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37號被 告 劉玉婷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查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惟本院先前審酌相關情狀後,已諭知被告於提出保證金5 萬元後得停止羈押,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本院仍認被告應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尚無調整必要,始能擔保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