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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7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5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朝霖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朝霖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違反民用航空法
裁判日期: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