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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道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道忠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呈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紙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2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謝道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嗣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月18日再以94年度毒聲字116 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因被告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經臺灣新竹戒治所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拒絕入所,而於94年1 月31日將被告釋放,迄今未執行,上開強制戒治裁定因逾7 年未開始執行,依法不得執行,而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1 、2 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1 、

2 所示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至聲請意旨另以附表編號3 、

4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由,聲請沒收。惟該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3 年7 月26日以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 紙(見103 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第17頁)在卷可參,則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已不復存在,自非聲請沒收之客體,則檢察官該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0.15公克(空包裝│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因1 包 │重0.23公克)。 │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 │ │ │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以析離。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93年7 月││ │ │ │8 日調科壹字第080007││ │ │ │848 號鑑定通知書。(││ │ │ │見93年度毒偵字第2507││ │ │ │號卷第35頁)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7 公克,實際毛│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安非他命1 包 │重0.677公克 │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體而難以析離。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 │ │管理局93年8 月31日管││ │ │ │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 │ │ │驗成績書。(見93年度││ │ │ │毒偵字第2507號卷第42││ │ │ │頁) │├──┼───────┼──────────┼──────────┤│ 3 │甲基安非他命殘│毛重0.317公克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渣袋1 只 │ │管理局93年10月4 日管││ │ │ │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 │ │ │驗成績書。(見93年度││ │ │ │毒偵字第3227號卷第59││ │ │ │頁) │├──┼───────┼──────────┼──────────┤│ 4 │甲基安非他命吸│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食器1 組 │ │管理局93年10月4 日管││ │ │ │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 │ │ │驗成績書。(見93年度││ │ │ │毒偵字第3227號卷第59││ │ │ │頁)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