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江永吉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2
3 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ꆼ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將坐落臺中市○○路○段○○○ 巷○○○ 號建物予以查封,並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惟上開房屋為被告母親謝阿蕙所購買,僅借被告居住,非以被告之犯罪所得購買,因影響謝阿蕙權益,是聲請將上開房屋啟封等語。ꆼ聲請人因本案而借提至桃園監獄執行已4 年多,為使年邁父母方便探監,聲請准予調回臺中監獄執行另案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 條第3 項、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規定,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所為上開處分者,僅「受處分人」有當事人適格甚明。經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因認坐落臺中市○○路○段○○○ 巷○○○ 號建物有依法扣押之必要,於99年7 月14日以桃檢堂黃99偵16240 字第58377號函通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謝阿蕙所有之上開建物為扣押,禁止為任何移轉、轉讓及處分,並於99年7 月16日完成禁止處分登記,有桃園地檢署上開函文、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9年7 月19日中正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囑託限制登記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ꆼ第66頁、第68至69頁)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既係對謝阿蕙所有之上開建物為禁止處分登記,則受處分人應係謝阿蕙,聲請人並非受處分人,核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所為處分之當事人適格,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調回臺中監獄執行另案云云,惟聲請人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非本院向其他監獄借提之受刑人,業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執助字第686號、687 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如有移監需求,得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向監所提出申請,因非屬本院職權,是其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開駁回聲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扣押處分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移監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