │ │ │├──┼────────────┼───┼───────┼──────┼────┴──────┴───────┤│1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18,040,172元 │902,0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3 │6,005,300元 │300,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4 │1,741,599元 │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 │/4 │/1,741,599元 │/87,081元 │ │├──┼────────────┼───┼───────┼──────┼───────────────────┤│5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482,381元 │24,1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1,812,192元 │90,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 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86 │21,203,803元 │1,060,194 元│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合計 │12,186,315元 │609,317元 │0 │0 │0 │└───────────────────┴───────┴──────┴─────┴─────┴───────┘附表一之8-2 :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7-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2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合計 │73 │23,384,784元 │1,169,241 元 │└──────────────────┴────────┴────────────┴────────────┘附表一之9-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 │ │ │ │ │ │ │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3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6 (│6,457,000元 │322,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併辦│(併辦意旨書誤│(併辦意旨書│ ││ │ │意旨│載為5,057,000 │誤載為252,85│ ││ │ │書誤│元) │0元) │ ││ │ │載為│ │ │ ││ │ │5) │ │ │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 │1,409,15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更名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7 │寶盈行銷社 │1 │95,238元 │4,762元 │1 │95,238元 │4,762元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2,933,400元 │146,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3 │7,275,889元 │363,79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23 │/7,275,889元 │/363,796元 │ │├──┼───────────────┼──┼───────┼──────┼───────────────────┤│10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4 │1,741,599元 │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4 │/1,741,599元 │/87,081元 │ │├──┼───────────────┼──┼───────┼──────┼───────────────────┤│11 │進奕企業有限公司 │2 │631,600元 │31,5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凱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8 │2,983,145元 │149,156元 │8 │2,983,145元 │149,156元 │├──┼───────────────┼──┼───────┼──────┼───┴──────┴────────┤│1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382,905元 │19,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43 │31,401,600元 │1,570,0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202 │107,014,588元 │5,350,733元 │27 │14,910,085元│745,504元 │├──┬───────────────┼──┼───────┼──────┼───┼──────┼────────┤│減 │退回及折讓 │27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合計 │175 │97,997,100元 │4,899,856元 │27 │14,910,085元│745,504元 ││ │(併│(併辦意旨書誤│(併辦意旨書│ │ │ ││ │辦意│載為96,597,100│誤載為4,829,│ │ │ ││ │旨書│元) │856元) │ │ │ ││ │誤載│ │ │ │ │ ││ │為17│ │ │ │ │ ││ │4) │ │ │ │ │ │└──────────────────┴──┴───────┴──────┴───┴──────┴────────┘附表一之9-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2 │意倫股份有限公司 │6 (併辦意旨│15,277,000元(併辦意旨書誤│763,85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 ││ │ │書誤載為90)│載為65,123,055元) │為3,256,157元) │├──┼─────────────────┼──────┼─────────────┼─────────────┤│3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4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9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合計 │144 │86,978,584元 │4,348,931元 │└────────────────────┴──────┴─────────────┴─────────────┘附表一之10-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3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1,409,15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2 │1,877,000元 │93,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5 │4,147,500元 │207,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63 │50,266,702元│2,513,336元 │18 │11,831,702元│591,586元 │└──────────────────┴──┴──────┴──────┴───┴──────┴────────┘附表一之10-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 2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 3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 4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合計 │65 │48,316,800元 │2,415,840元 │└───────────────────┴───────┴────────────┴────────────┘附表一之11-1:鑫昌發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2)┌──┬────────────────────────────────┬───────────────────┐│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 │張數 │ │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 │7,282,382元 │364,11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4 │18,040,172元 │902,0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2 │6,005,300元 │300,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482,381元 │24,1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11 │1,812,192元 │90,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05 │33,622,427元 │1,681,120元 │ 0 │0 │0 │└───────────────┴───┴───────┴───────┴────┴──────┴───────┘附表一之11-2:鑫昌發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1)┌──┬───────────────────────────────────────────────────┐│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20 │10,308,923元 │515,447元 │├──┼─────────────────┼────────┼────────────┼───────────┤│2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9 │2,889,524元 │144,476元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9 │8,465,590元 │423,280元 │├──┼─────────────────┼────────┼────────────┼───────────┤│4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9 │6,618,200元 │330,910元 │├──┼─────────────────┼────────┼────────────┼───────────┤│5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 │4,782,476元 │239,124元 │├──┼─────────────────┼────────┼────────────┼───────────┤│6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2,969,285元 │148,464元 │├──┴─────────────────┼────────┼────────────┼───────────┤│合計 │101 │36,033,998元 │1,801,701元 │└────────────────────┴────────┴────────────┴───────────┘附表一之12:龍玉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明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 │783,330元 │39,1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45 │9,200,035元 │460,00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118,417元│ │├──┼──────────┼──┼──────┼─────┼───────────────────┤│3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 │6 │1,334,260元 │66,7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3 │601,700元 │30,0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57 │11,919,325元│595,968元 │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 │118,417元 │0 │0 │0 │├──┴──────────┼──┼──────┼─────┼────┼───────┼──────┤│合計 │45 │9,550,985元 │477,551元 │0 │0 │0 │└─────────────┴──┴──────┴─────┴────┴───────┴──────┘附表一之13-1:永崴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8-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2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 │3,379,286元 │168,96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合連車體廠 │2 │601,578 元 │30,079元 │2 │601,578 元 │ 30,079元 ││ │/退回及折讓 │/2 │/601,578元 │/30,079元 │/2 │/601,578元 │ /30,079元 │├──┼────────────┼──┼───────┼──────┼───┴───────┴───────┤│3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2,514,287元 │125,71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1 │8,739,524 元 │436,97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0 │/8,479,334元 │/423,966元 │ │├──┼────────────┼──┼───────┼──────┼───────────────────┤│5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2 │642,000元 │32,1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9 │3,030,000 元 │151,5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9 │/3,030,000元 │/151,500元 │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900,000元 │4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8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 │15,988,921元 │799,44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25 │/16,249,111 元│/812,454元 │ │├──┴────────────┼──┼───────┼──────┼────┬───────┬──────┤│小計 │58 │35,795,596元 │1,789,776元 │2 │601,578元 │30,079元 │├──┬────────────┼──┼───────┼──────┼────┼───────┼──────┤│減 │退回及折讓 │46 │28,360,023元 │1,417,999元 │2 │601,578元 │30,079元 │├──┴────────────┼──┼───────┼──────┼────┼───────┼──────┤│合計 │12 │ 7,435,573元 │371,777元 │0 │0 │0 │└───────────────┴──┴───────┴──────┴────┴───────┴──────┘附表一之13-2:永崴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0 │10,236,761元 │511,839元 ││ │/退出及折讓 │/20 │/10,236,761元 │ │├──┼────────────────┼────────┼──────────┼────────────┤│2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5 │8,213,900元 │410,694元 │├──┼────────────────┼────────┼──────────┼────────────┤│3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7,275,889元 │363,796元 ││ │/退出及折讓 │/23 │/7,275,889元 │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 │5,613,115元 │280,655元 ││ │/退出及折讓 │/8 │/5,613,115元 │ │├──┼────────────────┼────────┼──────────┼────────────┤│5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9 │2,762,000元 │138,100元 │├──┼────────────────┼────────┼──────────┼────────────┤│6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 │1,040,000元 │52,000元 │├──┼────────────────┼────────┼──────────┼────────────┤│7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23,810元 │46,190元 │├──┴────────────────┼────────┼──────────┼────────────┤│小計 │78 │36,065,475元 │1,803,274元 │├──┬────────────────┼────────┼──────────┼────────────┤│減 │退出及折讓 │51 │23,125,765元 │1,156,290元 │├──┴────────────────┼────────┼──────────┼────────────┤│合計 │27 │12,939,710元 │646,984元 │└───────────────────┴────────┴──────────┴────────────┘附表一之14-1:億鑫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9-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2-2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之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合連車體廠 │3 │1,098,422元 │54,921元 │3 │1,098,422元 │54,921元 ││ │/退回及折讓 │/3 │/1,098,422元 │/54,921 元 │ │ │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1,789,924元 │89,49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5 │/880,400元 │/44,020 元 │ │├──┼────────────┼──┼────────┼──────┼───┬──────┬────────┤│3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2 │1,620,200元 │81,010元 │2 │1,620,200元 │81,010元/81,010 ││ │/退回及折讓 │/2 │/1,620,200元 │/81,010 元 │/2 │/1,620,200元│元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0 │10,308,923元 │515,447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20 │/10,308,923元 │/515,447元 │ │├──┼────────────┼──┼────────┼──────┼───────────────────┤│5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6 │8,928,186元 │446,4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 │1,626,000元 │81,3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 │5,085,030元 │254,252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3 │/5,085,030元 │/254,252元 │ │├──┴────────────┼──┼────────┼──────┼───┬──────┬────────┤│小計 │63 │30,456,685元 │1,522,834元 │5 │2,718,622元 │135,931元 │├──┬────────────┼──┼────────┼──────┼───┼──────┼────────┤│減 │退回及折讓 │43 │18,992,975元 │949,650元 │2 │1,620,200元 │81,010 元 │├──┴────────────┼──┼────────┼──────┼───┼──────┼────────┤│合計 │20 │11,463,710元 │573,184元 │3 │1,098,422元 │54,921元 │└───────────────┴──┴────────┴──────┴───┴──────┴────────┘附表一之14-2:億鑫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9-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2-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4 │5,898,214元 │294,911元 ││ │/退出及折讓 │/14 │ │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5,057,370元 │252,869元 ││ │/退出及折讓 │/14 │ │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7 │4,933,335元 │246,665元 │├──┼────────────────┼──────┼────────────┼─────────────┤│4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 │2,914,285元 │145,715元 │├──┼────────────────┼──────┼────────────┼─────────────┤│5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1,741,599元 │87,081元 ││ │/退出及折讓 │/4 │ │ │├──┼────────────────┼──────┼────────────┼─────────────┤│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7 │1,496,096元 │74,804元 ││ │/退出及折讓 │/7 │ │ │├──┼────────────────┼──────┼────────────┼─────────────┤│7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1,464,400元 │73,220元 ││ │/退出及折讓 │/7 │ │ │├──┼────────────────┼──────┼────────────┼─────────────┤│8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1,285,714元 │64,286元 │├──┼────────────────┼──────┼────────────┼─────────────┤│9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40,000元 │47,000元 │├──┴────────────────┼──────┼────────────┼─────────────┤│小計 │58 │25,731,013元 │1,286,551元 │├──┬────────────────┼──────┼────────────┼─────────────┤│減 │退出及折讓 │46 │15,657,678元 │782,885元 │├──┴────────────────┼──────┼────────────┼─────────────┤│合計 │12 │10,073,335元 │503,666元 │└───────────────────┴──────┴────────────┴─────────────┘附表一之15-1:輝明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0-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3-2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 │6,326,000元 │316,3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6 │/6,326,000元 │ │ │├──┼────────────┼──┼────────┼──────┼───────────────────┤│2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4 │2,015,000元 │100,7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 │89,250元 │4,463元 │1 │89,250元 │4,463元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2 │1,285,714元 │64,28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7 │4,980,677元 │249,03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7 │/4,980,677元 │ │ │├──┼────────────┼──┼────────┼──────┼───────────────────┤│6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0 │4,782,476元 │239,1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0 │/4,782,476元 │ │ │├──┴────────────┼──┼────────┼──────┼───┬──────┬────────┤│小計 │40 │19,479,117元 │973,956元 │1 │89,250元 │4,463元 │├──┬────────────┼──┼────────┼──────┼───┼──────┼────────┤│減 │退回及折讓 │33 │16,089,153元 │804,457元( │0 │0 │0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併辦意旨書誤│ │ │ ││ │ │ │為16,564,153元)│載為828,207 │ │ │ ││ │ │ │ │元) │ │ │ │├──┴────────────┼──┼────────┼──────┼───┼──────┼────────┤│合計 │7 │3,389,964元 │169,499元( │1 │89,250元 │4,463元 ││ │ │(併辦意旨書誤載│併辦意旨書誤│ │ │ ││ │ │為2,914,964元) │載為145,749 │ │ │ ││ │ │ │元) │ │ │ │└───────────────┴──┴────────┴──────┴───┴──────┴────────┘附表一之15-2:輝明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0-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3-1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 │4,991,407元 │249,570元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3 │10,440,276元 │522,017元 ││ │/退出及折讓 │/33 │ │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4 │6,726,666元 │336,334元 ││ │/退出及折讓 │/14 │ │ │├──┼──────────────────┼────────┼────────────┼──────────┤│4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3 │500,953元 │25,047元 ││ │/退出及折讓 │/3 │ │ │├──┴──────────────────┼────────┼────────────┼──────────┤│小計 │58 │22,659,302元 │1,132,968元(併辦意 ││ │ │ │旨書暨追加起訴書誤載││ │ │ │1,132,398元) │├──┬──────────────────┼────────┼────────────┼──────────┤│減 │退出及折讓 │50 │17,667,895元 │883,398元(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883,623元) │├──┴──────────────────┼────────┼────────────┼──────────┤│合計 │8 │4,991,407元 │249,570元 │└─────────────────────┴────────┴────────────┴──────────┘附表二之1:創價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創價公司│第一商業│99年4月9日 │授信案件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樹林│ │ │卷㈥第16至18頁 ││ │分行 │ ├───────────┼──────────┤│ │ │ │保證書 │同上卷第20至21頁 ││ │ │ │ │ ││ │ │ ├───────────┼──────────┤│ │ │ │買賣合約書、匯票付款申│同上卷第23頁反面至第││ │ │ │請書、匯票 │24頁反面 ││ │ │ ├───────────┼──────────┤│ │ │ │99年4月28日統一發票 │同上卷第25頁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重訴卷㈣第77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78頁 ││ │ │ │日)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9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80頁 ││ │ │ │日) │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7、│同上卷第84至98頁 ││ │ │ │98年度) │ ││ ├────┼───────┼───────────┼──────────┤│ │華南商業│100年6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26至27頁、第29││ │分行 │ │ │至31頁、第33至34頁 ││ │ │ ├───────────┼──────────┤│ │ │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上卷第62至69頁 ││ │ │ │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 ││ │ │ │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71頁 ││ │ │ │97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稅額繳款書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同上卷第72頁 ││ │ │ │本稅額申報書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3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74頁 ││ │ │ │日)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75頁 ││ │ │ │日)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6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8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79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附表二之2:嘉城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嘉城公司│華南商業│99年8月20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209 至211 頁 ││ │分行 │ ├───────────┼──────────┤│ │ │ │簡易資料表、「同一關係│同上卷第238至244頁 ││ │ │ │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 │ ││ │ │ │、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 ││ │ │ │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 ││ │ │ │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246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247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249頁 ││ │ │ │日)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250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252頁 ││ │ │ │日)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253頁 ││ │ │ │算申報書(97年1 月1 日│ ││ │ │ │至97年12月31日) │ ││ │ │ ├───────────┼──────────┤│ │ │ │資產負債表(96年12月31│同上卷第255頁 ││ │ │ │日) │ ││ │ │ ├───────────┼──────────┤│ │ │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256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花旗(臺│101年1月16日 │授信案件評述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灣)商業│ │ │卷㈧第37至40頁 ││ │銀行營業│ ├───────────┼──────────┤│ │部 │ │聲明書(100年11月29日 │同上卷第72頁 ││ │ │ │) │ ││ │ │ ├───────────┼──────────┤│ │ │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 │同上卷第73頁 ││ │ │ │100年10月31日)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10月 │同上卷第74頁 ││ │ │ │31日) │ ││ │ │ ├───────────┼──────────┤│ │ │ │聲明書(100 年10月17日│同上卷第75頁 ││ │ │ │) │ ││ │ │ ├───────────┼──────────┤│ │ │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 │同上卷第76頁 ││ │ │ │100年8月31日)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8月31│同上卷第77頁 ││ │ │ │日)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9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80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82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83頁 ││ │ │ │日)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84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85頁 ││ │ │ │日)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87頁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88頁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89頁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0頁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1頁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2頁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3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4頁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5頁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6頁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97頁 ││ │ │ │書(99年1-2月) │ │└────┴────┴───────┴───────────┴──────────┘附表二之3:榮來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榮來公司│華南商業│99年10月28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270 至272 頁 ││ │分行 │ ├───────────┼──────────┤│ │ │ │簡易資料表、榮來車業有│同上卷第299 至316 頁││ │ │ │限公司新車協力車商、中│ ││ │ │ │古車及法拍車銷貨(寄賣│ ││ │ │ │)車商、中古車及法拍車│ ││ │ │ │協力車商、汽車維修保養│ ││ │ │ │協力廠商、汽車材料進貨│ ││ │ │ │廠商、存借款明細表、「│ ││ │ │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 ││ │ │ │」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 ││ │ │ │人」資料表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318頁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稅額繳款書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319頁 ││ │ │ │日)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320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323頁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 ││ │ │ │繳稅額繳款書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324頁 ││ │ │ │日)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325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327頁 ││ │ │ │業所得結算申報書─資產│ ││ │ │ │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328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臺灣中小│100年10月25日 │客戶授信申請書 │重訴卷㈢第100 頁 ││ │企業銀行│ ├───────────┼──────────┤│ │八德分行│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 │業」資料表、資料表、存│卷㈥第106 頁反面至第││ │ │ │借款明細表、榮來車業有│124 頁 ││ │ │ │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八德│ ││ │ │ │分行、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 │ │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同上卷第126至139頁 ││ │ │ │單、個人資料表、銀行法│ ││ │ │ │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 ││ │ │ │料表、呂三郎臺灣企銀八│ ││ │ │ │德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 │ │ │本、賴傳勤合作金庫銀行│ ││ │ │ │八德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 ││ │ │ │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建│ ││ │ │ │物所有權狀 │ ││ │ │ ├───────────┼──────────┤│ │ │ │聲明書(100年10月15日 │同上卷第139頁反面 ││ │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8月31│同上卷第140頁 ││ │ │ │日) │ ││ │ │ ├───────────┼──────────┤│ │ │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 │同上卷第140頁反面 ││ │ │ │100年8月31日) │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9年│同上卷第142至149頁 ││ │ │ │度) │ ││ │ │ ├───────────┼──────────┤│ │ │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同上卷第150頁 ││ │ │ │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 ││ │ │ │計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 年12月│同上卷第150頁反面 ││ │ │ │31日)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51頁反面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152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153頁反面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 ││ │ │ │繳納稅額繳款書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54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154頁反面 ││ │ │ │日)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155頁反面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稅額繳款書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56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156頁反面 ││ │ │ │日)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57頁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58頁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58頁反面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59頁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59頁反面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0頁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0頁反面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1頁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1頁反面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2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2頁反面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3頁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3頁反面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4頁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4頁反面 ││ │ │ │書(98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5頁 ││ │ │ │書(98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5頁反面 ││ │ │ │書(98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6頁 ││ │ │ │書(98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6頁反面 ││ │ │ │書(98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7頁 ││ │ │ │書(98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7頁反面 ││ │ │ │書(97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8頁 ││ │ │ │書(97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8頁反面 ││ │ │ │書(97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9頁 ││ │ │ │書(97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69頁反面 ││ │ │ │書(97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0頁 ││ │ │ │書(97年1-2月) │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債務償│同上卷第202頁反面 ││ │ │ │還計畫申請暨說明書 │ ││ │ │ ├───────────┼──────────┤│ │ │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開立之│同上卷第211頁反面至 ││ │ │ │支票共12張 │213頁反面 ││ │ │ ├───────────┼──────────┤│ │ │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事業廢│同上卷第222頁反面至 ││ │ │ │棄物委託清運契約書 │第225頁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同上卷第238至240頁 ││ │ │ │之統一發票共9張 │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收受之│同上卷第259至260頁 ││ │ │ │支票共9張 │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同上卷第260頁反面至 ││ │ │ │之統一發票共5 張 │第261頁反面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收受之│同上卷第284頁至第285││ │ │ │支票共10張 │頁反面 ││ │ │ ├───────────┼──────────┤│ │ │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同上卷第286頁至第290││ │ │ │之統一發票共10張 │頁反面 │└────┴────┴───────┴───────────┴──────────┘附表二之4:瑞翔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瑞翔公司│華南商業│101年1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130 頁、第133 ││ │分行 │ │ │頁 ││ │ │ ├───────────┼──────────┤│ │ │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上卷第156 至163 頁││ │ │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 ││ │ │ │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 ││ │ │ │係人」資料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193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94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195頁 ││ │ │ │日)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96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臺灣中小│101年3月23日 │客戶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企業銀行│ │ │卷㈧第101 頁 ││ │新明分行│ ├───────────┼──────────┤│ │ │ │一般專案申請書、借款用│同上卷第115至117頁 ││ │ │ │途及償還計畫書 │ ││ │ │ ├───────────┼──────────┤│ │ │ │聲明書(101年2月20日)│同上卷第166頁反面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10月3│同上卷第167頁 ││ │ │ │1日) │ ││ │ │ ├───────────┼──────────┤│ │ │ │損益表(100 年1 月1 日│同上卷第167頁反面 ││ │ │ │至100 年10月31日)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同上卷第168頁 ││ │ │ │本稅額申報書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69頁反面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170頁 ││ │ │ │日)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71頁反面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172頁 ││ │ │ │日)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172頁反面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73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3頁反面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4頁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4頁反面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5頁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5頁反面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6頁反面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6頁反面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7頁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7頁反面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8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9頁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79頁反面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0頁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0頁反面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1頁 ││ │ │ │書(98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1頁反面 ││ │ │ │書(98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2頁 ││ │ │ │書(98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2頁反面 ││ │ │ │書(98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3頁 ││ │ │ │書(98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83頁反面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99年度│同上卷第185 頁至第19││ │ │ │) │1 頁反面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98年度│同上卷第193 頁至第19││ │ │ │) │9 頁反面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7年│同上卷第201至207頁 ││ │ │ │度) │ ││ │ │ ├───────────┼──────────┤│ │ │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臺│同上卷第207頁反面至 ││ │ │ │灣銀行平鎮分行、第一銀│第220頁反面、第224頁││ │ │ │行樹林分行存摺封面暨內│反面至第229頁、第239││ │ │ │頁影本及帳務總覽列印、│至242頁、第263頁反面││ │ │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合│至第274頁反面 ││ │ │ │夥代理合約書、黃鏡倫合│ ││ │ │ │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存摺│ ││ │ │ │封面暨內頁影本、土地所│ ││ │ │ │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 │ │ │張建賢聯邦銀行富國分行│ ││ │ │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 ││ │ │ ├───────────┼──────────┤│ │ │ │切結書(101年3月3日) │同上卷第242頁反面 ││ │ │ ├───────────┼──────────┤│ │ │ │申請書(101年3月3日) │同上卷第243頁 ││ │ │ ├───────────┼──────────┤│ │ │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上卷第252至258頁反││ │ │ │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面 ││ │ │ │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 │ │└────┴────┴───────┴───────────┴──────────┘附表二之5:居家屋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居家屋公│華南商業│100年1月21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102偵17077卷㈣第420 ││司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至422頁 ││ │分行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453 頁至第46││ │ │ │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3 頁 ││ │ │ │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 ││ │ │ │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 ││ │ │ │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重訴卷㈣第110 頁 ││ │ │ │日)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110頁反面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11頁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11頁反面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2頁 ││ │ │ │書(98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2頁反面 ││ │ │ │書(98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3頁 ││ │ │ │書(98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書(98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4頁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4頁反面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5頁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5頁反面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6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6頁反面 ││ │ │ │書(99年11-12月) │ │└────┴────┴───────┴───────────┴──────────┘附表二之6:山德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山德公司│華南商業│100年5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339 至342 頁 ││ │分行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369至376 頁 ││ │ │ │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 ││ │ │ │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 ││ │ │ │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 ││ │ │ │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重訴卷㈣第102 頁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02頁反面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算表)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3頁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3頁反面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4頁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4頁反面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5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6頁 ││ │ │ │書(100年1-2月) │ │└────┴────┴───────┴───────────┴──────────┘附表二之7:育誠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育誠公司│華南商業│101年5月18日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西三│ │表、「同一關係企業/集 │卷㈤第8 頁至第15頁反││ │重分行 │ │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面 ││ │ │ │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 ││ │ │ │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同上卷第23至26頁 ││ │ │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 ││ │ │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商│ ││ │ │ │業信用狀約定書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3頁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4頁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5頁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6頁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7頁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48頁 ││ │ │ │書(100年5-6月) │ │└────┴────┴───────┴───────────┴──────────┘附表二之8:永臻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永臻公司│臺灣銀行│101 年8 月31日│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平鎮分行│ │ │卷㈦第118 頁 ││ │ │ ├───────────┼──────────┤│ │ │ │聲明書(101年8月31日)│同上卷第123頁反面 ││ │ │ ├───────────┼──────────┤│ │ │ │支票、授權書、本票 │同上卷第125頁反面至 ││ │ │ │ │第127頁 ││ │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128至132頁 ││ │ │ │表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4頁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4頁反面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5頁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5頁反面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6頁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6頁反面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7頁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7頁反面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8頁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8頁反面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9頁 ││ │ │ │書(101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9頁反面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40頁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同上卷第141頁 ││ │ │ │日) │ ││ │ │ ├───────────┼──────────┤│ │ │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同上卷第141頁反面 ││ │ │ │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 ││ │ │ │計算表)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42頁 ││ │ │ │31日) │ ││ │ │ ├───────────┼──────────┤│ │ │ │聲明書(101年8月17日)│同上卷第142頁反面 ││ │ │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同上卷第143至145頁 ││ │ │ │人」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附表二之9:億鑫公司貸款┌────┬────┬───────┬───────────┬──────────┐│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億鑫公司│華南商業│101年3月28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銀行林口│(起訴書誤載為│ │卷㈤第100 至101 頁 ││ │站前分行│101年3月15日)├───────────┼──────────┤│ │ │ │聲明書(101年3月2日) │同上卷第222頁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 年12月│同上卷第223頁 ││ │ │ │31日) │ ││ │ │ ├───────────┼──────────┤│ │ │ │損益表(100 年1 月1 日│同上卷第224頁 ││ │ │ │至100年12月31日)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25頁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26頁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27頁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28頁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29頁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0頁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1頁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2頁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同上卷第235頁 ││ │ │ │日)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6頁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7頁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8頁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39頁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0頁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1頁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244頁 ││ │ │ │日)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5頁 ││ │ │ │書(98年11-12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6頁 ││ │ │ │書(98年9-10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7頁 ││ │ │ │書(98年7-8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8頁 ││ │ │ │書(98年5-6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49頁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250頁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同上卷第271至290頁 ││ │ │ │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 ││ │ │ │係人」資料表、資料表、│ ││ │ │ │存借款明細表、華南銀行│ ││ │ │ │「同一關係授信戶」資料│ ││ │ │ │表、建物所有權狀、土地│ ││ │ │ │所有權狀 │ │└────┴────┴───────┴───────────┴──────────┘附表三:貸款契約文件┌──┬────┬────────┬─────────────────┬─────────────┐│編號│公司名稱│貸款銀行 │契約文件 │出處 │├──┼────┼────────┼─────────────────┼─────────────┤│1 │創價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樹林│第一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保證書、│重訴卷㈢第15至16頁;臺灣板││ │ │分行 │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610 號民事卷宗第4 至9 頁 ││ │ │ │用狀申請書 │ ││ │ ├────────┼─────────────────┼─────────────┤│ │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3 頁至第17頁反面 │├──┼────┼────────┼─────────────────┼─────────────┤│2 │嘉城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同上卷第197頁至第202頁反面││ │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 ││ │ ├────────┼─────────────────┼─────────────┤│ │ │花旗(臺灣)商業│貸款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㈧第││ │ │銀行營業部 │ │44頁 │├──┼────┼────────┼─────────────────┼─────────────┤│3 │榮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258 頁至第262 頁反面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據、授信約定書 │重訴卷㈢第101 至102 頁、第││ │ │八德分行 │ │104至107 頁反面 │├──┼────┼────────┼─────────────────┼─────────────┤│4 │瑞翔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117 頁至第121 頁反面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據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㈧第││ │ │新明分行 │ │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 │├──┼────┼────────┼─────────────────┼─────────────┤│5 │居家屋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司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413 頁至第417 頁反面 ││ │ │ │ │ │├──┼────┼────────┼─────────────────┼─────────────┤│6 │育誠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西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㈤第││ │ │重分行 │保證書、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留│30至42頁 ││ │ │ │存印鑑約定書 │ ││ │ │ │ │ │├──┼────┼────────┼─────────────────┼─────────────┤│7 │山德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㈣第││ │ │分行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329 頁至第338 頁反面 │├──┼────┼────────┼─────────────────┼─────────────┤│8 │永臻公司│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借據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㈦第││ │ │ │ │124 頁至第124 頁反面 │├──┼────┼────────┼─────────────────┼─────────────┤│9 │億鑫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林口│保證書、切結書、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卷㈤第││ │ │站前分行 │約書、擔保物設定、變更留存印鑑約定│62頁、第65頁、第68至78頁 ││ │ │ │書、留存印鑑約定書 │ │└──┴────┴────────┴─────────────────┴─────────────┘附表四:

┌──┬────┬───┬────┬───┬───┬──┬──┬───┬───┬────┬────────┐│編號│公司名稱│名義負│貸款銀行│貸款人│連帶保│申貸│撥款│撥款帳│金額 │民事確定│清償情形 ││ │ │責人 │ │代表人│證人 │時間│日期│戶 │ │判決或支│ ││ │ │ │ │ │ │ │ │ │ │付命令 │ │├──┼────┼───┼────┼───┼───┼──┼──┼───┼───┼────┼────────┤│1 │創價公司│鄒弘原│第一商業│鄒弘原│鄒弘原│99年│99年│203100│800,00│臺灣新北│1.於103 年10月3 ││ │ │ │銀行樹林│ │彭志成│4 月│4 月│29939 │0元 │地方法院│ 日獲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呂三郎│1日 │9 日│ │ │101 年度│ 小企業信用保證││ │ │ │ │ │陳鵬珊├──┼──┼───┼───┤重訴字第│ 基金理賠5,447,││ │ │ │ │ │ │99年│99年│203100│3,200,│610 號民│ 624 元(重訴卷││ │ │ │ │ │ │4 月│4 月│29939 │000元 │事判決 │ ㈣第76頁) ││ │ │ │ │ │ │1日 │9 日│ │ │ │2.計至108 年4 月││ │ │ │ │ │ ├──┼──┼───┼───┤ │ 17日,合計8,50││ │ │ │ │ │ │99年│99年│信用狀│1,575,│ │ 4,579 元未清償││ │ │ │ │ │ │4 月│4 月│(受益│000元 │ │ (本金6,987,10││ │ │ │ │ │ │23日│29日│人:三│ │ │ 6 元、利息2,08││ │ │ │ │ │ ├──┼──┤得利國├───┤ │ 5,834 元、違約││ │ │ │ │ │ │99年│99年│際科技│6,300,│ │ 金396,834 元、││ │ │ │ │ │ │4 月│4 月│股份有│000元 │ │ 費用139,558 元││ │ │ │ │ │ │23日│29日│限公司│ │ │ 、收回金額1,10││ │ │ │ │ │ │ │ │) │ │ │ 4,753 元)(重││ │ │ │ │ │ │ │ │ │ │ │ 訴卷㈩第103 頁││ │ │ │ │ │ │ │ │ │ │ │ ) ││ │ ├───┼────┼───┼───┼──┼──┼───┼───┼────┼────────┤│ │ │彭志成│華南商業│彭志成│彭志成│100 │100 │2410-1│3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19,957,6││ │ │ │銀行中壢│ │鄒弘原│年6 │年6 │620-04│,000元│地方法院│43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 │月24│月28│180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日 │日 │ │ │司促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15606 號│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支付命令│38至39頁) │├──┼────┼───┼────┼───┼───┼──┼──┼───┼───┼────┼────────┤│2 │嘉城公司│蔡結成│華南商業│蔡結成│蔡結成│99年│99年│2410-1│1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660,21││ │ │ │銀行中壢│ │林意翔│8月 │8月 │620-04│,000元│地方法院│5 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 │20日│25日│267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 │ │ │ │司促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15608 號│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支付命令│38至39頁) ││ │ │ ├────┼───┼───┼──┼──┼───┼───┼────┼────────┤│ │ │ │花旗(臺│蔡結成│蔡結成│101 │101 │0821-1│5,000,│臺灣臺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 │ │灣)商業│ │范米珠│年1 │年 │96205 │000元 │地方法院│銀行信用保證基金││ │ │ │銀行營業│ │鄒弘原│月16│1月 │ │ │101 年度│理賠金額3,107,79││ │ │ │部 │ │(起訴│日 │16日│ │ │訴字第29│0 元,迄至105 年││ │ │ │ │ │書誤載│ │ │ │ │73號民事│9 月1 日本金餘額││ │ │ │ │ │為蔡結│ │ │ │ │判決 │4,013,424 元(重││ │ │ │ │ │成1人 │ │ │ │ │ │訴卷㈣第179 頁;││ │ │ │ │ │) │ │ │ │ │ │重訴卷㈦第36至46││ │ │ │ │ │ │ │ │ │ │ │頁) │├──┼────┼───┼────┼───┼───┼──┼──┼───┼───┼────┼────────┤│3 │榮來公司│呂三郎│華南商業│呂三郎│呂三郎│99年│99年│2410-1│1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999,97││ │ │ │銀行中壢│ │黃鏡倫│10月│11月│620-04│,000元│地方法院│6 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黃農翔│28日│1日 │281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 │ │ │ │司促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15609 號│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支付命令│38至39頁) ││ │ │ ├────┼───┼───┼──┼──┼───┼───┼────┼────────┤│ │ │ │臺灣中小│呂三郎│呂三郎│100 │100 │榮來公│5,000,│無 │自101 年10月2 日││ │ │ │企業銀行│ │黃農翔│年10│年11│司在該│000元 │ │起滯欠本息繳納,││ │ │ │八德分行│ │賴傳勤│月25│月2 │銀行之│ │ │至今尚有本金3,12││ │ │ │ │ │ │日(│日(│帳戶(│ │ │2,107 元未清償(││ │ │ │ │ │ │起訴│起訴│起訴書│ │ │利息、違約金102 ││ │ │ │ │ │ │書誤│書誤│誤載為│ │ │年8 月12日起算)││ │ │ │ │ │ │載為│載為│呂三郎│ │ │,另財團法人中小││ │ │ │ │ │ │100 │100 │帳號33│ │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 │ │ │ │年10│年10│0-62-1│ │ │於103 年3 月6 日││ │ │ │ │ │ │月15│月2 │9809號│ │ │代位清償2,586,64││ │ │ │ │ │ │日)│日)│帳戶)│ │ │7 元(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 │16頁) │├──┼────┼───┼────┼───┼───┼──┼──┼───┼───┼────┼────────┤│4 │瑞翔公司│謝振春│華南商業│謝振春│謝振春│100 │100 │2410-1│9,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599,67││ │ │ │銀行中壢│ │張建賢│年1 │年1 │820-06│000元 │地方法院│4 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 │月11│月13│564 │ │102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192 號民│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事判決 │38至39頁) ││ │ │ ├────┼───┼───┼──┼──┼───┼───┼────┼────────┤│ │ │ │臺灣中小│謝振春│謝振春│101 │101 │312-12│10,000│臺灣桃園│1.財團法人中小企││ │ │ │企業銀行│ │張建賢│年3 │年3 │-03009│,000元│地方法院│ 業銀行信用保證││ │ │ │新明分行│ │黃鏡倫│月23│月28│3 │ │102 年度│ 基金代償核准理││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 賠金額為5,721,││ │ │ │ │ │ │ │ │ │ │44號民事│ 121元,於102年││ │ │ │ │ │ │ │ │ │ │判決 │ 9 月27日全數沖││ │ │ │ │ │ │ │ │ │ │ │ 償本金,另處分││ │ │ │ │ │ │ │ │ │ │ │ 連帶保證人張建││ │ │ │ │ │ │ │ │ │ │ │ 賢、謝振春擔保││ │ │ │ │ │ │ │ │ │ │ │ 物法拍分配款分││ │ │ │ │ │ │ │ │ │ │ │ 別為1,170,778 ││ │ │ │ │ │ │ │ │ │ │ │ 元、684,729 元││ │ │ │ │ │ │ │ │ │ │ │ ,沖償瑞翔國際││ │ │ │ │ │ │ │ │ │ │ │ 本金349,243 元││ │ │ │ │ │ │ │ │ │ │ │ 、204,255 元及││ │ │ │ │ │ │ │ │ │ │ │ 匯還信保基金82││ │ │ │ │ │ │ │ │ │ │ │ 1,535元、480,4││ │ │ │ │ │ │ │ │ │ │ │ 74元(重訴卷㈣││ │ │ │ │ │ │ │ │ │ │ │ 第145頁) ││ │ │ │ │ │ │ │ │ │ │ │2.經部分收回本金││ │ │ │ │ │ │ │ │ │ │ │ 及獲財團法人中││ │ │ │ │ │ │ │ │ │ │ │ 小企業銀行信用││ │ │ │ │ │ │ │ │ │ │ │ 保證基金理賠沖││ │ │ │ │ │ │ │ │ │ │ │ 帳後,目前欠貸││ │ │ │ │ │ │ │ │ │ │ │ 款本金餘額1,89││ │ │ │ │ │ │ │ │ │ │ │ 3,156 元,並已││ │ │ │ │ │ │ │ │ │ │ │ 轉列呆帳(重訴││ │ │ │ │ │ │ │ │ │ │ │ 卷㈦第55頁) │├──┼────┼───┼────┼───┼───┼──┼──┼───┼───┼────┼────────┤│5 │居家屋公│林志青│華南商業│林志青│李文傑│100 │100 │2410-1│1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3,568,04││ │司 │ │銀行中壢│ │洪智銘│年1 │年1 │620-04│,000元│地方法院│2 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林志青│月21│月 │299 │ │102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起訴│日 │26日│ │ │重訴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書誤載│ │ │ │ │6 號民事│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為李文│ │ │ │ │判決 │38至39頁) ││ │ │ │ │ │傑、洪│ │ │ │ │ │ ││ │ │ │ │ │智銘2 │ │ │ │ │ │ ││ │ │ │ │ │人) │ │ │ │ │ │ │├──┼────┼───┼────┼───┼───┼──┼──┼───┼───┼────┼────────┤│6 │山德公司│洪智銘│華南商業│洪智銘│洪智銘│100 │100 │2410-1│11,85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106,37││ │ │ │銀行中壢│ │張語宸│年5 │年5 │500-00│,000元│地方法院│0 元,財團法人中││ │ │ │分行 │ │ │月24│月26│493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345 號民│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事判決 │38至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育誠公司│張建賢│華南商業│張建賢│張建賢│101 │101 │1700-1│10,000│臺灣基隆│於101 年12月28日││ │ │ │銀行西三│ │黃農翔│年5 │年 │620-01│,000元│地方法院│轉列逾期放款,本││ │ │ │重分行 │ │ │月18│5月 │611 │ │101 年度│金9,849,169 元,││ │ │ │ │ │ │日 │21日│ │ │司促字第│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 │ │ │ │ │ │ │ │ │9362號支│銀行信用保證基金││ │ │ │ │ │ │ │ │ │ │付命令、│於102 年6 月27日││ │ │ │ │ │ │ │ │ │ │臺灣板橋│依承保8 成部分已││ │ │ │ │ │ │ │ │ │ │地方法院│代位清償7,879,33││ │ │ │ │ │ │ │ │ │ │101 年度│5 元,截至目前尚││ │ │ │ │ │ │ │ │ │ │司促字第│積欠本金1,969,83││ │ │ │ │ │ │ │ │ │ │43478 號│4 元未清償,嗣後││ │ │ │ │ │ │ │ │ │ │支付命令│若有執行取回債權││ │ │ │ │ │ │ │ │ │ │、臺灣新│,仍須依債權比率││ │ │ │ │ │ │ │ │ │ │竹地方法│退回財團法人中小││ │ │ │ │ │ │ │ │ │ │院101 年│企業銀行信用保證││ │ │ │ │ │ │ │ │ │ │度重訴字│基金代位清償金額││ │ │ │ │ │ │ │ │ │ │第120 號│(重訴卷㈨第35頁││ │ │ │ │ │ │ │ │ │ │民事判決│) │├──┼────┼───┼────┼───┼───┼──┼──┼───┼───┼────┼────────┤│8 │永臻公司│李育錚│臺灣銀行│李育錚│李育錚│101 │101 │121001│10,000│臺灣桃園│逾期後經抵沖款項││ │ │ │平鎮分行│ │黃舜仁│年8 │年9 │024204│,000元│地方法院│207,050 元,積欠││ │ │ │ │ │ │月31│月12│ │ │102 年度│債權人本金9,792,││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950 元及其利息、││ │ │ │ │ │ │ │ │ │ │171 號民│違約金未償,本案││ │ │ │ │ │ │ │ │ │ │事判決 │雖經財團法人中小││ │ │ │ │ │ │ │ │ │ │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 │ │ │ │ │ │ │ │ │代位償還8,336,80││ │ │ │ │ │ │ │ │ │ │ │1 元,惟依臺灣銀││ │ │ │ │ │ │ │ │ │ │ │行平鎮分行與財團││ │ │ │ │ │ │ │ │ │ │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 │ │ │ │ │ │ │ │ │ │保證基金約定,繼││ │ │ │ │ │ │ │ │ │ │ │續對主從債務人催││ │ │ │ │ │ │ │ │ │ │ │收(重訴卷㈩第10││ │ │ │ │ │ │ │ │ │ │ │8 頁) │├──┼────┼───┼────┼───┼───┼──┼──┼───┼───┼────┼────────┤│9 │億鑫公司│周東毅│華南商業│周信憲│曾馨儀│101 │101 │1990-1│3,000,│臺灣新北│1.財團法人中小企││ │ │(實際│銀行林口│(名義│周信憲│年3 │年4 │620-00│000元 │地方法院│ 業銀行信用保證││ │ │負責人│站前分行│負責人│(起訴│月28│月5 │031 │ │101 年度│ 基金於102 年12││ │ │) │ │) │書誤載│日(│日 │ │ │重訴字第│ 月16日准以理賠││ │ │ │ │ │曾馨儀│起訴│ │ │ │2749號民│ ,金額為1,650,││ │ │ │ │ │儀1 人│書誤│ │ │ │事判決 │ 171 元(重訴卷││ │ │ │ │ │) │載為│ │ │ │ │ ㈣第129 頁) ││ │ │ │ │ │ │101 │ │ │ │ │2.經財團法人中小││ │ │ │ │ │ │年3 │ │ │ │ │ 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月15│ │ │ │ │ 證基金代償及執││ │ │ │ │ │ │日)│ │ │ │ │ 行借保人財產後││ │ │ │ │ │ │ │ │ │ │ │ ,於104 年7 月││ │ │ │ │ │ │ │ │ │ │ │ 22日剩餘款項12││ │ │ │ │ │ │ │ │ │ │ │ 4,434 元(重訴││ │ │ │ │ │ │ │ │ │ │ │ 卷㈨第15頁;重││ │ │ │ │ │ │ │ │ │ │ │ 訴卷㈩第11頁)│└──┴────┴───┴────┴───┴───┴──┴──┴───┴───┴────┴────────┘附表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京壟有限公司 │57 │11,183,600元 │559,182元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3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16 │3,066,400元 │153,321元 │├──┼───────────┼──────┼───────────┼───────────┤│4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4 │1,033,700元 │51,685元 │├──┼───────────┼──────┼───────────┼───────────┤│5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司 │2 │582,200元 │29,110元 │├──┼───────────┼──────┼───────────┼───────────┤│6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3 │329,550元 │16,478元 │├──┴───────────┼──────┼───────────┼───────────┤│合計 │104 │20,212,381元 │1,010,623元 │└──────────────┴──────┴───────────┴───────────┘附表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之部分)┌──┬───────────┬──────┬───────────┬───────────┐│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 │8 │1,318,100元 │65,907元 │├──┼───────────┼──────┼───────────┼───────────┤│2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2,833,125元 │141,657元 │├──┼───────────┼──────┼───────────┼───────────┤│3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24 │4,053,923元 │202,698元 │└──┴───────────┴──────┴───────────┴───────────┘附表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之部分)┌──┬──────────────────────────┬───────────────────┐│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 │997,530元 │49,87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45 │9,200,035元 │460,00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118,417元│ │├──┼──────────┼──┼──────┼─────┼───────────────────┤│3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 │9 │1,891,960元 │94,59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9 │1,777,900元 │88,89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67 │13,867,425元│693,373元 │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 │118,417元 │0 │0 │0 │├──┴──────────┼──┼──────┼─────┼────┼───────┼──────┤│合計 │55 │11,499,085元│574,956元 │0 │0 │0 │└─────────────┴──┴──────┴─────┴────┴───────┴──────┘附表八:退併部分─格新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545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2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1 │16,324,600元 │816,230元 │├──┼───────────┼──────┼───────────┼───────────┤│3 │意倫股份有限公司 │9 │4,603,800元 │230,190元 │├──┴───────────┼──────┼───────────┼───────────┤│合計 │53 │39,708,100元 │1,755,215元 │└──────────────┴──────┴───────────┴───────────┘附表九:退併部分─嘉年華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8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張數│ │ │張數│ │ │├──┼──────────────┼──┼──────┼──────┼──┼──────┼────────┤│ 1 │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540,000元 │1,770,000元 │0 │ 0 │0 │├──┼──────────────┼──┼──────┼──────┼──┼──────┼────────┤│ 2 │邁亞倫有限公司 │1 │190,476元 │9,524元 │0 │0 │0 │├──┼──────────────┼──┼──────┼──────┼──┼──────┼────────┤│ 3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3 │1,500,000元 │75,000元 │3 │1,500,000元 │75,000元 │└──┴──────────────┴──┴──────┴──────┴──┴──────┴────────┘附表十:

┌────┬─────┬────┬───┬─────┬──┬──┬────┬──────┬───────┐│公司名稱│名義負責人│貸款銀行│貸款人│連帶保證人│申貸│撥款│撥款帳戶│金額 │民事確定判決或││ │ │ │代表人│ │時間│日期│ │ │支付命令 │├────┼─────┼────┼───┼─────┼──┼──┼────┼──────┼───────┤│創價公司│鄒弘原 │第一商業│鄒弘原│鄒弘原 │100 │100 │創價公司│20,000 ,000 │無 ││ │ │銀行樹林│ │彭志成 │年1 │年1 │在該銀行│元 │ ││ │ │分行 │ │呂三郎 │月31│月31│帳戶 │ │ ││ │ │ │ │陳鵬珊 │日 │日後│ │ │ ││ │ │ │ │ │ │某日│ │ │ ││ ├─────┼────┼───┼─────┼──┼──┼────┼──────┼───────┤│ │鄒弘原 │第一商業│鄒弘原│鄒弘原 │99年│99年│信用狀(│7,875,000元 │無 ││ │ │銀行樹林│ │彭志成 │4 月│4 月│受益人:│ │ ││ │ │分行 │ │呂三郎 │27日│29日│三德利公│ │ ││ │ │ │ │陳鵬珊 │ │ │司) │ │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