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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審簡字第 6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岳鴻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65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岳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岳鴻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8 月 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續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11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上訴後,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3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擔任址設臺北市○○區○區街○ 號10樓之1 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橋公司)之總經理(實際負責人),因英橋公司未依法繳納92年1 月至94年12月間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030,101 元,甫於95年12月29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下稱士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再由士林行政執行處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下稱桃園行政執行處)執行。緣明知渠與英橋公司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物品經查封後不得擅自處分,並將受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環保署之前開債權,基於損害債權及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之犯意,仍於99年1月29日,在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英橋公司工廠內,委請不知情之英橋公司名義負責人陳榮存(所涉損害債權罪及違背查封效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765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將上開英橋公司工廠內部分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自己,以此方式處分英橋公司所有之財產,嗣經桃園行政執行處人員先後於100 年

1 月21日及同年月24日,前往位於上址之英橋公司工廠處,依法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動產共計14項上黏貼查扣封條後予以查扣,並交予陳岳鴻保管,復承前損壞債權之犯意,未經環保署之同意,先於不詳之時間,在上址之英橋公司工廠內,撕去上開動產上所張貼之查扣封條等標示後,嗣於

100 年2 月22日,亦在上址之英橋公司工廠內,接續將上開英橋公司工廠內動產全部出售並設定動產抵押權交付予史中興(包括前開遭查封之動產部分,史中興所涉損害債權罪及違背查封效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65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此方式處分英橋公司所有之財產,而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足生損害環保署之債權。案經環保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岳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史中興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環保署告訴代理人張立慧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即桃園行政執行處人員賴玲君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告訴人於101 年2 月13日所提刑事告發暨告訴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7 月31日環署基字第0000000000號函、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械設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100 年1 月21日、100 年1 月24日查封筆錄、指封切結書、經營託管合約書各1 份、查封照片影本23張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39 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乃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交付動產或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39 條後段之「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指不侵及封印之印文及記章,而實施保全中不應為之一切行為而言。再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固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要件,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而隨時可以聲請執行之情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及同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

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所為本案損害債權犯行,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相同手法先後設定動產抵押權予自己及史中興,而以此等方式處分英橋公司所有之財產,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即足。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損害債權罪論處。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英橋公司名義負責人陳榮存將前開英橋公司工廠內部分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自己,以遂行其損害債權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經法院查封在案,竟任意將前開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出售予自己或他人,實已影響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及法之威信,亦對告訴人之債權產生損害,所為實值非議;且無視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上張貼之封條,竟任意除去上開封條,所為誠屬不該,復迄今尚未繳清所欠款項,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39 條、第356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瑞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100年1月21日查封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件數│型號 │備註 │├──┼─────────┼──┼────┼────────┤│1 │高壓鍋爐 │1 │KT-1000 │ │├──┼─────────┼──┼────┼────────┤│2 │真空低溫濃縮機 │1 │HC-300 │ │├──┼─────────┼──┼────┼────────┤│3 │調配槽 │1 │E200013 │ │├──┼─────────┼──┼────┼────────┤│4 │熱風強制循環乾燥機│2 │C200002 │型號707 抬車式2 ││ │ │ │ │臺(起訴書漏載車││ │ │ │ │,應予補充) │├──┼─────────┼──┼────┼────────┤│5 │全自動蒸氣滅菌機 │1 │C2-00043│ ││ │ │ │(起訴書│ ││ │ │ │誤載為C2│ ││ │ │ │000043,│ ││ │ │ │應予更正│ ││ │ │ │) │ │├──┼─────────┼──┼────┼────────┤│6 │流動噴霧乾燥造粒機│1 │HT-80 │ │└──┴─────────┴──┴────┴────────┘附表二:100年1月24日查封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長度、重量或規格 │件數 │├───┼─────────┼─────────┼─────┤│1 │單軌直線天車 │10000KG │1臺 │├───┼─────────┼─────────┼─────┤│2 │自動打印機 │CVC585(KK600) │1臺 │├───┼─────────┼─────────┼─────┤│3 │全自動膠囊填充機 │ACF-50 │1臺 │├───┼─────────┼─────────┼─────┤│4 │工業用RO系統水處理│500L/Hr │1臺 │├───┼─────────┼─────────┼─────┤│5 │自動液體充填封蓋機│ACF-100 │1臺 │├───┼─────────┼─────────┼─────┤│6 │4 合一熱成型及鋁箔│RP08 │1臺 ││ │成型包裝機 │ │ │├───┼─────────┼─────────┼─────┤│7 │圓瓶貼標機 │LR520M │1臺 │├───┼─────────┼─────────┼─────┤│8 │純水設備 │E200001 │1臺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