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楊永盛被 告 廖郡苹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就如附件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前二項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型態以請求損害賠償之給付之訴為限。
二、經查:原告就如附件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前二項之訴,即離婚之訴、子女監護權之訴,均非屬給付之訴,而係屬形成之訴,且根本非屬財產權之訴,而係家庭事件之訴,依上開法條,並非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得提起,是其上開二部分之起訴乃為不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宸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