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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春旺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阿巴汀農藥貳拾包(合計總重貳拾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春旺前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0324 號、

102 年度偵字937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阿巴汀農藥20包(合計總重20公斤),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或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春旺因違反農業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

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102 年8 月5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0324 號、102 年度偵字9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

3 年8 月4 日因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324 號、102年度偵字第9379號偵查卷宗及102 年度緩字第2126、2127、212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之含有阿巴汀成分之農藥數量20袋(合計總重20公斤)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經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化驗結果,檢出貨樣主要成分為阿巴汀,屬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1 項第1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偽農藥,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第990316號化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20324 號卷第19、24頁),且被告於偵訊中亦供承係配合百泰公司副總經理黃順宗,由被告擔任收件聯絡人,收件地址登載為被告之不知情胞弟張豐凱址設苗栗縣○○鎮○○路○○號1 樓戶籍地,再自大陸地區空運「阿巴汀」農藥原體來台等情(參101 年度偵字第20324 號卷第147 、157 、

158 頁),是扣案之前開偽農藥,自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