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義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第29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查本件被告湯義雄涉犯之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有無構成累犯所應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79條第1 項,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理,第查,該釋憲案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
108 年2 月23日函附之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之議事錄節本可按,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