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4號聲明異議人 曾火成受 刑 人 曾英貴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8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曾火城為受刑人曾英貴之兄,受刑人目前罹患疾病,亟需就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英貴為年滿47歲之成年人,又無由其兄長曾火成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事由存在,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復依聲明異議狀所載,聲明異議人曾火成為受刑人之兄,聲明異議狀係由曾火成撰狀並簽名及按捺指印,並未經受刑人簽名或按捺指印,此亦有刑事聲明異議狀1 紙在卷可查,自非受刑人本人所聲明異議。從而,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非法定適格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是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與法定程式尚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