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孟哲選任辯護人 張世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第43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孟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孟哲係鈞航小客車租賃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 樓,下稱鈞航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鈞航公司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旅客之業務,仍意圖為鈞航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某日,向告訴人邢益端(已歿)誆稱購買新車靠行後,即可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3日,以其子邢增懿之名義購買車號0000-00號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登記為鈞航公司之租賃小客車,而於如附表所示之101 年8 月15日起至10
1 年9 月24日止之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依鈞航公司之指派,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共計如附表所示188 趟次(模式係:鈞航公司接受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驛公司)等人之委託【各趟次之委託人即鈞航公司事後請款之對象,詳見附表備註欄所載】後,便指派告訴人憑派車單接送旅客),被告即以此使鈞航公司獲取附表所示之利益(即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等人請款之數額,扣除鈞航公司給付予告訴人數額後之差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則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按詐欺得利罪,以使用詐術而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成立要件;必須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始得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088號判決、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主張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航空警察局行政科警務正陳清雨於偵訊中之證述、卷內系爭期間內如附表所示各趟次之告訴人向鈞航公司請款明細及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請款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之供述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則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並辯稱:鈞航公司從事機場接送旅客業務,係憑派車單為之,並非個別攬客,要屬合法;而告訴人當初係因得知鈞航公司有經營此項業務後,欲靠行以接送機場旅客,方購買系爭車輛而登記為鈞航公司之租賃小客車,事後鈞航公司憑派車單,而指派告訴人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如附表所示,就各趟次向肯驛公司等人請款之所得,亦有依約給付其中約9 成予告訴人,自無詐欺得利等語(易字卷,第54頁);被告之辯護人並另辯護略以: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本得從事機場接送旅客之業務,只需有派車單以接送特定之旅客,而非個別攬客即可,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各趟次,鈞航公司均係憑派車單指派告訴人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實無違法等語(易字卷,第55頁反面)。
四、經查:關於告訴人有於上開時間,以其子名義購買系爭車輛,登記為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鈞航公司(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名下之租賃小客車而為靠行,嗣於系爭期間內,並有依鈞航公司之指派,憑派車單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各趟次及其與鈞航公司就每趟次各自之所得均如附表所示等情,雖據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中指稱在案,並有卷內系爭期間內如附表所示各趟次之告訴人向鈞航公司請款明細(偵續字卷,第75至79頁)及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請款之明細(偵續字卷,第124 至125 頁反面)、派車單(審易字卷,第75至88頁反面)、鈞航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他字卷,第12至13頁)、系爭車輛之租賃契約書及行照(他字卷,第43至44頁反面、第46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竹監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他字卷,第36頁)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而堪予認定。但細究告訴人本件告訴之原委,再審視鈞航公司本件之獲利來源,即可知被告並未以詐欺之手段,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車輛靠行,鈞航公司更未有自告訴人處取得任何不法利益,遑論使告訴人受到任何損害;更何況,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並非絕對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更難認被告係明知鈞航公司違法,而仍就此欺瞞告訴人,茲析述如下:
㈠、就告訴人本件告訴原委部分:
1、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本有一致指稱:當初被告說鈞航公司有從事機場接送旅客業務,可以進去桃園機場,我因想跑機場的接送,便決定買新車靠行,但我於系爭期間內,才短短1 個月9 天,就跑了188 趟次,不分早晚,半夜也跑,而且有些趟次,只付我新臺幣(下同)600多元,扣掉來回路程、過路費,只能賺200 多元,再扣掉油錢,簡直比工讀生還不如;等我不再跑被告的車,貸款還是我在繳,鈞航公司卻不願出具文件證明車是我的;後來發現鈞航公司是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是不能從事機場接送業務的,我就認為被告是在騙我;現在希望被告能把車買回去,把我繳的購車貸款還給我等語(他字卷,第40頁、第58至59頁。偵續字卷,第20頁、第139 頁)。
2、以告訴人上開指稱內容為觀,告訴人之所以提出告訴,顯係當初盤算購買系爭車輛靠行鈞航公司,以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將有不錯利潤,但事後發現扣除油料費用等支出,收入其實不豐,且趟次頻繁、甚至於一般人夜間入睡之時間都得出車,心生不滿,嗣與鈞航公司談判系爭車輛之買回事宜,又不得要領,才會於所謂發現鈞航公司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旅客業務後(但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並非絕對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詳如下述),提出本件告訴,而指原先係受被告所詐欺,陷於錯誤才致靠行,但告訴之目的,亦無非藉此要求被告使鈞航公司買回系爭車輛而已,並非爭執鈞航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各趟次之款項,有給付不足之情形,此彰彰甚明。但查:①告訴人當初靠行,既係為賺取機場旅客接送之收入,今被告已使鈞航公司指派告訴人出車,且給付各趟次之款項予告訴人,不但兩相情願,款項分配上,又無藉詞剋扣,則本件如何能以詐欺得利之罪嫌相繩於被告?②甚者,告訴人事後縱認鈞航公司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但原先談及靠行時,既未與被告提及上開合法性之爭議,被告又怎可能以何積極作為詐欺告訴人?③尤其,公訴人提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續字卷,第12至13頁),雖稱鈞航公司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而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此函文並有附知鈞航公司,但姑不論此意見之正確與否,重點在此函示之發文日期,係102 年8 月28日,其作成時間並非告訴人上開靠行之前,亦非系爭期間之內,而卷內又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鈞航公司於被告與告訴人談及靠行前,即有遭主管機關所告誡違規甚至裁罰,自難認被告就鈞航公司得否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此點,另有明知違法卻仍刻意欺瞞告訴人之情形!
3、至於告訴人於偵訊及審理中,雖一度指稱:都是被告叫我偷跑進去桃園機場接送的,警察雖一般不會抓,但後來我問如果被攔下來,罰款是不是鈞航公司要付,被告不回答,我才不跑的云云(偵續字卷,第33頁。審易字卷,第56頁),但此絕非事實,因查:卷內告訴人之子邢增懿於101 年10月8日所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審易字卷,第96至98頁),通篇意旨,無非關於系爭車輛與鈞航公司間係租賃否、或靠行否、所有權又應歸何人,其間並無隻字片語,提及當初係受被告指示,才躲避查緝以私下接送桃園機場之旅客!果真被告有此低劣行逕,怎麼存證信函反而故意隱惡不言?告訴人此部分指稱,顯有誇大,自不可採。
㈡、就鈞航公司本件獲利來源部分:本件被告就告訴人接送桃園機場旅客如附表所示之各趟次,雖均有使鈞航公司獲利,即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等人所請款之數額,於扣除所給付予告訴人數額後之差額,有如上述。
但查:此獲利款項,本非取自告訴人,而係肯驛公司等人,且告訴人靠行時,亦當同意鈞航公司可自他人給付之款項中,抽取該部分差額,此係靠行關係下所必然,則本件被告又有何使告訴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受損害,並藉以得利可言?
㈢、就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並非絕對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部分:
1、按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3 款規定:「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又交通部88年7 月23日交路(88)字第038129號函並略以:查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之小客車租賃業務經營範圍,包括出租由租車人自行駕駛或由出租人代僱駕駛,其中第100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將租賃車輛個別攬載旅客違規營業」、第101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運業」,其中所謂個別攬載違規營業,應係指攬載不特定之對象並收費。對於小客車租賃業與特定對象簽訂契約租用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尚非所謂固定時間、固定路線公開攬客營業之行為。小客車租賃業屬契約式客運服務,與公車、計程車等之一般公眾式運輸服務之主要差別在於其服務對象是否為特定及事前是否簽訂契約(汽車出租單),因此對於小客車租賃業符合上開原則從事機場、學校、公司、團體等之接送服務,基於運輸服務供給之多樣化,尚無限制經營必要(易字卷,第39至40頁)。
2、經查:鈞航公司雖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有如上述,參照上開說明,仍非絕對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表示之意見,及航空警察局行政科警務正陳清雨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偵續字卷,第88頁),均未考量到運輸服務之對象,本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區別,小客車出租賃業者之從事契約式客運服務,應非在法規禁止之目的範圍,卻執稱凡屬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即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云云,反不可採。本件如附表所示各趟次之機場旅客接送,均有派車單,已如上述,自非如公車或計程車般之向不特定人為個別攬客,故被告上開辯稱,認其經營鈞航公司,所接送機場之旅客,係憑派車單,而非個別攬客,故屬合法等語,並非無稽。
3、實則,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得否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若可,則應採何種方式為從事,涉及法律專業,以上開前後
2 份函示為觀,顯然主管單位就法規允許或禁止之範圍為何,意見都不能保持一致,又如何要求不具法律專業之一般人即被告能夠正確了解?縱使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內容,及航空警察局行政科警務正陳清雨之證述,係均表示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絕對不得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云云,但以此推論被告明知鈞航公司從事機場旅客之接送業務,係屬違法,甚至於與告訴人談及靠行時,有對此點刻意欺瞞,仍屬無據,此部分證據資料,要不得憑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甚明。
五、承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不足證明被告本件有詐欺之行為,而鈞航公司之獲利,原非取自告訴人,本件告訴人亦無受到任何損害,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涉犯詐欺得利罪嫌有罪之確信,參照上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鈞航公司請│鈞航公司給│鈞航公司之獲││ │(民國)│款(請款對│付予告訴人│利(即鈞航公││ │ │象見備註欄│之數額 │司請款之數額││ │ │所示)之數│(新臺幣)│扣除給付予告││ │ │額 │ │訴人數額後之││ │ │(新臺幣)│ │差額) ││ │ │ │ │(新臺幣) ││ │ │ │ │ │├───┼────┼─────┼─────┼──────┤│1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2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3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4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5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6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7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8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9 │101.8.16│490元 │450元 │40元 │├───┼────┼─────┼─────┼──────┤│10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11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2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3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4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5 │101.8.17│490元 │450元 │40元 │├───┼────┼─────┼─────┼──────┤│16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7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8 │101.8.18│850元 │720元 │130元 │├───┼────┼─────┼─────┼──────┤│19 │101.8.18│710元 │635元 │75元 │├───┼────┼─────┼─────┼──────┤│20 │101.8.18│710元 │635元 │75元 │├───┼────┼─────┼─────┼──────┤│21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2 │101.8.19│490元 │450元 │40元 │├───┼────┼─────┼─────┼──────┤│23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4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5 │101.8.20│850元 │720元 │130元 │├───┼────┼─────┼─────┼──────┤│26 │101.8.20│710元 │635元 │75元 │├───┼────┼─────┼─────┼──────┤│27 │101.8.20│710元 │635元 │75元 │├───┼────┼─────┼─────┼──────┤│28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29 │101.8.21│850元 │720元 │130元 │├───┼────┼─────┼─────┼──────┤│30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1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2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3 │101.8.22│490元 │450元 │40元 │├───┼────┼─────┼─────┼──────┤│34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5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6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7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38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39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40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41 │101.8.24│720元 │635元 │85元 │├───┼────┼─────┼─────┼──────┤│42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3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4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5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6 │101.8.25│720元 │635元 │85元 │├───┼────┼─────┼─────┼──────┤│47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48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49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50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51 │101.8.26│720元 │635元 │85元 │├───┼────┼─────┼─────┼──────┤│52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3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4 │101.8.26│1700元 │1530元 │150元 │├───┼────┼─────┼─────┼──────┤│55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6 │101.8.27│720元 │635元 │85元 │├───┼────┼─────┼─────┼──────┤│57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58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59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60 │101.8.27│1700元 │1530元 │150元 │├───┼────┼─────┼─────┼──────┤│61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62 │101.8.28│720元 │635元 │85元 │├───┼────┼─────┼─────┼──────┤│63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4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5 │101.8.28│1700元 │1530元 │170元 │├───┼────┼─────┼─────┼──────┤│66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7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68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69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70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71 │101.9.1 │720元 │635元 │85元 │├───┼────┼─────┼─────┼──────┤│72 │101.9.1 │710元 │635元 │75元 │├───┼────┼─────┼─────┼──────┤│73 │101.9.1 │710元 │635元 │75元 │├───┼────┼─────┼─────┼──────┤│74 │101.9.1 │1700元 │1530元 │170元 │├───┼────┼─────┼─────┼──────┤│75 │101.9.1 │720元 │635元 │85元 │├───┼────┼─────┼─────┼──────┤│76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7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8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9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80 │101.9.2 │720元 │635元 │85元 │├───┼────┼─────┼─────┼──────┤│81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2 │101.9.4 │500元 │450元 │50元 │├───┼────┼─────┼─────┼──────┤│83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4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5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6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7 │101.9.5 │500元 │450元 │50元 │├───┼────┼─────┼─────┼──────┤│88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9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90 │101.9.6 │720元 │850元 │130元 │├───┼────┼─────┼─────┼──────┤│91 │101.9.6 │720元 │635元 │85元 │├───┼────┼─────┼─────┼──────┤│92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3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4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5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6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7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8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9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100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1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2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3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4 │101.9.8 │940元 │825元 │115元 │├───┼────┼─────┼─────┼──────┤│105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6 │101.9.11│720元 │635元 │85元 │├───┼────┼─────┼─────┼──────┤│107 │101.9.11│710元 │635元 │75元 │├───┼────┼─────┼─────┼──────┤│108 │101.9.11│940元 │825元 │115元 │├───┼────┼─────┼─────┼──────┤│109 │101.9.11│710元 │635元 │75元 │├───┼────┼─────┼─────┼──────┤│110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1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2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3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4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5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6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7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8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9 │101.9.13│720元 │635元 │85元 │├───┼────┼─────┼─────┼──────┤│120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21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2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3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4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5 │101.9.14│720元 │635元 │85元 │├───┼────┼─────┼─────┼──────┤│126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7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28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29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0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1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2 │101.9.15│720元 │635元 │85元 │├───┼────┼─────┼─────┼──────┤│133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4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5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6 │101.9.16│300元 │250元 │50元 │├───┼────┼─────┼─────┼──────┤│137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8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39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0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1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2 │101.9.17│300元 │250元 │50元 │├───┼────┼─────┼─────┼──────┤│143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4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5 │101.9.18│720元 │635元 │85元 │├───┼────┼─────┼─────┼──────┤│146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7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8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9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50 │101.9.19│810元 │735元 │75元 │├───┼────┼─────┼─────┼──────┤│151 │101.9.19│720元 │635元 │85元 │├───┼────┼─────┼─────┼──────┤│152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3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4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5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6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7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58 │101.9.20│720元 │635元 │85元 │├───┼────┼─────┼─────┼──────┤│159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0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1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2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3 │101.9.20│720元 │635元 │85元 │├───┼────┼─────┼─────┼──────┤│164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5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6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7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8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9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0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1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2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3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4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5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6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7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8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79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0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1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2 │101.9.23│720元 │635元 │85元 │├───┼────┼─────┼─────┼──────┤│183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4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5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6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7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8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備註 │公訴人雖認鈞航公司之請款對象,均係肯驛公司,但││ │此係有誤解,實情係:以上188 趟,除大部分確係肯││ │驛公司通知鈞航公司派車接送旅客外,編號18、29、││ │90趟次,鈞航公司係受雄獅旅行社所委託,編號23趟││ │次,鈞航公司係受「馮輝明」所委託,附表編號115 ││ │、124 、129 、130 、135 、136 、137 、140 、14││ │1 、143 、149 、152 、156 、159 、169 、177 、││ │179 、181 、187 趟次,鈞航公司係受「麥克」所委││ │託。凡此,不但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案(易字卷││ │,第51頁),比對卷內各趟次派車單之格式(審易字││ │卷,第75至88頁反面),亦可知悉(按:若係肯驛公││ │司所委託,則派車單之抬頭係「肯驛國際─接/ 送機││ │服務單」,其他非肯驛公司所委託之趟次則係他種格││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