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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9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智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鴻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5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2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智鴻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