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明山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3 年度聲減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山所犯連續施打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山前於民國80年7 月間起至同年

7 月28日止,因犯連續施打毒品罪,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

84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51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係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而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即減刑)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明山前於80年7 月間至同年7 月28日止因犯連續施打毒品罪,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經送監與他罪接續執行,於84年4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86年3 月11日入監執行殘刑,再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 年4 月14日發布通緝,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前揭之罪,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為之,且先前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是檢察官以受刑人該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條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