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靖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靖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靖堂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
3 年8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100 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51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交簡字第1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揭各罪,繼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2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2 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1月
7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