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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4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修斌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09

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許修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許修斌自民國92年8 月起至100 年8 月10日止擔任桃園市觀音區(改制前為桃園縣觀音鄉)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下稱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係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及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為宗旨之公益團體,理事長對內負責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該協會,為從事公益事物之人。緣依據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下稱「廣興社區建設基金」)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為公益款,,應開立專戶存於銀行定期生息,並由廣興社區發展協會與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共同管理,若欲動用基金辦理投資,則應層報市政府(改制前為縣政府)核准始得為之。詎許修斌明知上開「廣興社區建設基金」自92年9 月17日起至93年3 月17日止定存於華南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後併入觀音分行)後,於93年3 月29日因定存到期未辦理續約,而連同孳息共704,313 元自動轉存至廣興社區發展協會於華南商業銀行中正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之華南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內,許修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之犯意,利用保管「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之華南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印章之機會,於93年4 月5 日上午10時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華南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內,自該「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之華南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內,提領廣興社區建設基金現金共700,000 元,而予以侵占入己,且旋於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將上開現金存入其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內,供作己購買股票之用。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政風室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修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8頁背面、第3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廣興社區發展協會100 年起之理事長田俊麒、92年8 月至95年3 月間之總幹事黃貴順、100 年7 月起之總幹事林裕鑫、92年至100 年間之理事林煥泰、92年至100 年間之財務長林春勤、98年9 月起之財務長許金龍、92年8 月前之會計林秀霞、第3 屆總務及第4 屆常務監事田有祥等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他字第5147號卷㈠【下稱他字卷㈠】第157-158 頁背面、第160-161頁,見101 年度他字第5147號卷㈡【下稱他字卷㈡】第49-5

1 頁、第54-61 頁,102 年度偵字第23096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15 頁、第120-12 1頁),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被告於93年4 月5 日犯公益侵占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

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刑法第336 條第1 項公益侵占罪有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其最低罰金數額為銀元1 元,縱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亦僅為銀元10元(相當於新臺幣30元),惟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顯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公益侵占罪

。爰審酌被告侵占公益款達700,000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並衡以被告於侵占約6 個月後,隨即於93年10月22日將700,000 元以廣興社區發展協會名義辦理定存,而返還廣興社區發展協會,此有華南商業銀行93年10月22日之定期存款存單及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發展基金管理調查表、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93年10月22日存入)及光興社區發展協會103 年度之理事長田俊麒、財務長許金龍出具之說明書等在卷可考(見他字卷㈠第10頁,本院卷第24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又斟酌被告為五專畢業,自承開立公司以建築為業,有正當職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 頁、第37頁背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公益侵占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所

犯之罪併其所科之刑,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要件,亦經修正公布

施行,依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意旨,有關緩刑之宣告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查被告前於83年間雖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84年4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念其因一時疏忽,致罹本罪,且業已將侵占之公益款,返還廣興社區發展協會,被告犯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6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證 據 名 稱 及 所 在 卷 頁 │├──┼───────────────────────────────────┤│ 1.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政風室簽(見他字卷㈠第1 頁) │├──┼───────────────────────────────────┤│ 2.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01 年8 月24日桃縣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字卷㈠第││ │2-2 頁背面)暨檢附之 ││ │①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見他字卷㈠第3 頁) ││ │②檢舉函(見他字卷㈠第5頁) ││ │③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戶名:桃園縣觀音鄉廣興社區發展協會,帳││ │ 號:000000000000號)(完整版:見他字卷㈠第224-231 頁) ││ │④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 號,93年3 月29日解約)(││ │ 見他字卷㈠第9 頁) ││ │⑤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發展基金管理調查表(94年)(見他字卷㈠第10頁) ││ │⑥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93年10月22日存入)(見他字卷㈠第10頁) ││ │⑦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1 年3 月5 日桃觀鄉0000000000000號函(見他字卷㈠││ │ 第31-31 頁背面) ││ │⑧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1 年3 月28日桃觀鄉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桃園││ │ 市觀音區廣興社區發展協會92~100 年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存單調查表(見他││ │ 字卷㈠第32-33 頁) ││ │⑨桃園市政府101 年5 月15日府社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字卷㈠第34頁)││ │⑩廣興社區發展協會之華南商業銀行印鑑卡及客戶資料(見他字卷㈠第35-37 頁││ │ ) ││ │⑪廣興社區發展協會92~100 年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存單調查表(見他字卷㈠第││ │ 38頁) │├──┼───────────────────────────────────┤│ 3.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102 年1 月16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他字││ │卷㈠第46-46頁背面)暨檢附之 ││ │①許修斌不法金額統計(見他字卷㈠第47-50頁) ││ │②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取款日期93年4 月5 日,傳票120 號)(││ │ 見他字卷㈠第58頁) ││ │③桃園市觀音區廣興社區發展協會101 年11月1 日(101 )桃觀鄉廣社字第1010││ │ 26號函暨檢附之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 號,100 年││ │ 3 月11日存入)(見他字卷㈠第77-77 頁背面) │├──┼───────────────────────────────────┤│ 4.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2 年4 月15日桃社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字卷㈠第80││ │頁)暨檢附之 ││ │①桃園市政府84年6 月29日84府社政字第134794號函(見他字卷㈠第81頁) ││ │②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章程(完整版:見他字卷㈡第P67-72) │├──┼───────────────────────────────────┤│ 5.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102 年7 月12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他字││ │卷㈠第83-84 頁) │├──┼───────────────────────────────────┤│ 6. │許修斌提領(存)建設基金統計(見他字卷㈠第124頁) │├──┼───────────────────────────────────┤│ 7.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觀鄉0000000000000號函(稿)(見他字卷㈠第154 頁)│├──┼───────────────────────────────────┤│ 8. │桃園市人民團體組織報告表(見他字卷㈡第66-66 頁背面) │├──┼───────────────────────────────────┤│ 9. │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時間93年4 月7 日)(見他││ │字卷㈡第73-78 頁) │├──┼───────────────────────────────────┤│ 10 │廣興社區發展協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時間94年1 月29日)(見他││ │字卷㈡第79-88 頁) │├──┼───────────────────────────────────┤│ 11 │廣興社區發展協會93年度觀摩參訪活動收入支出一覽表、住宿安排表(見他字卷││ │㈡第89-91頁) │├──┼───────────────────────────────────┤│ 1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2 月12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卷││ │第20頁) │├──┼───────────────────────────────────┤│ 13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3 年1 月9 日桃觀鄉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廣興社││ │區發展協會生產建設基金收支資料(見偵字卷第21-22頁) │├──┼───────────────────────────────────┤│ 14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見偵字卷第35頁)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3 年2 月11日國世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號)(見偵字卷第89-98頁) │├──┼───────────────────────────────────┤│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3 年7 月21日國世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見偵字卷第115-116 頁) │├──┼───────────────────────────────────┤│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國世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 │1026號交易說明、活期(儲蓄)存款存入憑條(見偵字卷第125-127 頁) │├──┼───────────────────────────────────┤│ 1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分行103 年8 月26日華觀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見偵字卷第128 頁)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