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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孝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735 號,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孝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1 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張孝慈於101 年3 月28日上午8 時16分許,在其位在桃

園縣楊梅市○○路○段○○○ 巷○○弄○ ○○ 號之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其申請之「winnie0000000 」之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如附件所示之係爭皮包之訊息(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而將如附表所示仿冒側背包以新臺幣(下同)1,200 元之價格,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得在該拍賣網站購買,並於收到買家回傳確認訂購之郵件後,指示買家將價款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再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寄交買家,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嗣經警於同年4 月11日在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訊息後,佯裝買家利用上開方式向張孝慈購買,並與張孝慈約定於同年4 月19日下午2 時45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 號前面交,而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員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後,送由鑑定人鑑定,經鑑定人認係仿冒「LV」商標之商品,而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惟犯後坦承犯行,而於101 年9 月14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12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2 年度保字第4277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號緩起訴執行卷第31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號偵查卷第2 頁背面至第

3 頁、第28頁、第36頁至第3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LV」商標之商品,則有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灣授權代表黃文通於101 年4 月25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紙附卷可佐(見101 年度偵字第10294 號偵查卷第13頁、第15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為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施行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僅酌將文字修正,且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人雖誤引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修正後商標法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聲請人所援引之條文,改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商標名稱 │ 商 標 權 人 │ 侵 害 商 標 物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1 ││ │(LOUIS VUITTON MALLETIER)│個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