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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智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騰輝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88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騰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騰輝與張鈞家素不相識,因故與張鈞家於網路上有言詞紛爭,其明知張鈞家以帳號「actomorrow」於「YouTube 」網站所刊登之「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係張鈞家所拍攝、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㈠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 月1 日至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44分前之期間內某時,在其桃園縣楊梅市(於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下同)青山一街租屋處(起訴書誤載為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7 樓居所,應予更正),透過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先以下載之方式重製前開影片,並將影片標題加註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後,旋以帳號「jasonhuang05」上傳張貼於「YouTube 」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並使瀏覽該頁面之不特定人士,均得以見聞該等足以貶損張鈞家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㈡又承前開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5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2 月15日前某時),在上開桃園縣楊梅市租屋處,將其前於㈠所示時間下載之前揭影片標題加註為「鬍鬚張的雜草影片」後,以帳號「Auo000isgod 」上傳張貼於「YouTube 」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㈢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其張貼前揭㈠所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影片後至100 年1 月12日前之期間內某時,在「YouTube 」網站中帳號「rhymofawill 」之個人頁面(網址:http ://www.youtube .com/user/rhymofawill),以帳號「jasonhuang05」留言「砲龜」;於同年2 月16日某時,在上揭張鈞家張貼於「Youtube 」網站上之「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之影片評論區中,以帳號「Auo000isgod 」留言「砲龜鬍鬚張」;於同年2 月20日某時,在「Youtube 」網站上「雖未亡國,但已忘國-中華民國才是祖國」影片討論區中,以帳號「Auo000isgod 」留言「砲龜」等足以貶損張鈞家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嗣張鈞家上網瀏覽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鈞家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黃騰輝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彰化地檢察署101 年度核交字第156 號卷【下稱核交字卷】第71頁正反面,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3684號卷第5 頁,本院智易字卷第32頁反面至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鈞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指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7637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3頁、第309 至310 頁、第364 頁、第366 頁,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18頁正反面、第71頁反面,桃園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484號卷第31至32頁),並有顯示事實欄一、㈢所示侮辱文字之網頁列印資料2 紙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 紙(見新竹地檢署偵字卷第31頁、第345 頁,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75頁)、被告將上開視聽著作張貼於「Youtube 」網站之列印畫面2 紙(見新竹地檢署偵字卷第24頁、第343 頁)、帳號IP查詢資料1 份(見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41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覆資料1 份(見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49至5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當可採信。至起訴書雖記載上開事實欄一、㈢所示被告留言之時間為100 年1 月12日起至同年2 月16日止,惟依卷內之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中電腦系統時間與留言時間之記載(見新竹地檢署偵字卷第31頁、第345 頁,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75頁),堪認被告分別係於張貼事實欄

一、㈠所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影片後至100 年1 月12日前之期間內某時留言「砲龜」、於100 年2 月16日某時留言「砲龜鬍鬚張」、同年2 月20日某時留言「砲龜」,起訴書此部分所載,未臻明確,附此說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如事實欄一、㈢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否則,若行為人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意見或評論,且其內容係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或屬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則仍非屬誹謗行為,而應論以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張貼如事實欄一、㈠所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 ! 」等文字,又留言如事實欄一、㈢所示「砲龜」、「砲龜鬍鬚張」等文字,並未具體指摘任何事件,而係抽象以「砲龜」、「砲龜鬍鬚張」等言詞謾罵、嘲弄告訴人,依據上開說明,均應構成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均構成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社會基礎事實同一,就事實欄一、㈠部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就事實欄一、㈢部分,業經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見本院智易字卷第34頁),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科刑法條予以審究,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前後2 次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

行為,其行為動機相同,時間亦屬密接,行為復在同一地點,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顯見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其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已足。

㈣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多次謾罵告訴人之公然侮辱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相同之個人名譽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顯見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㈤按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

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之次數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65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公然侮辱行為與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公然侮辱行為,雖均係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法益,然被告是於上傳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含有公然侮辱標題之影片後,方為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公然侮辱犯行,在時間上並非不可分開,又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公然侮辱犯行,係以於影片標題加註「砲龜」等謾罵文字後上傳於「Youtube 」網站以侵害告訴人之名譽,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公然侮辱犯行,係於「Youtube 」網站上「rhymofawill 」之個人頁面、「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評論區中、「雖未亡國,但已忘國-中華民國才是祖國」影片討論區中留言謾罵告訴人,行為態樣並不相同,兩者行為顯非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起訴書認應論以接續犯,即有未洽,應分別論罪。

㈥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其中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法定刑相同,均較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為重,又因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將上開影片重製後上傳公開傳輸至「Youtube 」網站,使不特定之人得以經由網路瀏覽,其情節較被告擅自重製上揭影片之行為為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上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即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及公然侮辱罪(即事實欄一、㈢部分)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創作上

開視聽著作之所花費之努力,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智慧創作;又因與告訴人有所紛爭,即出於一時衝動,以前揭不雅言詞在網路上謾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於本案之前尚無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4 頁),足認其素行尚稱良好,且念及其並未藉重製、公開傳輸告訴人之攝影著作以牟利,又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其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固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被告所犯之罪所處之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爰依同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騰輝基於擅自以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44分許前某時,在其桃園縣楊梅市○○○街租屋處(起訴書誤載為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7 樓居所),另將上揭「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標題改作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又於100 年2 月15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2 月15日前某時),在上開居所,以下載之方式重製上揭「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後,將影片標題改作為「鬍鬚張的雜草影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㈡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部分:

⒈著作權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為著作人之精神、智慧創作

所得享有之私權,而著作權法之規範目的在於藉由保障著作人之人格與經濟利益,達到鼓勵並刺激著作人努力創作,進而促進文化之延續與進步的目的。然個人之創作,實為社會協力之產物,故其利益亦應適當回餽於社會,只要非不當的影響著作人之人格與經濟利益,應准予開放他人自由利用,如過度保障個人著作權,將阻礙學術交流發展與知識傳遞,且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有基本衝突,反有礙社會公益,是世界各國制定著作權法時,莫不重於個人私權之保護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我國亦然。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

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著作權法自74年7 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迄今固經多次修正,然此著作之定義均未曾修正),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之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須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二積極要件,亦即達到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亦即不具原創性時,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無特定內容,縱有創意表達,類如表格者,固不得成其著作;雖有特定內容,設無創意表達,類如一般蒐集之資料者,亦不得成其為著作而主張權利,否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過於浮濫,而致社會上之一般人民於從事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殊非著作權法第1 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制定之本意。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亦毋須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需依社會通念,認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處,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規定即展現「著作」須具有「原創性」之特徵。

⒉經查,告訴人張鈞家原登載之影片標題「荒廢的台大新竹

校區」,雖屬一種觀念之傳達,然其字數甚少,且係常見及習用之標語,精神作用力極低,無法從該短語窺知著作人之思想感情,難認足以表現出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故告訴人所登載之「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等文字創作,並無創作性,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縱被告有將上揭影片標題分別改作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鬍鬚張的雜草影片」,亦不能遽以前開罪責相繩。

㈢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部分: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前揭「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來源是其從「Youtube 」網站下載,下載後更改影片下方的名稱後再上傳,其是以帳號「jasonhuang05」、「Auo000isgod 」上傳等語(見彰化地檢署核交字卷第71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下載「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後,加註「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後,馬上上傳,該影片下載後存在其電腦內並未刪除,之後其再以之前已下載的影片,加註「鬍鬚張的雜草影片」,以帳號「Auo000isgod 」上傳刊登於「Youtube 」網站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32頁反面至33頁),而衡諸常情,一般人於下載重製網路上之影片檔案後,並不會馬上將影片刪除,可稽被告此部分所稱,尚非無據,卷內又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100 年2 月15日某時,有另行下載重製上揭「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之行為,即難認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㈣惟檢察官認上開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

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公然侮辱等罪之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檢察官認上開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犯行之間,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