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嘉言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張嘉言因二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張嘉言犯罪嫌疑重大,其係經本院二度發佈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前於104 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經本院合議庭當庭裁定准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迄尚未能籌出上開金額具保以代替羈押處分,此有其聲請降低保證金之書狀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16 至 217頁),佐以被告係二度通緝,本件復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二次犯行,係屬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罪,茲本院以被告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予以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另有同條項第3 款之事由,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2月3 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