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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漢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漢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罪,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 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3 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1月12日,惟受刑人於10

2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