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簡正旺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3 年度執聲字第27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9 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迄今。於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搶奪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經本院以10
0 年度聲療字第9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1 年1 月16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3 年11月14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本院刑事裁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3 年度第10次依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
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