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選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豐貴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被 告 李忠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從刑部分應沒收之預備及用以交付之賄賂共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判決主文關於從刑部分誤植為10萬3 千元,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鍾豐貴交付被告李忠明之賄款係10萬元,其中5千元已由被告黃銀彩收受,該5 千元部分應於被告黃銀彩所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罪之主刑下予以宣告沒收,毋庸於此重複宣告沒收。又被告鍾豐貴、李忠明交付林文祺、林文善之賄款係8 千元,則應於本案被告鍾豐貴、李忠明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項下沒收之賄賂,共計10萬3 千元(計算式:10萬元-5千元+8千元=10 萬3 千元),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