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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慧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拾臺(含IC板捌片)及上開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伍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慧琴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5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10臺(含IC板共8 片)及新臺幣570 元,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於民國101 年5 月8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51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 年7 月2 日確定在案,嗣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10臺(含IC板8 片)及該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新臺幣570 元,均屬被告所有,此經被告及同案被告吳福基於警詢供明在卷,並有卷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各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電子遊戲機名稱 │ 數量 │├──┼──────────┼───────────┤│ 1 │DB │2 臺(含共用IC板1 片)│├──┼──────────┼───────────┤│ 2 │環球大賽車 │2 臺(含共用IC版1 片)│├──┼──────────┼───────────┤│ 3 │HERE WE GO跳舞機 │1 臺(含IC板1 片) │├──┼──────────┼───────────┤│ 4 │ROCK FEVER │1 臺(含IC板1 片) │├──┼──────────┼───────────┤│ 5 │TIME CRISIS3 │1 臺(含IC板1 片) │├──┼──────────┼───────────┤│ 6 │夢幻公園 │1 臺(含IC板1 片) │├──┼──────────┼───────────┤│ 7 │SEGA(THE LOST WORLD)│1 臺(含IC板1 片) │├──┼──────────┼───────────┤│ 8 │太鼓達人 │1 臺(含IC板1 片)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