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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紹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紹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孜前因(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3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另因(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因(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脫逃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 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56 號裁定確就(一)、(二)所示各罪以及(三)之脫逃罪部分減刑,並就(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另就(三)之脫逃罪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並與(三)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所示各罪接續執行,並於民國95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 年1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11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