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 請 人 呂月瑛律師被 告 呂榮賢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呂月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呂榮賢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諭知提出新臺幣(下同)6 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濟狀況欠佳,無法覓得法院指定數額之保證金,爰請求降低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先前審酌相關情狀後,已諭知被告於提出保證金6 萬元後得停止羈押,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本院仍認被告應提出6 萬元之保證金,尚無調整必要,始能擔保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